当前位置: 首页 > 临湘人大 > 理论探讨

浅议“为民做主”与“由民做主”

编稿时间: 2015-07-23 来源: 人大 作者:陈汉舟

  众所周知,民主是一种能够使人实现自我价值、保障自我尊严、保护自我权益的有效制度。社会发展到今天,民主既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证,也是公民捍卫自身权利的“武器”。但是在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中,人们对“民主”一词含义的理解,还存在某些误解,我们有必要为民主的含义“正本清源”。
    毋庸讳言,“民主”在某些“执政一方”的官员心目中,依然还是“为民做主”。曾经在戏剧舞台上热闹一时的古装戏剧“刘罗锅”中就有一句很有代表性的台词:“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直到今天,我们仍然还能听到官员上任前的誓言:“我坚决为民做主”;下车伊始,“我一定为民做主”;台上讲话,“我应该为民做主”;做述职报告,“我时刻都在为民做主”。“为民做主”,作为一种传统的行政伦理,曾经相当感人。但在实践中,有的干部表面上“民主”,背地里“民王”;有的干部口头上喊“为人民服务”,实际上只“为人民币服务”。这些言行不一的败德和违法行为,究其缘由,最根本的一点就在于缺乏对群众权益应有的尊重。借“为民做主”之名干“以权谋私”者姑且不论,真正想“为民做主”的干部也可能视民众如未成年的小孩,心中有爱却未必有尊重,急起来就棍棒伺候,害了人家小孩却觉得自己无过错。这种“为民做主”说到底只不过是“官本位”的漂亮外衣。
    真正的“民主”应当是“由民做主”,是人民主权,是人民当家作主,是人民“决定”“领导”官员,而不是相反。“由民做主”才是真正的官权民赋。当“官”做仆,敬畏于民,听从于民,受制于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民做主”完全契合宪法的这一精神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理念,是对“主权在民”的还原,更具有正本清源的意义。因此,“为民做主”和“由民做主”反映的是两种观念认识,追寻的是两种不同价值观的社会治理目标。观念的转变是关键。近三十多年来,随着“阶级斗争”、“继续革命”、“计划经济”、“一大二公”、“斗私批修”等长期主导中国政治经济生活的思想观念逐渐淡出历史舞台,“市场经济”、“私有财产”、“民主法治”、“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等新的思想观念开始引领中国的政治经济发展。由此,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释放,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终于不可阻挡地走上了通向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家之路。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这三十多年改革开放的过程,就是新的观念不断战胜旧观念的过程。
    因此,实现“由民做主”的根本途径是:努力改变“为民做主”的陈腐观念,加大民意选官、民意管官、民意罢官的力度,唤醒公民意识,杜绝官员升迁只是把注意力集聚“向上”,用讨好、奉承,甚至行贿求得上司提拔与重用的现象。使官员们敬畏选民、敬畏权力、眼睛“向下”,让民意决定官员的升迁去留,真正实现“由民做主”。
    最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且还明确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必须紧紧抓住人民代表大会这一主要民主渠道,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习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依法办事,随着民主政治的推进,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由民做主”的领域将会越来越宽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