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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临湘市第九届委员会委员履职管理办法

编稿时间: 2017-06-05 来源: 临湘 作者:未知

政协临湘市第九届委员会委员履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政协委员是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政协的实力在委员,政协的优势在委员,政协的活力在委员,政协的潜力也在委员。建立科学规范、富有生机、充满活力的工作机制,是充分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现实需要。  

    第二条   为明确委员职责,保护委员权利,规范委员行为,激励委员履职,充分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有关精神以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政协岳阳市委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结合临湘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协临湘市委员会委员。驻本市的上级政协委员在市域内的活动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委员的权利与职责

    

第四条   市政协委员享有《政协章程》所规定的权利:

  (1)在本会会议上有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市域重大事务的权利;

  (4)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5)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6)在坚决执行会议决议的前提下,有声明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

  第五条   市政协委员除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模范履行公民义务外,应履行以下职责:

  (1)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学习时事政治、统战知识、政协知识,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技知识,增强参政议政能力;

  (2)遵守并履行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的决议、决定;

  (3)按时出席市政协全体会议以及其他会议,并严格遵守会议纪律,积极参加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学习等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密切联系本团体、界别的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与要求,积极撰写提案与反映社情民意,每年至少提出一件提案、反映一条社情民意、参加一次社会公益活动。

    5)密切联系群众,当好党和国家法律、政策的宣传员、依法行政的监督员、民事纠纷的调解员和为民办事的服务员,主动做好化解矛盾、协调关系、凝聚人心的工作;

    6)带头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文明诚信,爱岗敬业,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建功立业。

 

第三章   委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六条   市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委员会分年建立政协委员履职档案,将每位政协委员任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录入《临湘市政协委员个人基本信息表》和《临湘市政协委员履职考评表》,纳入履职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对市政协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情况建立考勤、考绩制度。

    1)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组织的集中学习、培训活动的情况,由政协文史学习文化教育体育卫计委员会负责考勤、登记;

  (2)政协委员参加政协常委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情况,由政协办公室负责考勤、考绩登记;

  (3)政协委员参加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情况,由相关专委会负责考勤、考绩登记;

    4)政协委员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的情况,分别由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办公室负责考核统计。

5)政协委员参与抗灾自救、扶贫帮困、社会捐助、公益建设、资教助学等公益性活动由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统计。

第八条   对委员考勤、考绩的基本要求:

1)全勤出席全体会议;

2)每年参加1次市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或考察;

3)每季度参加1次小组视察或调研、考察、精准扶贫、志愿者等活动;

4)每年提交1件提案(含联名提案);

5)每年反映1条政协信息;

6)常委全勤出席每年各次常委会议。

 第九条   委员考核工作秉着客观公正,奖优惩劣的原则,力求打破委员“届满方退”的常规,激发委员队伍活力。考核工作采取日常考核、年终考核、届中履职考察和届末淘汰相结合的办法。

1)日常考核内容包括委员参加全委会、常委会、专委会组织的有关会议等情况;撰写提案和社情民意情况;参加视察调研、各种学习培训及其他活动等情况,该项考核由市政协相关委室牵头负责考核。

2)年终考核建立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每年年终,由市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委员会将日常考核结果进行统计,并与委员填写的个人总结表汇总整理入档,作为评先的主要依据,向全委会提交市政协委员考核报告并将结果通报委员本人、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及委员所在单位。

3)届中履职考察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政协办公室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联合考察组负责,主要采取走访考察、委员口头述职、查阅相关资料、听取委员所在界别、单位等相关方面意见等方式,并参考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的结果,提出委员履职情况优劣等级。对履职情况差的委员,按照相关程序辞免其委员资格。

4)届末淘汰就是每届年满,由市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委员会根据上述三种考核结果,综合各方情况提出履职情况较差委员名单,交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该名单中的委员即使符合换届继续提名条件也不得在换届中予以继续提名。

政协办公室对委员履行职责情况每半年向主席会议成员以及全体常务委员通报一次,每年年末在举行政协全委会议期间进行书面通报。

第十条   市政协委员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变更、职务变化以及在其他领域获得奖惩的情况,应及时告知市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委员会,以便对委员有关信息资料作出补充调整。

 

第四章   委员的奖励与处罚

  

第十一条   建立激励机制,每年开展一次评选优秀市政协委员活动,并在市政协全体会议上进行表彰;每年开展一次优秀提案、社情民意信息评比表彰活动,激励政协委员积极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优秀市政协委员条件:

    1)认真开展学习调研活动。坚持自觉学习,积极参加本单位和政协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并能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每年在市级以上媒体发表政协方面的调研文章或新闻信息1篇以上,或主笔或参与撰写调研、视察、考察报告、文史资料等;

    2)积极撰写提交提案。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每年至少提交2件以上提案或所提交的提案确定为重点督办提案或被评为优秀提案;

    3)切实反映社情民意。坚持深入实际,倾听群众呼声,体察群众情绪,反映群众愿望,每年至少提交2件以上的社情民意信息,撰写稿件被市政协刊物或网站采用,或信息被国家、省、岳阳市有关部门采用或办复,被国家、省、岳阳市和临湘市领导批示;

  (4)热爱政协工作。切实履行政协委员义务,积极参加政协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在各次会议上积极发言,在全体会议上进行咨政发言、议政发言、即席发言;

  (5)热心公益事业。能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在扶贫济困、捐资助学、公益建设等方面表现突出;

  (6)本职工作出色。立足本职,埋头苦干,成绩明显,社会反响好。

    第十三条   市政协委员因事、因病无法出席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以及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调研、视察、学习、考察等活动,必须严格履行请假程序并经批准。

    1)市政协及专门委员会、委员活动组召开会议或组织活动,市政协委员原则上不得请假;如在时间上发生冲突时,应优先参加市政协及专门委员会、委员活动组的活动;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由本人提前向会议承办机构负责人请假;

    2)市政协委员、常委参加政协全委会议、常委会议、视察、调研及专门委员会和委员活动小组组织的活动,由市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委员会做好考勤记载和汇总,分为出席、请假、缺席三种情况,每年书面通报一次;

    3)凡既没有参加会议或活动,又未请假者,视为缺席。

    第十四条   市政协委员要认真履职,自觉遵纪守法。对违纪违法的、严重违反《政协章程》和不执行市政协全委会议或常委会议决议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政协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的,依据政协章程有关规定并视其情节,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经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给予书面告知、告诫谈话、劝辞或撤销政协委员资格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书面告知:

    1)全委会议期间无故缺席1次或请假2次不参加各次大会的;

    2)一年内无故缺席1次或请假2次不参加市政协常委会议的;

    3)一年内无故缺席2次或请假3次不参加市政协组织的调研、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委员活动组组织的会议及活动的(包括全委会期间的分组讨论等其他活动);

4)一年内没有完成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任务或无发言记录、无提案、无社情民意反映的。

书面告知由市政协办公室寄送本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告诫谈话:

    1)违反《政协章程》或市政协全委会和常委会决议、决定,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轻微的;

    2)届内历次全委会议累计无故缺席1次或请假2次未参加全委会议的;

    3)一年内无故缺席1次或请假2次未参加市政协常委会议的;

    4)一年内无故缺席1次或请假2次不参加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和委员活动组组织的会议及活动的(包括全委会期间的分组讨论等其他活动);

5)连续两年没有完成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任务或委员受到提醒或批评教育后,一年内仍不参加政协相关会议或活动,仍不撰写提案或反映社情民意的。

    告诫谈话由政协主席和分管的政协其他领导一起进行。谈话内容由市政协办公室予以登记,抄送本人所在单位,是中共党员的抄送组织部、非中共党员的抄送统战部备案。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政协常委会按程序撤消委员资格:

    1)生产经营中漠视安全生产,造成重、特大责任事故和人员伤亡,委员为第一责任人或法人代表者;

    2)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和非法组织活动者;

    3)参与、组织、串连、鼓动或唆使本单位(部门)、本地区职工和群众无理干扰其它单位(部门)的正常生产经营、生活秩序者;或者参与、组织、串连、鼓动、唆使本单位(部门)、本地区职工和群众无理上访、缠访者;

    4)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

    5)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者。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者,给予劝辞:

    1)届内累计无故缺席3次或请假6次未参加市政协常委会议的劝辞常委职务;

2)届内累计无故缺席2次或请假3次未参加市政协全委会议的劝辞委员资格;

3)连续两年没有完成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任务,经告诫谈话仍无改变的委员劝辞委员资格;    

劝辞者应在10天内向市政协常委会提出辞职报告,逾期转为撤销委员资格。撤销委员资格按有关程序办理,并通报全市,在有关媒体刊登消息。  

    第十九条   终止政协委员资格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因身体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参加政协活动的市政协委员,本人应提出辞职申请,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提交常委会议通过,接受其辞去市政协委员职务,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一条   市政协委员因工作变动,调出临湘市以外工作的,由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提交市政协常委会议通过后对外公布,不再担任市政协委员。  

    第二十二条   市政协委员辞去委员资格不满两年的,不得推荐为下届市政协委员人选。

    第二十三条   市政协委员名额出现空缺时,由市政协党组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提出人选,按照规定程序适时予以增补。

 

第五章   委员履职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市政协委员管理工作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委员管理工作列入政协整体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市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在政协常委会、主席会议的领导下,负责政协委员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坚持和完善政协主席、副主席联系政协常委,政协常委联系政协委员制度,定期开展走访政协委员活动,倾听政协委员的呼声和建议,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六条   搞好服务,切实做好履职保障。市政协机关要积极为委员参加活动、履行职能搞好服务。要科学、高效地组织好市政协各类会议和活动。

1)召开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一般要提前发出通知或预备通知;

2)要建立健全政协提案跟踪督办和调研视察成果落实、重要社情民意反馈制度,认真做好委员意见建议、来信来访的受理、督办、转办工作;

3)要充分发挥各专门委员会和各界别的作用,不断丰富和改进委员参加活动、履行职能的内容和形式;

4)要及时了解委员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岗位或职务的变动情况,更好地为委员参加活动、履行职能提供周到服务;

5)市政协委员履行职能受到阻挠或委员权利受到侵害时,要依照法律和《政协章程》予以保护,依法维权,切实保障政协委员的正当权益。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市政协常委会议协商通过后试行,由市政协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