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临湘市第九届委员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政协提案在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实现提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和《政协湖南省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政协提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职责
第三条 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由主任、兼职副主任及委员组成,其职责如下:
(一)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提出承办意见。
(四)对提案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对提案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编印每次会议提案目录。
(八)加强与市委督查室、市政府提案办的配合,及时互通情况,研究解决疑难问题,检查督促提案办理工作,努力提高提案办理质量;加强与提案委员的联系,征求意见、改进工作,为提高提案质量搞好服务。
第四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及要求
第五条 下列单位和人员可以提出提案:
(一)政协临湘市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全体会议期间,可以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政协临湘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六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我市中心工作,有关爱国统一战线内部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
(二)提案内容应当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实事求是,注重质量,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提交提案必须使用原件,提案的书写应符合规范要求,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做到一事一案,字迹要工整。
(四)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
第七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在全体会议提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的提案,作为大会提案处理;截止期后的提案,作为平时提案处理。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立案
第八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立案。
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四)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五)属于学术研究的;
(六)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七)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第九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未予立案的,应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分别不同情况转送有关部门处理或参考。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要提案,可报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送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及时交办。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通过市政府提案办、市政协提案委联合召开承办单位负责人会议,集中交办;平时提案,随时立案交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和督查
第十二条 提案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办理提案,对提案者的意见建议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要健全制度,严格办理程序。
(二)办理提案应当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当列入规划,创造条件,提出解决措施,逐步落实;确实不可行的,应当实事求是地说明情由,解释清楚。
(三)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诉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
(四)提案委员会和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落实提案的措施。
(五)承办的提案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复,时间为三个月。对提案办理答复,应当按统一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标明办理情况,注明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按规定提案的复文送提案委员本人、联名或集体提案送第一提案人,同时,送市政府提案办、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六)提案者对办理结果有不同意见或不满意的,应当及时告诉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由提案委员会转告承办单位作进一步解释或答复,必要时应当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 对于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可以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联合督查、走访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六章 提案的评议和表彰
第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负责组织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由政协常务委员会对承办单位采用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档进行不计名投票。
第十五条 经评议为先进提案承办单位和优秀提案的,在当年政协全会上予以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市政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市政协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