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发〔2008〕10号
关于印发临湘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现将《临湘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三日

临湘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成立临湘市城区土地储备开发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毛知兵任组长,魏新咏、彭官田、李冬赐、李庆国任副组长,冯文训、张安平、周琦、邓寒屏、李志宏、李炎利、周传恕、余祥忠、谢康华、蒋永生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李冬赐任主任,李庆国任常务副主任,李志宏、周琦、李炎利、余祥忠任副主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协调城区土地储备开发建设工作。

    临湘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为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隶属市国土资源局管理,与市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投)共同承担本市城区土地收购储备开发建设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土地依法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实施土地征收和供应工作。

    市城建投负责筹措土地储备资金,并对储备土地进行投资开发建设。

    其它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土地储备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土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一律使用储备土地。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国土资源、财政、人民银行、城建投、规划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

    1、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2、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3、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4、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5、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七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严格按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实施,不得突破(大型工业用地除外)。未列入计划的土地,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储备中心为新增建设用地征用的唯一主体,其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征用,有关部门不得为自行征地项目办理任何手续。

    储备中心根据批准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土地需求状况,分期分批组织上报审批新增建设用地征用手续,并及时纳入土地储备库。

    征地的拆迁补偿工作,由储备中心、城建投及相关职能单位负责。

    未列入新征建设用地计划但符合规划的工业用地、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储备中心和城建投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九条  规范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管理。城区农民建房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以农村居民聚居片为基础进行规划。严格控制一户一个宅基地,对出售房屋和宅基地的,不得再予审批宅基地。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十条  在市区范围内,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收购的土地;

    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市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  储备中心可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储备中心、城建投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有效的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领导小组批准确认。完成收购程序的土地,由市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政府行使土地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由市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  改制、破产企业需处置土地的,须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处置方案、破产裁定书、有效的土地评估报告,向储备中心、城建投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领导小组批准,根据土地储备计划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十五条  纳入储备的土地有建筑物的,由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  开发与利用

    第十六条  纳入储备的土地,经领导小组批准,由城建投对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和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对产权明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可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

第五章  土地供应

    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供地。

    第十九条  拟以出让方式供应使用的储备土地,市城市规划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宗地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  市区规划范围内禁止零星分散批准使用土地。

    禁止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原划拨土地范围内建设自用住宅或合作联建转化为商品房开发和其它商业开发项目。

    第二十一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一律以拍卖方式出让。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扰乱土地市场和土地储备管理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职能部门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区土地储备开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临湘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临政发〔2001〕8号)同时废止。本市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期间,如上级政府出台相关规定,市城区土地储备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将根据实际及时修改本办法。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3日印发 (共印120份)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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