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发〔2008〕11号
关于批转市城建投公司《临湘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通知

长安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现将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临湘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批转给你们,请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认真配合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三日

临湘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临湘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国家作为公司的出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依法自主经营管理范围内的全部国有资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第五条  公司坚持“政企分开,面向市场,盘活存量,吸纳增量,营建并举,滚动开发”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公司依法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须的活动条件,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管理。

    第七条  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公司党组织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保障、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八条  公司名称:临湘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第九条  公司住所:临湘市长盛西路42号 邮政编码:414300

第三章  公司的性质、宗旨、职能和经营范围

    第十条  公司性质:是以经营国有城建资本为主,兼具投资公司性质的国有全资公司,按《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组织,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运作的公司制企业法人。行业管理归口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公司的宗旨:经政府授权,行使授权范围内城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职能,高效运营城建国有资本,广辟城建融资渠道,提高城建资金运行效果,促进临湘的城市建设、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二条  公司的职能和经营范围

    1、行使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城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职能;

    2、根据政府城建规划和自身的资本实力,多渠道、多形式地筹集城建资金;

    3、受市政府及财政局的委托,负责对授权城市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保证资金投入的安全和增值;

    4、根据市政府授权,统一对全市已有的城建项目进行包装和招投标,通过市场平等竞争形式面向全社会公开选择项目新投资建设经营者;

    5、负责对授权范围内的城建资产实施出售、拍卖、合资、合作,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城建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益,提高社会资产效益和环境效益。

    6、兼营房地产开发,建设物资贸易,装饰装修工程,建筑材料,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和技术咨询,各种公共设施项目的营销策划,各类建设工程、房地产项目的融资担保和广告业务。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6000万元,由临湘市政府拨付。

第五章  股东名称

    第十四条  临湘市人民政府是临湘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股东)。行使临湘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关工作委托临湘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代行。

    第十五条  临湘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资产的有关管理和指导由临湘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分得红利,但所分红利仍须用于对城建基础设施的投入;

    2、委派或更换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指定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3、批准公司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的方案;

    4、依法享有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2、不得抽回出资;

    3、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董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者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由出资者决定。

    第十九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七人,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两名,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成员由出资者委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出资者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董事换届时,新任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兼任本公司高级管理职务的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经出资者批准,董事长可兼任本公司总经理。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熟悉公司业务,董事会成员未经出资者同意不得兼任其他公司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订公司章程,审定公司规章制度;

    2、修订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对子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依法制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权收购方案;

    6、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的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决定其报酬或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提名,聘请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及奖惩事项;

    9、定期向出资者报告并执行出资者的决定;

    10、出资者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随时召开董事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2、检查董事会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3、签署必须由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4、处理公司其他重要事务;

    5、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出最后决定。

    第二十八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  出席董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定有效。

    第三十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须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但记录载明表决时董事表明异议或弃权的除外,董事会议记录应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报酬实行年薪制。具体实施办法由出资者决定。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出资者按《公司法》等政策法规要求委派,对出资者负责。监事会成员共设3人,监事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由出资者指定,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履行职务时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章  总经理及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是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统一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未经出资者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章程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融资计划及资本运营方案;

    4、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方案;

    5、拟订公司的劳动用工和内部分配方案;

    6、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7、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8、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9、提名聘用或解聘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10、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11、决定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下职工的奖惩;

    12、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的薪酬实行年薪制;具体办法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辞职须于6个月前向董事会递交书面报告,副总经理辞职须于3个月前向董事会递交书面报告,在经董事会批准并办理一切手续后,才能解除职务。

第十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三十九条  公司依法建立统一财务体制,公司所属子公司在公司财务部门指导下实行独立核算。

    第四十条  公司一切外汇兑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外汇管理法规办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进行:

    1、弥补上年度亏损;

    2、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

    3、提取5-10%的法定公益金;

    4、由董事会决定的提取任意比例的公积金。

    当公积金总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公司可不再提取。

    公益金主要用于解决公司员工的补充社会保险需要和职工福利的需要。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为永久性公司。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解散和清算:
    1、因不可抗力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

    2、公司继续经营可能会遭受重大损失的;

    3、因合并解散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被责令关闭的;

    5、其他原因必须解散的。

    第四十三条  公司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  公司因其他原因解散的,由出资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应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订清算方案,报出资者批准后实施。清算完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手续,公司予以解散。

第十二章  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四十九条  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股东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五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二条  修改本章程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出资者可修改本章程。

    第五十三条  修改后的章程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五份,分存于出资者、公司登记机关和公司及有关部门。

主题词:城市  建设  公司  章程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3日印发 (共印120份)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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