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发〔2008〕18号
关于印发《临湘市工程项目招投标、变更、结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临湘市工程项目招投标、变更、结算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临湘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变更、结算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变更、结算行为,加强有形市场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财政预算内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含政府性基金)、政府借贷为主要资金来源的以及其它性质资金但关系到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各类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桥梁、水利、水电、园林绿化、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

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第一条  发改部门负责全市招投标工作的核准、指导、协调和重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稽察及监督管理,并按有关规定核定工程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指定信息发布媒介和交易场所。

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产业和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依本规定必须招标的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国土、财政等工程建设招标事项原则上应在申请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下达基建计划的同时报批。重大项目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核准。资金来源属财政性资金的,招标人应将核准文件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依法必须招标的交通、水利、国土、财政等建设项目经上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案的,应将核准文件报市发改部门和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条  各类工程招标项目,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组织招投标,依法纳入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的,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工程实施前,应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资金计划,落实资金来源,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投资规模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装修工程投资规模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估算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估算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市属国有投资的经常性或者成批量的单项工程造价在5万元至50万元但工程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小型房屋装修、市政维护、公路桥梁、水利水电、市政公路、园林绿化、农业综合开发及土地整理等工程项目,必须集中捆绑后实行分段公开招标。

上述规定之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的其他方法,但应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一般在开标前24小时内组成,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参与组建评标委员会。

第五条  具体评标办法分类和采用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临湘市“经评审合理最低价抽取法”评标;

简易工程(土石方、园林绿化、围墙、挡土墙、混凝土排水管等)实行“最低合理价投标价法”评标;

交通工程实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评标;

水利工程实行临湘市“经评审合理最低价抽取法”评标;

土地整理工程实行“经评审最低价抽取法”评标;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经评审合理最低价抽取法”评标。

第六条  招标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上限值,报市造价管理部门组织复核,然后报送各行业招标管理机构。

由市招投标管理机构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1-2名具有资质的评委审核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上限值后,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政策,结合临湘实际按不同的工程类别进行综合评审,与市造价管理部门商定后确定最终“经评审合理最低价”,出具最终审定书,并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法定的资质与条件。纳入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项目的,其招标代理机构除应当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外,还应取得经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第九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并将招标文件报送相应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其内容主要包括:

⑴满足施工的技术资料(含经审查的设计施工图纸);⑵经评审合理最低价;⑶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⑷投标保证金和履约担保、支付担保的方式;⑸主要合同条款(含索赔方式);⑹技术标编制要求;⑺评标办法。

第十条  对技术含量不高、施工难度不大的工程项目、简易工程项目和合同估算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不要求编制技术标,直接采用“经评审合理最低价抽取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对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项目和合同估算额在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经评委对技术标进行合格性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再采用“经评审合理最低价抽取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一条  依本规定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由招标人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报名。发布公告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对报名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全部满足资格条件且接受《招标公告》规定的合理最低价报名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当不足三家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重新修正其合理最低价和其他条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直至达到规定的报名数量为止。经资格预审合格且满足规定最低人数要求的报名单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其全部确定为正式投标人。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或过高的资格等级要求及其它要求。

资格预审结果报相应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经资格预审后的报名单位达到《招标公告》规定的数量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方可发出招标文件。

第十三条  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报名单位现场踏勘并进行招标答疑。

第十四条  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前,应向招标文件指定的银行帐户交纳投标保证金,其金额为项目最高限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人未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前放弃投标的,其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施工合同5天内退还;投标人开标后撤出投标或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保证金。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在确定需要评标委员会时,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1名,其余技术、经济评委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下于开标前1小时由招标人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组织,邀请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和项目经理、造价师均应现场参加开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报名顺序确定投标人抽签顺序,也可随机抽签确定投标人抽签顺序。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正式投标人数安排等数量且密封的中标候选顺序号码(有现场监督人员监督),由招标人或相关的现场监督人员现场随机抽取三个顺序中标候选号码(按抽取顺序公开摆放在桌上),并接受现场参加开标人员的监督,接着由投标人根据确定的抽签顺序依次抽取代表自己的号码,并当场公布。

打开密封的三个顺序中标候选号码,与中标候选号码一致的投标人代表号码为顺序中标号码,以此确定顺序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天。

第十八条  在中标公示期满五天内,中标人必须提交履约担保金,数额原则上按中标价的10%提交,中标人按规定递交履约担保后,招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向中标人递交对等数额的支付担保。

建设工程招标后,招标人须于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招标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合同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活动、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市规定,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公路桥梁、水利水电、市政道路、园林绿化、农业综合开发、政府采购及土地整理等和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私人投资建设项目)达到必须公开招投标标准的,都必须在临湘市人民政府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其质量、安全依法纳入监管,严禁场外交易,交易中心必须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另立名目收取其他费用。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发改、财政、审计部门为工程变更的行政监督部门,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等部门为各自行业工程变更的行政监督部门。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可单独或联合采用检查、稽察、备案等方式对工程变更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纪检监察机关可采用专项检查、例行检查的方式对工程变更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再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因工程建设需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任何一方根据工程特殊要求提出的,因工程设计变更、材料设备换用、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改变以及其他实质性质变更所引起的工程性质、内容、结构和工程量等的变化。

第二十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工程变更的责任主体,承担工程项目变更责任。建设单位应严格按法定程序组织建设,切实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设计单位应提高施工图设计深度和质量,保证项目建设的科学性、适用性、经济性和安全性。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图纸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理,保障工程质量、进度,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尽可能减少建设变更,原则上按招投标施工合同结算,禁止任意变更及边设计,边立项、边施工的行为。确因工程建设需要而变更的,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科学合理、完善功能、节省造价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变更的依据:

㈠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及批复;

㈡招标文件;

㈢中标通知书;

㈣中标单位的投资文件及其附件;

㈤合同条款;

㈥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文件;

㈦施工图纸;

㈧工程量清单;

㈨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二十六条  下列工程变更,应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㈠涉及工程范围、建筑物位置、高度、层数、道路宽度(全宽或各部组合宽度)、控制点高程、管线管位、出水口位置、建筑物位置、桥位、通航等级、通航净空等的;

㈡涉及道路等级及结构标准、管道管径、桥梁荷载等级、孔跨布置、结构类型、建(构)筑物主体结构等有关结构安全的;

㈢涉及平面布局、重要景点、构筑物、附属及使用功能的;

㈣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的;

㈤涉及公共利益和在人防、消防、环保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

㈥施工单项合同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内的工程,变更量超过中标价10%的;施工单项合同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量超过中标价5%的;

㈦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的。

变更内容不属于原合同(或招标)范围,其增加的工程量超过50万元的,须重新招标,签定新的合同。

第二十七条  工程变更应有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变更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出具变更文件的单位应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程变更后,应及时办理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应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现场责任人签名。建设单位应保存完整的工程变更资料并及时归档。没有变更资料的,不予变更工程造价。变更资料包括:

㈠变更申请报告(含变更原因、内容和范围等);

㈡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复;

㈢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和投资估算的变化,以及对工程质量、工期等的影响的技术资料;

㈣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㈤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

㈥现场签证单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规模标准的工程变更,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确认。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擅自变更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不予认可,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其按原设计施工,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单位擅自变更工程,可责令其改正,并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设计单位擅自出具设计变更文件的,可责令其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㈠工程变更应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而未经审批擅自变更的;

㈡工程变更没有进行方案比较而随意变更或应进行专家论证而未论证的;

㈢工程变更资料不全或不规范的;

㈣相互串通、弄虚作假、进行虚假变更或提供虚假变更资料的;

㈤因工程变更影响工程质量或严重延误建设工期的;

㈥因变更不科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主要有:责令停工、责令限期改正、降低或吊销资质等级、降低或吊销执业资格、罚款等。对未达到行政处罚条件的,可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付资金、不予补办审批手续、暂停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批、记录不良行为等方式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工程建设变更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纪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结算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发改、财政、审计部门为工程结算的行政监督部门,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为各自行业工程结算的行政监督部门。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可采用单独检查或联合稽察的方式对工程结算行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监察部门可采用专项检查、例行检查的方式依法对工程结算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再监督。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临湘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临政发〔2005〕3号)文件的要求,向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结算资料,结算评审未完成前建设单位预留工程尾款不得少于合同价格的15%。

审计部门应健全审计制度,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抽查审计制度,每年抽查审计项目应占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结项目的30%—50%。

第三十六条  工程结算中发现下列问题,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㈠建设项目未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和未核准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的;

㈡应招标项目未招标,应公开招标项目未公开招标的;

㈢未依法取得规划用地许可证、土地使用证、规划工程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

㈣项目单位和施工企业背离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内容,不按中标价格签定施工合同的;

㈤施工企业假借资质、挂靠施工和非法转包、分包工程的;

㈥施工中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㈦施工企业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材料、配件和设备,不按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㈧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重大影响的;

㈨项目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擅自变更设计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

㈩监理单位不履行监理职责,虚签建设事项,造成多计工程量的;

(十一)造价咨询机构在工程最低价编制或结算审计过程中,因故意或失误造成工程造价出现重大偏差的;

(十二)虚报冒领,套取建设资金的;

第三十七条  工程结算中发现下列问题,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工程结算。

㈠应招标而未招标并已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比照同期同类公开招标项目的结算标准进行工程结算;

㈡项目单位不按中标合同价格办理工程结算的;

㈢项目单位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提供完整、真实竣工结算资料的;

㈣未经财政投资评审擅自办理工程结算的。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或处理主要有:责令停工、责令限期改正、降低或吊销资质等级、降低或吊销执业资格、罚款;通报批评、停止拨付资金、不予补办审批手续、暂停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批、记录不良行为等。

第三十九条  对工程项目结算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由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附    则


第四十条  国有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变更、结算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此前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各类相关文件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主题词:建设  项目  管理  通知
抄送: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23日印发(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