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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政办发〔2007〕21号 | |
|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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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488号令)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促使全市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辟残疾人就业门路,提高残疾人就业素质。要通过就业培训、推荐就业、信息就业,努力为残疾人就业开辟新路子,使残疾人找到合适的岗位。残联每年要组织有求职要求的残疾人进行8—10期劳动技能培训,努力提高残疾人的就业素质。其培训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残联给予适当补贴。 二、搞好就业前的审查。各部门和乡镇(办事处)要对辖区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进行调查摸底,搞好登记造册,报市残联备案。在推荐残疾人就业时,要根据档卡和现实表现,优先推荐素质高,有相应特长的残疾人报市残联。由市残联对上报的残疾人进行审核,并负责对我市招用残疾人的单位进行严格审查,认真考察用人单位资格、环境、残疾人职工的各种待遇等情况。督促用人单位与招用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三、做好申报备案、监管认定工作。凡本地及外地来临湘就业的残疾人,用人单位有义务向残联申报备案,并由残联审查核实其安置残疾人的情况后,通报给税务机关,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实行税收减免。市残联每年对已安置的残疾人进行随机检查监管,防止假证和多头安置。对应聘的残疾人,用人单位应承担残疾人应聘的路费、体检费等相关费用,对应聘时间较长的应安排食宿。 四、加强用人单位的协调服务。残联和各乡镇、办事处要协调残疾人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保证残疾人找到适合的工作岗位,确保残疾人的各项权益得到保障。 五、努力创造扶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各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全面了解掌握残疾人就业情况,对在自强中表现突出的残疾人要加强宣传,树立榜样。残联每年要在残疾人就业中开展评比,及时表彰为残疾人就业工作做出贡献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要搞好社会扶残,争取更多的人加入到扶助残疾人事业的队伍中来,努力创造良好的“爱心助残”舆论氛围。
二OO七年九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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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残疾人 就业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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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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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20日印发 (共印120份)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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