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办发〔2007〕23号
关于印发《临湘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临湘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临湘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7]66号)、《财政部关于应对猪肉价格上涨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07]22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湘政发[2007]16号)有关文件精神,配合支持解决“三农”问题,保护能繁母猪的生产能力,进一步稳定生猪市场供应,建立有利于我市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能繁母猪保险是发展我市生猪生产和保护养殖户利益的重大举措。生猪养殖是我市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我市农民收入中,生猪养殖收入仅次于劳务输出收入,是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之一。开展能繁母猪保险有利于建立发展生猪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生产、流通、消费和市场调控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开展能繁母猪保险是防范和化解生猪养殖风险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发挥保险的防灾防损功能,配合有关部门为农民提供科学养殖和规范防疫的培训形式,进一步普及农科知识,有利于检查督促养殖户认真落实防疫工作和实行科学喂养,进一步提高防疫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开展能繁母猪保险是稳定猪肉市场、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生猪生产具有特殊性。近几年我国生猪市场价格波动比较频繁。由此造成农民饲养种猪积极性下降,仔猪供应紧张,直接引发猪肉价格波动。适时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对确保种猪稳定生产,维护养殖户种猪养殖积极性,提高仔猪良种率和合格率,具有无可替代的关键作用。

    二、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

    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广泛参与、协同推进。

    政府引导是指政府加强对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指导、支持,并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积极组织、宣传、推动和落实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的开展,保护养猪户的积极性,促进生猪生产。

    市场运作是指能繁母猪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在充分调动经办机构积极性的同时,重视经营风险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办法和措施。

    广泛参与是指财政部门、畜牧兽医部门、经办机构、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有关各方要共同努力,促使符合条件的养猪户积极投保,将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纳入保险范围。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要同母猪饲养补贴政策以及其他支农惠农政策和农业信贷政策有机结合、协同推进,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切实取得成效。

    三、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主要内容

    本保险所承保的能繁母猪,是指已配种的、已妊娠的、初产和经产母猪,包括纯良种母猪和普通母猪。纯良种母猪指:国外引进品种的纯种母猪,如长白、大约克、杜洛克等,不包括地方品种纯种母猪,如宁乡猪、砂子岭等。普通母猪指:除“纯良种母猪”以外的母猪,包括大长、长大二元杂交母猪,引进品种与地方品种的杂交母猪,地方品种纯种母猪等。

    (一)保险责任

    1 、意外事故责任: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2、自然灾害责任: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泥石流、山体滑坡;

    3、重大疾病责任:败血症、蓝舌病、痒病、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

    (二)保险除外责任

    因人为管理不善、故意或过失行为,以及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所造成的能繁母猪死亡。

    (三)投保养猪户要具备以下条件

    1、能繁母猪存栏量为30头以上。未达到上述规模的,我市可由乡、镇防疫站统一参保。

    2、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按照能繁母猪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并且不超过能繁母猪的市场价格。以此为基础,按照我省近年发生的损失率,测算保险费率。经农业保险联席会议与承保经营机构商量,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每头每年1000元,费率为6%,即60元保费。

    (五)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保费的50%,省财政补贴保费的30%,其余20%由龙头企业或养猪户承担。保单上应明确载明财政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养猪户、龙头企业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

    (六)理赔方法。

    1、定损办法:

    因疾病死亡的能繁母猪由乡镇(含)以上动物防疫站出具疫病诊断证明,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其他原因死亡的能繁母猪由保险人进行查勘定损。

    2、赔偿方法:

    保险公司根据以下公式计算赔偿金额:

    赔款金额=死亡头数×保险金额-残值

    (七)保险经营公司的选择。

    我市开展能繁母猪保险的经营机构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确定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四、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

    (一)保费补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部门根据保险经营机构的申请,以及公司与投保对象签订的保险合同,认真审核保险公司保费收取情况,计算按比例应补贴的保费金额,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补贴直接支付到有关保险公司。

    (二)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如发现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将扣回相应补贴资金,情况严重的将取消承保和参保资格。

    五、积极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

    (一)切实加强对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能繁母猪保险是保护能繁母猪的生产能力,进一步稳定生猪市场供应的重要举措。市政府成立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市长任组长,政府办、农办、财政、畜牧水产、统计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在市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机构。

    加强对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能繁母猪保险业务,鼓励养殖户(场)踊跃投保,增加防范风险的能力。

    (二)切实提供推进能繁母猪保险的手段。为保障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推进,各乡镇、各单位可在落实国发[2007]22号文件和省政府湘政发[2007]16号文件的同时,将母猪补贴与能繁母猪保险结合起来,提高此类涉农保险的操作性,充分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使养殖者得到更多的实惠。

    (三)切实加强生猪疫病防疫工作。畜牧兽医部门应建立健全防疫工作体系,加大疫情监测力度,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协助保险公司对能繁母猪进行承保前的鉴定、统一标识工作,对参保能繁母猪疾病防疫、治疗、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给予必要的配合。

    (四)切实做好保险服务工作。承担能繁母猪保险的保险机构应不断加强业务宣传和人才培训,认真向养猪户介绍有关保险知识,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并在收到农户保费后及时出具保险凭证,不断提高业务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险经营机构要对能繁母猪严格把关,准确核实投保数量和体貌特征。凡投保能繁母猪,须打上统一标识,并以此为投保依据,确保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扎实工作、健康发展。


主题词:畜牧  养殖  保险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25日印发(共印60份)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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