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办发〔2008〕13号
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率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及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1997〕10号)、关于印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岳市公积〔2007〕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完善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构建城镇职工住房保障体系的基础性制度。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环节,也是促进我市住房建设、支持个人住房消费、实现居住小康的重要保障措施。目前,全市已有5533名职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7336.65万元,提取、使用、建住房贷款2830.26万元,对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实现住房分配方式的根本性转变、调整住房消费结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特别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住有所居”的目标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还不完善,覆盖范围、个别单位缴存比例尚未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行政执法工作尚未开展。因此,各部门、各单位要从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快构建和谐临湘的高度,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位和作用,切实抓好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加快推进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根据《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各单位要从建立和完善职工基本住房保障体系,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出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主动推进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按照先易后难、先大后小、低门槛进入、逐步到位的原则,有序推进这项工作。力争在1年内把住房公积金制度基本普及到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

    三、加强和改进职工住房公积金征缴

    (一)严格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和缓缴程序。用人单位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规定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湘市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报经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按原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期满后,用人单位应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合理确定补缴住房公积金数额。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用人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从办理缴存登记之月起按规定为职工补缴。用人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部可依据市劳动(人事)部门、司法机关核定的工资,或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四、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工资基数

    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至12%,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比例执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各用人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岳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岳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加强行政执法工作

    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管理部上报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相应的处理。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  征缴  通知
抄送: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22日印发(共印150份)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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