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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临湘市白云矿石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临政办发〔2007〕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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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桃矿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临湘市白云矿石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临湘市人民政府《关于矿业公司整体租赁后有关问题处理的会议纪要》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白云矿石区的管理,优化矿区经济环境,创建“管理规范,利用合理,竞争公平”的和谐矿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白云矿石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市区域内从事白云矿石采选、加工、运输、销售等活动的生产经营者及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设立临湘市白云矿区联合管理检查站(简称白云联检站),负责对全市白云矿石区实施“一站式收费”管理。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四条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矿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税费,履行应尽义务。第五条 全市白云矿石区的所有收费实行“一站式收费”管理,由白云联检站实行“一票制”收费(正常年检、年审和办证费除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另外对矿区业主收取任何费用。纳入“一票制”收费的单位有:国土局、环保局、工商局、水利局、凡泰公司、白云镇、羊楼司镇。 凡新增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采矿权人销售矿产品,应当向购买者出示采矿许可证,并开具临湘市白云矿区矿产品外运凭证(简称:外运凭证)。没有取得外运凭证的矿产品,不得运出矿区。白云联检站组织守卡人员在主要矿区出口处设卡管理,对外运的矿产品进行检查,凭票过卡和计征规费。 第七条 矿产品运输实行一车一票制。运输的矿产品必须与外运凭证核准的品名、质量、数量相符。公路、铁路、水路等交通运输部门必须凭外运凭证承运矿产品。 第八条 矿产品规费按下列标准计征。 (一)外运矿产品吨位的计量: 外运矿产品计费吨位暂按下列标准控制,待条件成熟后,应当据实计征。 1、实际载重10吨以上(含10吨),按10吨/车征收; 2、实际载重10吨以下6吨以上(含6吨),按6吨/车征收; 3、实际载重6吨以下,按4.5吨/车征收。 (二)外运矿产品计费价格: 1、小料3.18元/吨; 2、片石2.88元/吨; 3、红石1.90元/吨; 4、石硝10元/车; 5、塘渣10吨以上5元/车,10吨以下2元/车。 对设卡范围内的深加工产品(以矿区内矿产品为原料),包括石灰、石灰粉、白云石粉外运按率折算成原矿吨位后按原矿标准征收,具体折算标准由白云联检站制定。 第九条 一O七国道以南矿区及羊楼司等矿区的规费采取伴炸药征收,每月结算一次。
第三章 票证管理 第十条 外运凭证是唯一有效的过卡凭证。第十一条 外运凭证由临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必须凭危爆物品使用证、矿山开采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到白云联检站开户,申请用票。 第十三条 票据供应应当按实际需要限额,实行以旧换新,并保证票款及时回笼。 第十四条 用票人领取外运凭证时应当交纳票据押金(1500元/本)及票据工本费。票据押金待票据缴销时冲抵票款,一并清算。 第十五条 临湘市白云矿区矿产品外运凭证由采矿权人在销售矿产品时按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填制,不得出售、转借给他人使用,凭证填制必须印章齐全,填写完备。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白云联检站的要求及时缴销外运凭证,票据缴销时必须按照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同时结清票款。结清票款时,白云联检站应当向缴款人开具财政部门规定的收据。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白云联检站在收到规费收入后,必须及时解缴到临湘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指定的帐户上,不得截留、坐支。第十八条 白云联检站在收到临湘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的拨款后,应及时将款项按比例拨付给各部门单位。 以小料为例,各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分配比例如下: 单位:元/吨
第五章 站卡管理 第十九条 由公安机关在白云矿区设立治安执勤室。其主要职责是维护矿区秩序和协助白云联检站实施“一站式管理,一票制收费”,在炸药审批时做到“以药控费”。第二十条 外运矿产品承运人在经过检查站时,应当停车并出具“临湘市白云矿区矿产品外运凭证”。守卡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核对外运矿产品的品名、质量、数量与出具的外运凭证是否相符,并审验票据填开的日期、矿名、印鉴是否真实有效;对查验无误的车辆应及时放行;守卡工作人员验票后要及时加盖验讫盖并登记台帐,做到“一车一票,当次有效”;守卡人员不得替采矿权人代开外运凭证,更不得私自收取现金。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人在外运矿产品时无正当理由未开具外运凭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罚。1、外运凭证与外运矿产品品名、质量、数量不符的; 2、雪花盖顶(以副产品覆盖正产品)的; 3、出售或转借外运凭证的。 第二十二条 采矿权人在外运矿产品时长期不开具外运凭证,造成税费无法征缴到位的,或不接受行政管理部门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实施处罚的,由作出处罚的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矿产品承运人必须凭外运凭证承运矿产品。矿产品运出矿区时必须持有效外运凭证停车验票过卡,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罚。 1、不出示或无法出示外运凭证强行冲卡的; 2、谩骂、污辱、刁难工作人员的; 3、不听从工作人员指挥,故意堵塞交通的。 第二十四条 对采取伴炸药征收的矿区不按规定标准按月缴纳收费的,通知相关部门不得供应生产用电,不得提供火工产品。 第二十五条 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循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O七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以前市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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