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关于印发《临湘市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十不准”》的通知 | |
| 临政办发〔2007〕7号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桃矿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二OO七年四月十六日
临湘市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十不准” 二、不准擅自设立罚款项目,改变罚款标准,严禁越权执法。 三、不准借公务活动接受礼金礼品,索要赞助。 四、不准以横蛮、粗暴的态度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 五、不准刁难或打击报复投诉人。 六、不准发现违规隐瞒不报,弄虚作假,为违规者说情。 七、不准挪用或私分罚金,占用罚没物资。 八、不准压价或赊帐购买当事人的商品或向当事人借钱借物。 九、不准利用职权参与经商活动或为亲戚、朋友拉关系搞经商活动。 十、不准着制服、开执法标志车以执法检查名义从事非公务活动。
主题词:行政事务 工作制度 通知 |
|
主题词: |
|
| 抄送: | |
| 点击数: |
|
|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Copyright © 2007 linxiang.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临湘政府网站 版权所有 |
| 临湘市人民政府主办 备案证编号:湘ICP备05011383 (0730)3723567 373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