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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作者:市委办 文章来源:市委办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5 8:02:10

环境保护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加强环境保护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的实际行动。为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切实解决生态环境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39号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6]23号文件以及国家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发第10号令精神,结合临湘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

    1、基本原则。

    ———环保优先原则。坚持把环境保护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价值取向,在确立地区发展战略时优先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新上项目时优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调整经济结构时优先发展清洁生产,在安排公共财政支出时优先安排环保投入,在建设公共设施时优先安排环保项目。

    ———治控并举原则。坚持一手抓新污染源的控制,一手抓老污染源的治理,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污染边治理”的状况。

    ———奖优罚劣原则。鼓励环保科技创新、产品研发,奖励为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严格环境责任追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人员。

    ———分类指导原则。立足实际,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区规划,分阶段解决制约经济发展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按计划推进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分级负责原则。坚持环境质量各级政府负总责。环保局要依法履行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市直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各自在环境保护中的“份内事”。

    2、工作方式。着力推进环境保护工作三个历史性转变: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向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转变;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向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转变;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保护环境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转变。

     3、目标任务。全面落实临湘市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环境目标任务。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明显下降,城乡空气质量、居民饮用水水源水质好转,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基本稳定,核与辐射安全得到保障。到2010年,全市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各削减10%,万元GDP能耗降低20%,地表水环境功能达标率达到70%,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为100%,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大于292天/年,城区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70%、10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57%。到2020年,全市基本实现生态文明市建设目标,基本形成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

    二、认真搞好环境综合整治

    4、认真搞好水环境综合整治。坚决依法保护龙源水库、忠防水库、团湾水库等集中式饮用水源,坚决取缔关停危及群众饮水安全的污染企业,加强城乡备用水源建设,确保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制定和实施源潭河、坦渡河、桃林河等小流域综合整治规划,分期分批推进小流域生态修复工程建设,确保其水质达到我市规定的类别标准。

    5、认真搞好大气污染综合整治。严格控制新(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项目,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制定和实施二氧化硫防治规划,扎实推进燃煤窑炉、锅炉脱硫、除尘技术改造。限期淘汰落后的年生产能力20万吨以下且排放污染物不达标的立窑水泥生产线。加强化工、建材、水泥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监测监控。在城区继续推行煤改气工程,在有条件的地方使用天然气,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

    6、认真搞好工业污染综合整治。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强化化工、造纸、漂染、石材、水泥等行业污染专项整治和监控。坚决实行强制淘汰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查无证排污、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行为。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辐射的监管和防治。继续推进工业污染集中控制区建设,督促工业污染集中控制区、重点污染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营,逐步实行重点污染企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严防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7、认真搞好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鼓励使用环保、节能汽车,着力解决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规范饮食、娱乐服务项目选址布局和环保设施建设,切实解决油烟、噪声扰民问题。继续开展市容市貌整治,积极推进社区绿化、美化、亮化、净化建设。编制和实施城镇环境保护规划,创建一批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示范乡镇。

    8、认真搞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大力推进农村“清洁水源、清洁能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行动,抓好乡村工业、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农膜,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工作,积极发展生态效益型农业和农村沼气,综合防治农村面源污染。加强农村垃圾处理等环保设施建设,完善村庄绿化、道路绿化,创建一批文明生态村。

    三、切实从源头上解决环境问题

    9、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凡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项目;选址、布局不合理的项目;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功能区要求,无法通过替代措施削减污染负荷的项目;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等区域,影响生态环境和污染环境的项目;原有设施污染物排放达不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不能通过“以新带老”、“以大带小”的措施实现“增产不增污”的项目,一律不予准入。凡未经环保审批、不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立项,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和发放采矿许可证,规划部门不得发放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和进行竣工验收,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电力部门不得供电,金融部门不得给予贷款。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否则一律不准引进和落户。

    10、建立环保“三同时”保证金制度。为保证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实施到位,建立项目环保“三同时”保证金制度。建设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必须按项目环保设施投资的5~20%向环保部门缴纳“三同时”保证金。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经“三同时”验收合格后,及时将保证金退还给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按“三同时”要求建设的,保证金充作环保专项治理资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准予生产经营的相关证照。

    11、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采取全面清查、条块结合的方式,认真搞好全市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污染治理设施的调查,全面摸清污染家底,为有的放矢地整治污染、保护环境奠定基础。

    12、大力推进节能减排。严格实行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强化各类社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机制。实施一批重点节能工程、重点减排工程。建立节能减排评价监督体系,加强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节能减排监督管理,确保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的全面实现。

    13、加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认真实施全市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规划。扎实推进市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及中水回用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或联合建设污水处理厂;加快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步伐,加强村镇垃圾收运体系建设。

    14、加快推进生态保护与建设。实施全市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各类自然生态保护区和生态旅游区建设,坚决禁止在河流、水库源头开山采矿和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项目。严禁山地超坡度开发。继续抓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创建“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宾馆”等系列创绿活动。

    四、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15、科学决策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将环境成本纳入各项经济分析和决策全过程,按环境容量优化经济布局,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实行宏观决策的环境影响论证制度,工业、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能源、旅游、畜禽业、城市建设、自然资源开发等各类规划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立环境与发展决策咨询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在决策中的重要作用。

    16、齐抓共管机制。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应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建立环保工作各级党政领导层层挂钩联系负责制,强化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人大、政协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环保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各级各部门应共同担负起保护环境的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部门联席会议、环境执法信息通报、联合办案和案件移交移送等制度,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强化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监察和处理。制定实施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全面提高环境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处置能力。司法机关要依法处理环境刑事案件,保障环保行政行为执行到位。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群团组织和社会各界的重要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和支持环保事业。新闻媒体要加强环保基本国策宣传和舆论监督。干部培训机构要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政策列为重要的培训内容。各类学校要加强环境教育。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行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推行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调解员制度。鼓励发展非政府环保组织,提升市民环境保护的自我组织和参与能力。

    17、多元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环保投入,从土地出让收益、城市建设配套费中安排一定资金,重点支持污水管网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取消排污费“一票制”收费,完善征收手段,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制定实施激励政策,充分发挥企业环保投入的主体作用。积极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产业化,大力鼓励和吸引国内外、社会资本投入环境保护事业,确保环保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环保部门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2010年底前全市环保重点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置环境监察机构,作为市环境监察大队派驻的事业机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责。市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测站的标准化建设。

    18、考核激励机制。评先创优和推选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建立和完善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把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情况、环保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公众对区域的环境评价情况等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全面落实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金融信贷政策。

    实行凡进必考制度,市环保部门进人,除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领导干部外,必须是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并实行凡进必考政策,其他人员包括退伍军人一律不能安排进环保部门工作。

    五、建立严格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9、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的责任追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严重失职,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不实的;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收取“好处费”,情节严重的;不按照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等;违法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发现、接受移送或接到举报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时未能及时查处的;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诿,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接受移送或接到投诉对环境有影响的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的;对政府决定取缔关停的企业未依法责令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接受移送或接到举报对非法占地建设对环境有影响项目的行为不予查处的;对国家禁止用地项目或淘汰类项目办理用地手续的。

    供水、供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未断水断电的;对淘汰项目或者政府决定取缔关停的企业未停水停电的;对政府决定停产停业整顿、环保部门责令停产停建的企业未停止供应建设、生产用水用电的;对政府决定限期治理的企业未限水限电的。

    银行类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淘汰项目或政府决定取缔关停的企业未停止发放贷款并采取措施收回贷款的;对限制类新建项目、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反映未执行环评或“三同时”制度的企业提供贷款的。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依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责令限期治理、取缔关停的;对未经环保审批的项目,擅自批准建设或者为其办理用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许可证的;为被检查单位通风报信、干扰阻碍环境执法、包庇纵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

    20、对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工委、办事处)、村(居委员)的责任追究。乡镇(街道)违规引进重大污染项目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辖区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没有及时采取积极补救措施、隐瞒事故真相的;辖区内存在“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没有予以取缔关停的;乡镇(街道)党政班子成员参与投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或者对所联系负责的村(居委员)和企业的环保工作检查督促明显不到位的,由市委、市政府给予“黄牌”警告并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必须向市委、市政府作书面检查说明;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由纪律检查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两年内不得提拔、评先评优,工作严重失职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村(居委员)班子成员参与投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的,对所负责片区内的违法排污行为未能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21、对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对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从严从重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企事业单位发生环境违法违纪行为,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企事业单位因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责令整改而拒不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是人大代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人大代表进行处理;是政协委员的,依照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对该政协委员进行处理。企事业单位受到环境行政处罚或未达到环保要求的,该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参与各种评先评优。

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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