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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告
临政通告〔2007〕3号
作者:政府办 文章来源:政府办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6 17:31:39

    为了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交易规范安全,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文件要求,现就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所有房地产交易(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必须在依法设立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禁止私下交易。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房地产交易市场统一管理工作。

    二、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及施工许可管理。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规定缴存项目资本金,否则,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对违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准组织职工新建福利住房和商品房,严禁以单位的名义组织职工集资建房,不得以假集资合伙建房或借挂靠之名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四、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购房者签订经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发布房地产预售广告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和许可机关,并应当提前5日将拟发布的广告式样报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五、加强房地产物业和中介服务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应当同时提交经物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物业管理方案,禁止无资质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

    六、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新建房屋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90日内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地产交易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及时缴纳契税、营业税等国家税费。

    七、加强房屋租赁管理。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证》。

    八、有上述房地产违法行为的,必须于2007年4月30日前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从事房地产交易活动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房地产管理、工商、建设、规划、发改、国土、物价、税务等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查处机制,不得相互推诿,相互隐瞒,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运转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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