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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整顿和规范我市住宅室内、门店装饰装修税费征管秩序,堵塞征管漏洞,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住宅室内、门店装饰装修税费征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地税、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密切协作,认真做好我市住宅室内、门店装饰装修税费的征管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社区居委会应积极配合,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开展。
1、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把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的资质准入关。凡在我市从事住宅室内、门店装饰装修的施工企业(个人),应按规定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审批装饰装修企业资质,未取得装饰装修资质的,一律不得承接装饰装修业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将资质审批结果在新闻媒体公示,并及时向市地税部门通报。室内装饰装修实行施工申报制,装修人(业主或者使用人)应持有效证件、装饰装修方案、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和其它相关资料到市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申报登记。凡无资质或者未到市装修办登记备案的装饰装修企业和无从业资格证的个人,不得承揽房屋室内、门店装饰装修业务,违者严格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装饰装修企业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逐步推行装修项目的招投标。在对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年检中,要将企业年度纳税情况作为审核认定的依据之一。同时,要加大对无资质装饰装修队伍的查处力度,规范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障正规装饰装修企业业务正常开展。
3、地税部门应逐户建立装饰装修企业纳税档案,实行跟踪管理,帮助、督促各装饰装修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要按照税费征管办法,制定查帐征收、查实征收、核定征收的具体操作方法,统一各类型税费征收标准。对无法确定其造价的工程项目,按装饰装修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征收税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按5元/平方米征收,装饰装修档次较高的可上浮50%—100%;门店装饰装修按15元/平方米征收,装饰装修档次较高的可上浮50%—100%。要加强装饰装修发票管理,实行以票控税,对不按规定出具发票的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严格依法处罚。
二、各装饰装修企业应主动进行装饰装修资质申报和税务登记。各装饰装修业主应选择具有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进行装饰装修,在装饰装修完成后应当索要正式发票,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凡无资质的装饰装修队伍所装饰装修的房产,在今后的拆迁补偿、房产评估、保险理赔、抵押贷款等经济活动中其投资不予认定。
三、各部门应加强对住宅室内、门店装饰装修的监管,城区乡镇、社区居委会要指派专人,抽调力量专司协税护税工作。发现违规装饰装修的,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处理。对落实措施不力,造成税费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错无为问责办法追究责任。
四、地税、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处理住宅室内、门店装饰装修中的投诉和举报,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实行奖励。
举报电话:市地税局3769567、房产局:3750667。
二OO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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