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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城镇地籍)调查的通告
临政通告〔2007〕7号
作者:政府办 文章来源:政府办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6 17:34:57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全面查清我市土地利用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精神和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市人民政府决定从4月26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市区范围内的城填地籍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由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土地调查暨城镇地籍调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第二次土地调查是指对本市辖区范围内1720平方公里的土地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重点是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地籍调查。调查的范围是东起最兰坡;西至京珠连接线大道(含长白路);北及京广铁路(含芳草桥区);南抵京珠高速(含工业园区),总面积约为14平方公里。

    三、凡在调查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通告之日起,必须备齐有关用地权属来源文书、图件等资料。用地单位法人代表或户主必须按市国土资源局指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持法人代表证明书到现场指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亲自指界的,由委托代理人持指界委托书出席指界,确定界址,经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认定,并设置界标。如果一方违约指界,以另一方所确定的指界线为准,双方违约缺席的,由调查组工作人员按有关权属资料和使用现状确定;如经双方认界后,不在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则按双方所指界线确定。

    四、调查区内设置的所有测量标志和宗地界标,是国家依法进行地籍测量和确定土地权属的重要标志和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移动或废除。

    五、此项工作是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是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政府依法科学管理国土资源的需要。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积极配合,以便全市“两个调查”工作按上级规定如质如期完成任务。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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