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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化工农药产业基地建设控制范围的通告
临政通告〔2008〕2号
作者:政府办 文章来源:政府办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4 17:37:35

湖南省化工农药产业基地暨儒溪工业区(以下简称园区),已经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湘发改函〔2007〕121号)和湖南省经济委员会(湘经投资〔2007〕324号)文件正式批准成立。建设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正式审定。为了进一步搞好控制区内的规划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园区建设控制范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儒溪镇儒溪村、白马矶居委会等6.4平方公里作为园区建设控制范围。

    二、园区范围内实行统一征地,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私自协商征地和以租代征土地。已协商未经批准的征地协议一律无效。

    三、本通告公布后,园区建设控制范围内的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包括室内装修及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房屋产权转让;

    (四)常住人口转入。

    四、本通告控制范围内,未经批准严禁挖塘养殖、挖土、取沙石等经营活动;不得出租、转让、发包土地、鱼塘、山林,不得重新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不得养殖多年生水产物种,保持土地使用现状。本通告发布前已出租、转让、发包的土地、鱼塘、山林,不得重新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不得养殖多年生水产物种。凡本通告公布后种养的,征用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国土、城建、房地产和规划等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做好园区建设的各项前期工作。所属各村及企事业单位、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支持、配合工程建设工作,确保各项建设顺利进行。

    六、园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控制范围内的各项工程建设。

    七、儒溪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专人,实行每月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控制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抢搭建、抢装修、抢种、养殖行为,并认真做好园区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和征地拆迁工作。

    八、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律不予经济补偿。因职能部门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和后果的一律视其情节依法依规处理。对于阻挠拆迁和其它影响园区建设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由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儒溪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八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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