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临湘概况  临湘新闻  视频新闻  领导讲话  部门乡镇  文件通告  招商引资  政务公开  临湘经济  工商企业  
  工作动态  为您服务  临湘风景  长安文学  书画天地  
关于加强森林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工作的通告
临政通告〔2008〕7号
作者:政府办 文章来源:政府办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2 14:35:06

为防止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松材线虫病、红火蚁、加拿大一枝黄花等)入侵,保护我市林业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湖南省森林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就加强我市森林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植物检疫登记是指从事生产、加工和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向林业部门森林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森检机构)申请森林植物检疫登记管理。森检机构根据其登记信息按规定进行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检疫监管。

    二、凡生产、加工、经营和使用下列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都应依法向森检机构提出书面登记申请,领取《森林植物检疫登记证》。

    1、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2、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3、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4、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等。

    三、市邮电、交通、铁路、公路等部门要严格依照《植物检疫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规定,配合森检机构做好检疫监管工作。凡符合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物品,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货证不符的,不得办理邮寄、托运等业务。

    四、对未办理《森林植物检疫登记证》,擅自生产应施检疫登记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由森检机构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造成疫情扩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五、森检机构对检疫登记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建立专项档案,搞好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及复检工作。

 

 

 

 

二OO八年八月六日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个文章:

  • 下一个文章: 没有了
  • Copyright © 2007 linxiang.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临湘政府网站 版权所有
    临湘市人民政府主办 备案证编号:湘ICP备05011383    网管:政府办网络科(13974037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