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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市政府职权…………………2 第三章 市长、副市长职责…………4 第四章 依法行政与科学决策………5 第五章 会议制度……………………9 第六章 督查考评与奖惩制度………13 第七章 请示汇报和联系工作制度…14 第八章 公文处理制度………………15 第九章 财政管理制度………………17 第十章 廉政制度……………………18 第十一章 信访工作制度………………20 第十二章 领导同志应邀参加活动 制度…………………………21 第十三章 保密制度……………………22 第十四章 阅文、报到、值班和外出 请假报告制度………………24 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25
临湘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5年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核心,牢牢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依法行政,科学规划,规范管理,执政严明。努力把市政府建设成为勤政、务实、负责、诚信、亲民、廉洁的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政府领导按线分工,原则与上级政府分工对口,按照分工负责、服从协调的原则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谁分管,谁负责,但必须服从主要领导协调。 第四条 市政府实行能级管理,下级对上级负责,一般工作不越级汇报,一般问题由分管市长协调处理,跨线工作由常务副市长协调。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各乡镇政府、办事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市政府职权 第五条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的重要决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第六条 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执行上级政府的决定和命令,对上级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有关决定。
第九条 领导市政府组成单位、直属机构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
第十条 改变或撤销市政府组成单位、直属机构和乡镇政府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一条 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执行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领导管理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
第十三条 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保护公民私人合法财产。保护港、澳、台胞和国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办理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
第十五条 行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权,办理上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市长、副市长职责
第十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具有最终决策权、行政指挥权和人事提名任免权;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其他副市长根据各自的分工协助市长进行工作。
第十七条 市长负责召集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以及乡镇长例会,也可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上述会议。
第十八条 市长负责签署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外合同,签署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以及人事任免等文件。
第十九条 副市长按照各自分工或受市长的委托认真做好工作;完成临时交办的任务;及时调处分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矛盾;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建议。
第二十条 市政府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受市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承担专项任务。
第四章 依法行政与科学决策
第二十一条 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市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提请市政府讨论或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的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依法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市政府各阶段的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委、市人大汇报,向市政协通报。市政府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听取市人大代表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要建立政府重点工程监督机制,加强财政、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要诚恳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必须经集体讨论,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作出决策。这些重大问题包括:上级党委、政府、市委指示的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落实;审议需报请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出台集资政策;以人民政府名义发出的重大工作计划、决定、工作报告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物价调整方案;政府机构体制的调整、改革、人事任免及其他重要事项。一般问题由分管市长决策,涉及其他部门的需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决策。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决策重大问题,事先要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可供选择的两个以上方案,并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意见不一致或分歧较大时,一般应责成有关人员再行考察论证并做好协调工作,等意见一致或基本一致后再作决定,必要时由市长作出最终决策。
第二十六条 决策作出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贯彻执行,认真组织实施。有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不得在执行中消极抵触,不得散布违背集体决定的言论。市政府督查办负责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决策进行督查,并及时向有关市长汇报落实情况。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乡镇长例会和市长碰头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和政府组成单位的委办局主任、局长、乡镇长、办事处主任组成。会议每年召开1-2次。会议主要任务是决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必要时召开全体扩大会议。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和办公室主任、监察局长组成,办公室副主任和与议题有关的委办局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不定期召开。主要研究决策带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报和讨论市人民政府其他重要事项。市长、副市长批示提请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办公室主任按轻重缓急进行筛选汇总,报市长审定。开会日期和内容由办公室主任请示市长后安排。凡需听取分管副市长意见的议题,在其未到会的情况下,一般不列入常务会议讨论。常务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向未到会的副市长通报,通知开会时告之主要议题内容。列席会议的单位负责人在汇报请示有关问题时要作好充分准备,要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依据,尽可能提出多套方案,以便比较选择。议题决策须由主管副市长先拿出处理意见和方案,再由市长综合会议意见拍板。为便于工作,了解情况,市政府办有关科室(秘书科、法制办、经研室、督查考评办)负责人列席常务会议。
第三十条 市长办公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主持召开,有关副市长、负责协调的副主任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主要是研究需由市政府出面解决的一些急难问题。
第三十一条 乡镇长例会。乡镇长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听取乡镇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意见。
第三十二条 市长碰头会议。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经研室主任列席,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决策,沟通情况,研究有关重点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常务秘书或协调副主任起草,办公室主任审核,必要时相关部门会签,然后由市长或副市长签发。
第三十四条 健全会议审批制度,尽量减少会议。除上述会议外,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局部性会议。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有乡镇和市直部门负责同志(正、副职)参加的会议,须经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常务会议批准,市政府办公室通知。凡以主管部门名义召开的、有局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须经分管副市长批准,由主管部门通知。提倡开短会,尽量少开会,可开可不开的会坚决不开。
第三十五条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市政府召开会议一般只开到市直各委办局和乡镇一级,不越级开会,不通知与会议无关的单位来人“陪会”。
第三十六条 严肃会议纪律,切实改进会风。通知什么对象参加会议就来什么人,无特殊情况不准请假、代替,不准迟到、缺席。会前要认真准备,不开无准备之会。会议主题要集中,每次会议力求解决一、两个突出问题。会议开支严格按照标准办事。出席上级政府召开的会议,政府办公室按谁主管谁参加的原则,安排分管市长参加,特殊情况可变通处理,但均应报请市长同意。
第三十七条 规范各类培训学习班,严格控制收费办班。确需收费办班的须报请政府办登记,主管副市长同意,物价局确定收费标准,最后报市长审批。
第六章 督查考评与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督查讲评工作制度,确保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市政府办负责督查考评工作,对政府全会、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所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和目标管理中的主要工作认真督促检查,及时通报。必要时召开工作讲评会。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办事处的全面工作按年度目标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奖罚。同时设立执行政令奖,招商引资奖,财税贡献奖,安全生产奖,科技教育奖,见义勇为奖等单项奖励。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对政令不通,贻误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通报批评、责成检查、诫勉谈话、取消单位和个人评先资格、追究责任人的政纪责任。
第七章 请示汇报和联系工作制度
第四十一条 坚持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下列重大问题必须向上级政府和市委、市人大报告并与市政协取得联系:1、重点建设工程;2、行政区划调整;3、集资和物价调整;4、有关国民经济和财政计划的调整;5、由政府组织的全市性的重大活动;6、政府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四十二条 乡镇、办事处和市直部门汇报工作,一般要事先预约,政府领导和办公室要认真听取汇报,对请示事项要及时作出答复。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分工如作调整,应及时通报各部门和乡镇;有关遗留问题要紧密衔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第八章 公文处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和市直各委办局对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中央、省驻市企事业单位、驻市部队和本市人民团体、法院、检察院需要市政府解决问题的函件,统一报送政府办秘书科。对乡以下以及党政不分、多头主送和没有主送机关的请示,如无特殊情况,市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的公文处理工作,统一归口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各乡镇、各部门的请示、报告或者代市政府和政府办公室草拟的文稿,都必须送秘书科收登和审核,由秘书科全程办理有关审核签批手续。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七天,需经政府常务会研究答复的不超过一个月。非特殊情况,市政府和政府办公室领导不得直接受理和签批乡镇、部门送来的请示、报告和其他文稿。
第四十六条 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文件质量。凡以市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须经秘书科初核,主管副主任复核,办公室主任审核,政策性比较强的还要由法制办审核。涉及到两个以上部门业务工作的文件,应先由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或市政府领导成员分别审阅后,再由市长签发;属于副市长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文件,则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审批签发;涉及两个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文件,应由有关副市长商量并分别签署意见后,交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 使用市人民政府印鉴,必须经政府办主任同意,报市长、副市长批准。印鉴使用要严格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章 财政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市本级财政年度收支预决算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报市人大审议批准。
第四十九条 市财政支出坚持预算包干、分块管理、一支笔审批的制度。所有科目开支,严格按预算控制,实行预算总包干。专项经费由分管副市长掌握。预算内开支由主管市长一支笔审签后方可拨付。包干经费以外的追加,2万元以内由主管市长审批,2万元以上由市长审批。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的经费,按照谁争取谁掌握、分管副市长审批、服从市长调剂的原则使用。
第五十条 非税收入由单位开票、银行收钱、财政管理、政府调控,财政与部门按政府确定分成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一条 每年从财政收入中提取一定数量资金作为市长基金,主要用于奖励重大发明创造和其他有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人员。
第五十二条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改革的决定。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都要进行公开招投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财务要接受人大、财政、纪检的督管,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和公示,并逐步推行代建制。
第十章 廉政制度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规定,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紧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继续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严禁搞沽名钓誉、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禁超标配备使用小汽车;严禁以开会、考察、招商、研讨、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严禁向企事业单位摊派会议经费、小车油料费、差旅费等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经费;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机关办公楼;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活动;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
第十一章 信访工作制度
第五十六条 信访工作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严格按照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总要求,始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第五十七条 信访人采用书信的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统一交由信访局阅处。信访局根据信访内容,需由基层处理的,由信访局向有关单位交办;需要分管领导阅批的信访件,由信访局登记摘要后,呈有关领导阅批。
第五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等形式向市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应当到市信访局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局要热情接待,认真倾听,尽力服务。
第五十九条 信访局接待信访人后,对能够答复的应当面直接答复信访人;对一时不能答复的,由信访局首先向主管单位通报情况并协调处理,需请政府协调的应向分管副市长汇报,提请分管副市长出面协调;分管副市长解决不了的,由分管副市长向市长汇报。
第六十条 发生集体上访或可能造成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信访局应及时向主管单位和分管副市长报告,由分管副市长现场接待,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解决不了的,由分管副市长向市长汇报。
第六十一条 政府常务会议每个季度听取一次信访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重大信访事项,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二章 领导同志应邀参加活动制度
第六十二条 部门召开专业会、座谈会、表彰总结会、工作会议及举办生产科学成果展览等,一般不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
第六十三条 部门举办重大活动和会议,需要邀请非分管市长参加和市政府多个领导出席的,应事前通过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乡镇、办事处邀请市政府领导开会或出席活动,不准发请柬。
第六十四条 综合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需要邀请市政府主管领导出席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可直接向领导请示。
第六十五条 上级机关和外地领导来临湘,需要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接待、陪同、汇报等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十三章 保密制度
第六十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办法》,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机密安全。
第六十七条 自觉按保密制度办事,不在家中和其他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和商议秘密事项;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有线、无线通讯设备传输党和国家秘密;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以及人事变动等工作秘密;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出国访问、考察或参加其他外事活动,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不私自留存、擅自批准复制或销毁秘密文件、资料。秘密文件、资料阅办后要按规定及时清退、归档。
第六十八条 参加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各种会议或其他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妥善管理好会议文件、资料;会后应及时交机要室登记、签收,需继续使用时再按文件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十九条 领导同志阅办秘密文件、资料和处理其他秘密事项应在阅文室或办公室内进行,传阅的秘密文件、资料不能将其抽走或自行横传。
第十四章 阅文、报到、值班和外出请假报告制度
第七十条 市政府领导要及时到办公室阅文室阅批文件,对于重要文件和急办文件由秘书科及时送达相关领导批示。
第七十一条 建立上班联系制度。市政府领导应将每天的工作去向告知办公室,以便随时保持联系。每周坐班1-2天。
第七十二条 市政府各委办局和直属机构的正职、各乡镇长离开本市或本乡镇三天以上,须向市长或副市长请假,获准后方能外出,并要及时销假,请假期间要指定一名副职主持工作。
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人事部2002年2月27日)
一、政治坚定。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定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忠于国家。热爱祖国,忠于宪法,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的团结,维护政府形象和权威,保证政令畅通。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格、人格尊严,严守国家秘密,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三、勤政为民。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钻研业务,甘于奉献。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热爱人民,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改进工作作风,讲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自觉做人民公仆,让人民满意。
四、依法行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滥用权力,不以权代法,做学法、守法、用法和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的模范。
五、务实创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说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踏实肯干。勤于思考,勇于创新,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大胆开拓,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清正廉洁。克己奉公,秉公办事,遵守纪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不贪赃枉法。淡薄名利,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爱惜国家资财,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
七、团结协作。坚持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不搞自由主义。认真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服从大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团结一致,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八、品行端正。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崇尚科学,破除迷信。学习先进,助人为乐,谦虚谨慎,言行一致,忠诚守信,健康向上。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举止端庄,仪表整洁,语言文明,讲普通话。
临湘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 不另 行 文 )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印
二○○五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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