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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委职权…………………………………… 第三章 市委正副书记和其他常委职责…………… 第四章 决策制度……………………………………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六章 中心组学习制度…………………………… 第七章 干部推荐考察任免呈报审批工作制度…… 第八章 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九章 廉政建设制度……………………………… 第十章 公文处理制度……………………………… 第十一章 宣传报道制度……………………………… 第十二章 民主理财制度……………………………… 第十三章 密切联系群众、信访和保密制度………… 第十四章 督促检查制度……………………………… 第十五章 公务活动及请假制度……………………… 第十六章 附则…………………………………………
中共临湘市委工作办法
(试 行)
(2006年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执政能力,进一步推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使市委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岳阳市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与无为问责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共临湘市委是临湘市的领导核心,在中央、省委和岳阳市委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全市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 第三条 市委实行能级管理,下级对上级负责,并服从市委书记的统一协调。一般工作不越级汇报,一般问题由分管常委协调处理,跨线工作由分管副书记协调处理。市委各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切实落实好市委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市委职权 第四条 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本级党代会、全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部署的措施;审议同级人大、政府、政协党组贯彻执行上级决议、决定及重要指示的实施方案、措施。研究同级人大、政府、政协提交市委决定的重要工作。 第五条 研究、决定需以市委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审议需以市委名义报上级党委的重要文件,审议市委常委会向党的代表大会和全会所作的工作报告,研究确定召开市委全会以及审议提交全会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研究、决定或审议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2、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3、经济体制改革等关系全局的改革方案及政策,区域性友好协作和经济文化交流中的重大事项; 4、财政年度预决算方案及其重要调整方案; 5、城市及城镇体系总体规划、修编方案,城市(城镇)建设及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 6、行政区划调整和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设置、撤并、更名等重要事项; 7、精神文明建设、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8、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9、政治社会稳定、安全生产、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中需要紧急处置的事项; 第七条 研究、决定全市党的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1、干部任免、调动、表彰、奖励和处分,干部培养、选拔、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 2、本级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及下级领导班子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3、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事项和大案要案; 4、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武装工作、群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研究本级纪委、人大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武装部党委、法院党组、检察院党组等党组(党委)向市委的重要工作汇报和重要请示事项; 7、研究、决定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 8、研究乡镇(办事处)党委、市直单位党组(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9、研究、决定需要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市委正副书记和其他常委职责 第八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市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对个人分工范围内的工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制度进行决策,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市委书记职责: 1、主持市委全面工作,对全市党的建设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进行协调指挥,具有最终决策权、指挥权和人事任免权; 2、确定常委分工; 3、听取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的工作汇报,对副书记、常委、委员的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4、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市委全会或委托市委副书记召集上述会议; 5、向党组织负责任的署名推荐后备干部人选; 6、在重大决策前,组织开展“个别酝酿”,负责沟通副书记、常委、委员之间的意见; 7、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专项工作提出初步工作方案,提交全会或常委会讨论决策; 8、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工作; 9、听取下级党组织负责人的工作汇报,传达市委意见,提出工作建议; 10、签发或委托副书记签发以市委名义上报和下发的文件。 第十条 市委副书记职责: 1、按照分工,主持分工范围内的日常工作,并对分管的工作负责; 2、向市委全会、常委会和市委书记及时汇报分管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3、受市委书记委托,主持召开市委全会或常委会;
4、向党组织负责任的署名推荐后备干部人选;
5、对分工范围内的日常工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进行决策。并及时调处分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矛盾;
6、听取分工范围内委员及下级党组织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工作汇报,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7、对分工范围以外的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8、按市委决议或市委书记的意见向上级党组织分管领导请示汇报;
9、完成临时交办的任务。
第十一条 其他市委常委职责: 1、按照分工,主持本部门的日常全面工作,协助副书记分管分工范围内的有关工作; 2、向市委全会、常委会和市委副书记、市委书记及时汇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3、向党组织负责任的署名推荐后备干部人选; 4、对分工范围内的日常工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进行决策; 5、向书记、分管书记提出工作建议; 6、听取分工范围内有关单位及下级党组织有关工作汇报,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7、对分工范围以外的工作,关心支持,积极配合; 8、就本部门的工作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分管领导请示汇报; 9、完成临时交办的任务。
第四章 决策制度 第十二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重大决策作出前,广泛听取和吸收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一经决策,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必须经市党员代表大会、市委全会和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市委全会作出的决定,由市委常委会组织实施。对市委全会作出的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市委全会决定。 第十五条 市委决策的重大问题,决策前要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具体的可行性方案,并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在决策过程中,如遇意见不一致或分歧较大时,一般应责成有关人员另行考察论证,并做好协调工作,待意见一致或基本一致时,再作决定,特殊情况下,由书记做出最终决策。 第十六条 市委常委集体作出决策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不得在执行中消极抵触,不得散布违背集体决策的言论。 第十七条 市委常委会作出的决定,由分管常委负责在规定时间内贯彻落实,并向书记和分管副书记汇报,重要事项应向市委常委会汇报。对市委常委会作出的决定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市委常委会决定。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市委实行党代会、全会、常委会、书记办公会、专题会和工作会制度。 (一)党代会 第十九条 市党的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是全市党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决策机关和监督机关。 第二十条 党的代表大会的议事范围: 1、听取和审查市委、市纪委的工作报告;审查党委工作部门以及人大、政府、政协党组的工作报告、审查年度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的报告。 2、听取上一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所提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报告。 3、修改或撤销本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已作出的不恰当的决议、决定。 4、选举和罢免市委委员、市纪委委员;选举市委候补委员;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的代表。 5、其他应由党的代表大会议决的事项。 (二)市委全会(包括扩大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市委全会的范围:市委委员、候补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市委全会,列席的范围:市纪委委员,不是市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党员副职领导干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主任,市委办公室副主任,乡镇(办事处)及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市委全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二十二条 市委全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市委全会由市委常委会主持,议题由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会议筹备工作由市委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市委办公室承办会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委全会的议事范围: 1、对全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社会稳定、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2、制定贯彻执行中央、省、岳阳市党代会决议、决定的措施; 3、听取和审议市委常委会工作报告,对市委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4、决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 5、选举市委常委委员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委委员和书记、副书记; 6、投票表决由市委常委会提名的干部推荐人选; 7、对市委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必须由市委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三)市委常委会(包括扩大会) 第二十四条 市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参加。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列席会议。市委办公室副主任、市委有关部委负责同志可列席市委常委会。为便于工作,了解情况,市委有关经济工作的会议,相关科室(政研室、督查室、秘书科、信息科、经研室、考评办)负责人也可列席常委会。根据市委常委会讨论的内容,可适当扩大列席人员范围。 第二十五条 市委常委会不定期召开。市委常委会由市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市委常委会的议题由市委书记确定,或由市委副书记、常委提出,书记确定,根据会议情况,可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然后安排市委办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充分作好会前准备。 第二十六条 市委常委会的议事范围: 1、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央、省、岳阳市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和中央、省、岳阳市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并提出贯彻意见; 2、分析研究市委全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3、讨论决定以市委名义发布的或上报市委的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审议市委常委会向市党代会和市委全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4、研究决定全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带有全局性和政策性的重大问题,对经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大额度资金安排和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5、研究决定全市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全市社会政治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对突发事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6、制定干部管理政策,讨论决定市管干部的任免、提名、调动、处理,并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政府党组、市政协党组及群众团体推荐干部。市委全会闭会期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用程序,研究讨论市级各部门、各群众团体以及乡镇(办事处)党政领导班子副职以上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 7、讨论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政府党组、市政协党组、市纪委、市人武部党委、市法院党组、市检察院党组提出的需要由市委讨论决定的事项,讨论决定市级各部门、乡镇(办事处)报请市委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 8、讨论需要由市委常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市委常委会议题议决程序:议题主要提出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常委就议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到会常委表决;最后由书记拍板。 (四)市委书记办公会 第二十八条 市委书记办公会由市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并主持,根据会议内容通知参会领导。 第二十九条 市委书记办公会的议事范围: 酝酿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事项;协调市委常委会拟议决事项;交流日常工作情况;其他需要讨论的事项。市委书记办公会不得代替市委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 (五)市委专题会 第三十条 市委专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分管常委、副市长,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办事处)负责同志参加。 第三十一条 市委专题会的议事范围:对不需要市委常委会讨论,但分管副书记、常委个人又不便决定的事项。
(六)市委工作会
第三十二条 市委工作会是市委研究部署全市性重要工作的会议,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召开。会议筹备工作由市委办公室主任牵头,市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承办。
第三十三条 应由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不得要求以市委名义召开。确需以市委名义召开的有关方面工作会议,由承办部门提前向市委报告,经市委常委会批准或者书记审批同意后召开。会议筹备工作由分管副书记或常委牵头,承办部门具体负责办理。
第三十四条 精简会议,改进会风,少开会,开短会。要严格遵守会议作息制度,服从会议安排,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代会,不得迟到、早退。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向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会议期间严禁相互吃请。要遵守会场纪律,维护会场秩序,进入会场一律关闭通信工具。会议发言要抓住主题,言简意赅,切忌夸夸其谈、不着边际。出席上级召开的会议,市委办公室按照“谁主管谁参加”的原则,安排分管领导参加,特殊情况可变通处理,但均应报请市委书记同意。
第六章 中心组学习制度
第三十五条 市委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每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6次,15天。参加学习的成员为:市委常委、市人大正副主任、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协正副主席,以及相当级别的在职干部组成。市委书记为中心组组长,分管意识形态的市委副书记和宣传部长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分管理论工作的副部长或专干为秘书。学习时间、内容由市委宣传部作出计划,经市委书记同意后,再作出具体安排。
第三十六条 市委常委除参加中央、省委、岳阳市委组织的学习外,还须结合自已的分管工作,学习政治、经济、法律、历史等有关理论和政策,并根据要求作好读书笔记,撰写理论和调研文章。
第七章 干部推荐考察任免呈报审批工作制度
第三十七条 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
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①党管干部原则;
②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③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④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⑤民主集中制原则;
⑥依法办事原则。
2、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凭实绩用人,努力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
①凡乡镇党政主职和市直单位正职提拔重用的,其所在的领导班子在年度领导班子考核中,必须评为优秀班子,在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必须是先进单位。
②乡镇和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副职或其他班子成员提拔使用的,在年度考核中,一般应是优秀领导干部,且分管的工作在岳阳市范围乃至全省范围处于先进行列。
③对在工作中有特别突出贡献的干部,其基本素质具备的,可予以提拔重用。
④对在贫困乡镇工作多年,改变贫困地区面貌、扭转乡镇落后局面的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职可予以提拔或重用。
⑤引导干部埋头苦干,想事、干事、成事,坚决反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对跑官要官者除批评教育外,要记录在案,不予提拔使用。
3、改善领导班子的结构。加大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力度。乡镇党政班子中至少要有一名女干部,市直单位领导班子中,大多数应配备女领导干部。按上级要求,选拔、培养、配备非中共党员干部。
4、坚持搞好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年度考核。每年12月份,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对全市局乡级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一次年度考核。根据年度考核及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情况,对领导班子评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类,对领导班子成员评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档,并在次年初进行讲评。对被评为基本合格班子的党政“一把手”和基本称职的领导班子成员要诫勉谈话,对被评为不合格班子的党政“一把手”和不称职的班子成员要分别给予降职、免职和责令辞职的处理。
5、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坚持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特别是搞好任中经济责任审计。认真实施有错无为问责办法,加大对有错无为的问责力度。对有错无为的领导干部,调查核实后,分别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降职使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第三十八条 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资格、方式及
有关要求
1、任职条件:
①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善于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②坚持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③具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④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工作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决策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⑤具有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的作风,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
⑥具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⑦公道正派,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不参与打牌赌博或地下“六合彩”等活动,不信邪教,不参与与身份不符的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
2、任职资格:
①凡提任市直科局级单位正职的,应当具有乡镇党政主职工作经历或5年以上市直科局单位副职经历(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党外干部除外)。
②凡提任市直科局级单位副职、党委(党组)成员、工会主席以及机构改革规定高配职位,一般应当具有3年以上股室正职任职经历。
③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调任市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一般应有乡镇党委书记(工委书记)、乡镇长(主任)、人大主席(联络处主任)任职经历,非工作需要照顾调入市直单位的一般要降职安排。
④乡镇长(主任)、人大主席(联络处主任)提任乡镇党委书记的,应当具有2年以上乡镇长(主任)或人大主席(联络处主任)任职经历。
⑤担任机关(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是单位在职在编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适应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的业务知识和较强的业务能力,身体健康;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党校、行政院校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一个月以上的培训,3年内未参加过一次培训的,必须在提任后的一年内补上。
⑥提拔任用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⑦新提拔担任市直单位正职的干部年龄一般应在50岁(不含50岁,女性45岁)以下,副职一般在45岁以下;新提拔担任乡镇党委书记的干部年龄一般应在45岁以下。
3、选拔任用方式。①组织决定。市管干部一律由市委常委研究决定,市委组织部门具体承办。②公开选拔。市委根据领导班子建设和职位需要,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领导职位,面向社会(本市范围内)公开选拔。公开选拔工作由市公选领导干部领导小组负责,市委组织部承办,市委常委研究决定。
4、严格控制领导职数。选拔任用干部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委及其组织部门关于控制领导职数的规定,认真执行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中关于各单位领导职数的具体规定,不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现已超职数的单位,原则上领导班子成员只减不增,逐步消化。市直单位除特殊岗位和上级有规定的外,原则上不设空头党组(党委)成员。
5、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乡镇党政(含人大)领导班子主要成员,一般不在本人出生地或成长地任职,乡镇党政主职应异地任职。
6、推进领导干部交流。市直重要职能部门的正职任职8年以上的,原则上应交流,任副职10年以上的,要有计划地交流。在同一乡镇领导班子任职满10年以上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保持乡镇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乡镇党政主职特别是党委书记一般应在一个乡镇任满一届后,方可调整交流。
第三十九条 推荐和初审
1、登记。各单位党组(党委)或主要负责人根据本单位职位设置和工作需要建议市委提拔或调整领导干部,市级领导、离退休老同志及其他个人向市委推荐任免领导干部的,一律先与市委组织部衔接,并向市委或市委组织部提交书面请示呈报或署名推荐函,填写干部推荐表,由组织部干部办登记备案。
推荐干部的方法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推荐和本人自荐。推荐领导干部,原则上应在市委组织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或本单位领导班子职位出现空缺时推荐,调整建议应在本单位个别领导班子成员不称职或因各种原因不胜任现职工作时提出。
2、初审。市委组织部将各单位人事调整建议和个人署名推荐函整理汇总、初步审查后,向市委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提出初步意见。
3、民主推荐。经审查同意内部提拔调整任职的,由市委派出考察组到单位按照拟任职位进行民主推荐。领导班子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民主推荐可以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根据需要可以实行差额推荐。
4、建立推荐干部工作责任制。干部推荐工作坚持责任到人,主要负责同志是主要责任人,具体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①未按《条例》规定的民主推荐工作程序和民主推荐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或者由个人或少数人研究决定呈报人选的;
②领导干部个人推荐有严重问题人选或给跑官要官者提供方便,推荐材料不真实的;
③违反《条例》有关规定,推荐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的;
④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营私舞弊,或者封官许愿、收受贿赂的,或以个人意志影响、干涉下级组织意见的;
⑤接受宴请、营业性娱乐活动,接受赠送的礼物等,可能影响干部推荐工作公正性的。
第四十条 组织考察
1、确定考察对象。将民主推荐情况及时向市委分管领导、部务会汇报,有的还应向拟提拔人选所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反馈,并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确定考察对象(实行差额推荐的确定差额考察对象),考察对象必须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个别特殊工作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2、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市委派出干部考察组进行严格考察。
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考察时要听取分管的市级领导对考察对象的评价和意见。
3、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严格执行考察工作纪律,考察结束后,负责地写出书面考察材料,向部务会汇报考察情况。考察要全面、客观、公正、不徇私情,如出现弄虚作假或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或歪曲事实造成用人失误的,要追究考察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十一条 部务会研究
1、组织部部长或分管干部工作的副部长将考察情况向分管党群的副书记汇报,重要职位人选应向市委书记汇报,市委组织部拟订市管干部调整任免初步方案。
2、组织部派员将拟提拔人选名单提交市纪委、监察局、编办、信访、计生、审计、政法等部门征求意见。非中共党员干部的调整还应征求统战部门意见。
3、召开部务会,对拟定的干部调整任免初步方案进行研究讨论。
第四十二条 书记办公会酝酿
市委组织部将部务会研究讨论确定干部调整任免方案提交书记办公会讨论酝酿;讨论酝酿时,不搞临时动议。组织部部务会应根据书记办公会的意见完善干部调整任免方案,组织部将完善后的方案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 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1、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实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才能召开常委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列席常委会议。组织部分管干部工作的副部长逐个介绍干部任免人选的基本情况和考察情况,干部办主任负责作好会议记录。
市委常委原则上每年研究两次干部,其中,乡镇领导干部的调整异动原则上集中在每年春节前后进行;平时根据工作需要,对干部实行微调。对乡镇领导班子的调整,除乡镇集中换届调整交流的面适当大一点外,其它年份应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
2、与会常委对拟任免人选逐个进行讨论决定,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拟任免人选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一时弄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任免决定。
3、未经组织考察和部务会研究的人选,市委常委会不作出任免决定。
第四十四条 市委全会表决确定
1、经市委常委研究决定拟任职的干部人选,应提交市委全会表决确定。全会确定后,再按程序谈话、公示、任免。
2、市委全会表决确定(含以流动票箱形式上门征求表决意见)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凡对拟任职人选的赞成票数超过应到市委委员半数的,则为通过确定;赞成票数没有超过应到市委委员半数的,该人选的任职则不予通过。
3、市委常委提交市委全会表决确定的人选,可以等额提名,实行等额表决确定,也可以实行差额提名,差额票决。实行差额投票确定的,按得票多少确定任职人选。具体采用哪种方式,由市委常委会议决定。
第四十五条 谈话、公示、发文和到岗到位
1、及时通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由组织部长或分管副部长或干部办及时与未到会的常委、分管的市级领导以及相关单位一把手通气。
2、干部谈话。市委常委会作出干部任免决定、提交市委全会表决的干部任职人选表决确定后,由市委书记安排相关的市委领导找新任免的干部谈话(市人大、政协内设机构负责人可由市人大、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谈,市委组织部派人参加)。对实行双重管理的干部和需任前公示的干部分别在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公示期满后方可安排谈话。对按章程要求选举产生的干部谈话一般先谈话安排参加选举。当选的,由选举单位向市委报选举结果后,市委发文批复,不再谈话;未当选的,组织部负责人和选举单位主要领导一同找落选人再行谈话,明确安排其落选后的工作。
3、严格干部工作保密纪律。在干部调整任免工作中,要切实遵守组织人事工作保密纪律,严防跑风漏气。除了按程序由组织出面征求意见、个别通气外,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干部调整任免方案在没有与被调整任免的干部正式谈话前,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干部调整任免的具体内容。
4、任前公示。干部任免讨论决定后,按规定要求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对象为:①新提拔的拟任人选;②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④从乡镇长(主任)或人大主席(联络处主任)提任乡镇党委书记的拟任人选。公示期一般为7天,在临湘电视台和临湘公众信息网上发布公示。公示期间,由组织部受理对拟任职人选的举报,并负责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情况向分管党群副书记汇报,重要人选情况要向市委书记汇报,并向常委会通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5、到岗任职。经过谈话和任前公示后,由市委领导或其他相关领导送干部到新岗位任职。平职交流调整不需公示的干部谈话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尽快到岗到位。
6、经市委常委研究决定任免的干部,原则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凡不服从组织决定的,就地免职。确实属特殊情况需要复议的,应当经超过半数常委同意后方可进行复议。
7、发文任命。对新任免的干部分类拟文,由干部办起草,分管副部长核稿,部长审签后,送主管党群的副书记签发,并按文件发放范围打印下发。对由选举产生或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干部不实行试用期制。对其他新提拔的领导干部是否实行试用期制,由市委常委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作出决定。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8、材料归档。干部任免后,将呈报表、民主推荐结果、考察材料以及《干部任免审批表》等及时整理完善归档。
9、属岳阳市委管理的干部按岳阳市委干部管理的办法执行。
第八章 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四十六条 民主生活会是健全党的政治生活、保证党内民主监督,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制度。市委常委民主生活会由市纪委和组织部负责组织,全体常委参加,人大主任、政协主席列席。
第四十七条 常委民主生活会每年不得少于1次。召开民主生活会必须充分准备,要在会前五天通知与会人员,并确立会议主题,拟好发言提纲。
第四十八条 常委民主生活会召开之前,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请派人参加。
第四十九条 民主生活会的内容必须集中,以检查问题为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本着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有针对性地解决一、两个问题,并认真作好记录。
第九章 廉政建设制度
第五十条 市委常委带头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党中央、省委、岳阳市委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强化廉洁自律意识,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紧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五十一条 市委常委严格执行廉政有关制度,自觉做到不经商办企业;不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不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不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违反规定买卖股票;不收受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市委常委每年要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并且在市委全会上述职述廉。
第十章 公文处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市委公文处理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中共湖南省机关公文处理细则》。减少文件,改进文风,少发文,发短文,注重实际效果。
第五十四条 行文要坚持“谁主办、谁拟稿、谁核稿、谁分发”的原则,以市委名义制发的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文件,须经市委全会或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由市委书记签发。涉及有关方面工作的文件,经分管常委审核后,由市委分管副书记或书记签发。
第五十五条 经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任免、提名、推荐重要干部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分管副书记、常委签发。
第五十六条 以市委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一般由市委办公室主任签发,其中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文件,经分管常委审定后,由市委书记或副书记签发。
第五十七条 党政联合行文,由市委有关部委起草的,经市委办公室核稿,转市政府(办公室)会签后,再由市委办公室办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经市政府办公室核稿、市政府(办公室)领导会签后,转市委办公室办理。
第五十八条 市级各部门、乡镇(办事处)向市委的报告和请示,由市委办公室统一按程序办理,不直接送市委领导,市委领导也不直接受理和审批。办理过程不超过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应予说明。
第五十九条 市委文件的审批程序:由有关部门起草,报市委办公室审核,经分管常委、副书记会签后,由市委书记或市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签发。避免逆行文,杜绝跳行文。
第六十条 上级领导和市委领导批办的公文,由市委办公室及时转达有关部门,各部门应抓紧时间办理,不得推诿拖拉;急办事项,应立即办理并马上反馈结果。一般问题的办理结果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以书面形式反馈。情况复杂的,向市委领导说明情况并征得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市委办公室要按有关制度切实加强督促摧办。
第六十一条 上级下发的一般性文件,市级领导统一到阅文室阅文,遇紧急、重要公文,应由机要部门及时送书记及分管副书记、常委阅示。
第十一章 宣传报道制度
第六十二条 会议报道制度。由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通知新闻单位对会议作报道。市委、人大、政府、政协举行的或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召开的重大会议,新闻稿件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后报道。市级领导参加市直各部门召开的会议,需报道的,其稿件由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审定后报道。一般性会议只作消息性报道。
第六十三条 领导活动报道制度。市级主要领导到基层调查研究和出席重要活动,分别按照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办公室的安排,由新闻媒体报道。原则上不对随行和陪同的部门、乡镇(办事处)领导列名报道。重要外事活动由市委宣传部通知新闻媒体报道。市级领导参加的一般性庆典、剪彩、奠基等活动,一般不作报道。确需报道的,分别由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办公室通知新闻媒体报道。
第六十四条 对外宣传报道制度。所有外宣和外来采访报道,其稿件统一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审定。同时通知市级主要新闻媒体报道,并报送中央、省、岳阳市新闻媒体。
第六十五条 对内宣传的其它一般性报道,其稿件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报道。
第十二章 民主理财制度
第六十六条 决策处理财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市委常委会或常委扩大会议。
第六十七条 大项资金引进及临时追加的大额资金,经政府常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常务副市长在常委会上通报。
第六十八条 年初预算、年终决算情况应向市委常委会报告。
第六十九条 要集中精力办大事,尽量减少预算外追加,要增加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大额经费由政府常务会决定,必要时向市委常委会报告。
第十三章 密切联系群众、信访和保密制度
第七十条 市委常委要把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作为了解真实情况、检查工作落实的经常性方法,切实解决基层、群众的困难和问题。每年下基层调查研究和检查工作的时间不少于90个工作日。每年承担1个以上调研课题,并形成调查报告报市委。
第七十一条 坚持市委常委联系基层单位制度,根据市委统一安排,市委常委实行挂点、联点制度。每年至少要到联系点调研1至2次,到基层开展调研要轻车简从。
第七十二条 领导干部每年要安排一定时间的信访接待日,亲自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阅批群众来信,对署实名或线索具体的群众建议、批评、投诉、举报,要批示相关部门限时办结,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书记办公会或常委会每年要专题听取信访工作情况汇报。
第七十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纪律,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网上记录秘密;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七十四条 除会议要求向党员、群众传达或征求意见外,与会人员在会议讨论期间或决定未正式公布前,对会议讨论决定的不宜公开的内容或不同意见的讨论情况,特别是干部配备、晋升和有分歧意见等问题,要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第七十五条 领导同志阅办秘密文件资料和处理其他秘密事项应在阅文室或办公室内进行,传阅的秘密文件、资料不能将其抽走或自行横传。
第七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保密纪律,造成泄密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章 督促检查制度
第七十七条 凡经市委全会、常委会和工作会研究作出的重大决策,为贯彻上级党委会议、文件精神作出的安排部署,上级领导的批示、指示,市委领导调研和现场办公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市委年度工作目标和阶段性工作要求,均要专项督查。由牵头部门或督办部门提出方案,组织实施,并及时反馈决策落实情况,必要时召开工作讲评会或现场会。
第七十八条 建立市委重大决策领导督查责任制度。市委全会、常委会和工作会作出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根据任务性质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负责督查落实的相关领导。
第七十九条 建立市委重大决策督查落实制度。对涉及面较广、时间跨度较长的市委重大决策、工作部署以及阶段性要求,督查部门要进行分解和量化,组成督查小组,通过明察暗访、实地检查、个别访谈、驻点调查、文档查阅、跟踪回访等方式进行督查。
第八十条 健全领导批示落实情况报告制度。省、岳阳市领导批交办事项,专门立项督查。属紧急事项的,承办单位自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属一般事项的,在7日内办结。办理结果送市委督查室审核后报市委有关领导。因故不能办结的要书面报告情况,并承诺办结时限。
第十五章 公务活动及请假制度
第八十一条 市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出国(境)考察访问和请假,经市委同意后报岳阳市委、市政府审批。市委各部门和乡镇(办事处)领导干部出国(境)、出省考察访问和请假,政府系列的一把手报市长审批,乡镇(办事处)党委书记和党群系列的一把手报市委书记审批,其他副职由各单位报分管的市级领导审批。公务出访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得参加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访问。出访活动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出国(境)考察访问结束后,要向市委提交出访报告。
第八十二条 市委领导要减少迎来送往活动,不参加一般性庆典、剪彩等应酬性活动。对确需市委领导出面接待和宴请的重要来宾或客商以及其他各种活动,由市委办公室统一安排,所有请柬不准直接送给领导。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办公室、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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