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客接待制度
作者:人大办 文章来源:人大办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5 18:47:02

1、招待本市以外的人大机关来客,由办公室与市政府接待处联系安排接待就餐。

    2、各委办安排4000元/年作为招待来客的经费基数。此外,来人大机关联系工作且需招待就餐的乡镇人大领导、本级和上级人大代表以及特殊来客,须事先与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就餐,任何人不得擅作安排,否则,不予报帐。

    3、招待本市乡镇人大领导、人大代表标准为:3人以下每餐200元;3-5人每餐260元;5人以上10人以下每餐300元。特殊来客招待标准由分管机关的常委会副主任核定。

    4、办公室统一安排的招待费结帐必须写明招待来客日期、姓名、单位和经手人姓名,经办公室主任签字,并报请分管机关的常委会副主任核签。由宾馆或餐馆结帐员与财务室直接结帐,经手人不得持票报销。

    5、因公到外地办事,原则上不报销餐费。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下的招待费报销,须经相关领导和主管机关的领导人签字。

    6、除会议安排和上级人大来客外,市区内的住宿票一律不予报销。

    7、除迎接检查验收或接待省、市领导及兄弟县市人大来客外,一般不报销水果和烟酒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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