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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临湘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次会议 临湘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议程 刘树平同志辞呈临湘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接受刘树平同志辞去 岳阳市第六届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 临湘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临湘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临湘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名单 临湘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名单 临湘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临湘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名单 临湘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08年财政预算方案的决定 临湘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 临湘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撤销贺畈乡、壁山乡并入詹桥镇的决议 临湘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出席人员名单
临湘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次会议
2008年4月28日,临湘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关明、副主任彭官田、彭丙申、贺望成、方国林、李璞珊及全体常委会委员出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魏新咏,市委组织部部长李伍华,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来南京,调研员杨美丽,原副主任曾神保、助理调研员李庆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许永、王友华、拟任副市长刘岳旭、姜宗福,市人民法院院长胡朗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晖及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市人民法院相关拟任工作人员应邀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彭官田、方国林分别主持。
会议首先进行了人事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分别对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提请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投票表决。表决产生了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新一届市人民政府工作局(办)局长(主任)。
会议还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财政预算编制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了2008年财政预算方案;审议通过了临湘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草案);审议通过了临湘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撤销贺畈乡、壁山乡并入詹桥镇的决议(草案)。
最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关明同志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向会上新任命的全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了几点希望和要求。
临湘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议程
(2008年4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人事任免;
2、听取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湘市2008年财政预算编制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临湘市2008年财政预算方案;
3、审议通过临湘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草案);
4、作出有关决议;
5、其它。
辞 呈
临湘市人大常委会:
我因工作变动,现请求辞去岳阳市人大代表职务。衷心感谢临湘市人大选举我为岳阳市第六届人大代表。
刘 树 平
二OO八年三月六日
关于同意接受刘树平同志
辞去岳阳市第六届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
(2008年4月28日临湘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4月2日市人大常委会收到刘树平同志《关于请求辞去岳阳市第六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辞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岳阳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暂行办法》的规定,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同意接受刘树平同志辞去岳阳市第六届人大代表职务,并报岳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
临湘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08年4月28日临湘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柳景焱同志为临湘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主任;
万云霞同志为临湘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
黎绪军同志为临湘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决定免去:
李璞珊同志临湘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李开龙同志临湘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万云霞同志临湘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委员副主任职务。
临湘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08年4月28日临湘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刘岳旭同志为临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姜宗福同志为临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决定免去:
皮梅芳同志临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临湘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名单
(2008年4月28日临湘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冯文训同志为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张安平同志为临湘市监察局局长;
邓寒屏同志为临湘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周琦同志为临湘市财政局局长;
廖小林同志为临湘市工业局局长;
曹小光同志为临湘市教育局局长;
刘伯凤同志为临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晓鸣同志为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徐和平同志为临湘市民政局局长;
李冯波同志为临湘市公安局局长;
王周源同志为临湘市司法局局长;
刘炎林同志为临湘市科技局局长;
甘慧同志为临湘市人事局局长;
李志宏同志为临湘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炎利同志为临湘市建设局局长;
李群奎同志为临湘市审计局局长;
李征雷同志为临湘市交通局局长;
刘如乐同志为临湘市商务局局长;
李垂利同志为临湘市林业局局长;
余良同志为临湘市农业局局长;
周良品同志为临湘市水利局局长;
余浩同志为临湘市卫生局局长;
李嵩同志为临湘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廖明斌同志为临湘市文化局局长。
临湘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名单
(2008年4月28日临湘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杨孝平同志为临湘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临湘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08年4月28日临湘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吴晓斌同志任临湘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任刚德同志任临湘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方美玉同志任临湘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
陈仁祥同志任临湘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丁月亮同志任临湘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
易平同志任临湘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彭萧同志任临湘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李望保同志任临湘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万曙辉同志任临湘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李星云同志任临湘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
汤平安同志任临湘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李朝阳同志任临湘市人民法院桃林法庭副庭长。
决定免去:
刘继雄同志临湘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秦国平同志临湘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职务;
杨汉明同志临湘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职务;
吴晓斌同志临湘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任刚德同志临湘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职务;
方美玉同志临湘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陈仁祥同志临湘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丁月亮同志临湘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职务;
彭萧同志临湘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职务;
李望保同志临湘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职务;
汤平安同志临湘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职务。
临湘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名单
(2008年4月28日临湘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戴一营同志为临湘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周良植同志为临湘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晏国金同志为临湘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李小飞同志为临湘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王安保同志为临湘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杨爱斌同志为临湘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邓冬日同志为临湘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陈西湖同志为临湘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范卉同志为临湘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陶自辉同志为临湘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杨守明同志为临湘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谈太平同志为临湘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彭天才同志为临湘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临湘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批准2008年财政预算方案的决定
(2008年4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临湘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议,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市人民政府2008年财政预算方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财政局局长周琦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临湘市2008年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报告》基本符合《预算法》的要求,收入安排基本可行,支出安排体现了“调整结构保重点、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则,基本达到了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保稳定、保平衡和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但收支仍留有缺口,平衡风险较大。市人民政府及其财税部门,必须加大税收征缴力度,多渠道积极组织收入,确保当年财税目标任务的实现和收支平衡。会议决定批准《临湘市2008年财政收支预算方案》。
临湘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工作评议的办法
(2008年4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各项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全面贯彻实施,切实加强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根据《监督法》、《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评议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一种有效形式。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局、事业局、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正局级双管部门都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
第三条 工作评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主任会议负责实施。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可以作为评议工作机构,承担议评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 评议工作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五条 工作评议采取分批次逐年进行的办法。每一次评议的对象,均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在广泛征求各乡镇人大、有关市直单位及部分人大代表和市民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六条 接受评议单位,在评议中必须如实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参加评议的人大代表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改进工作。
第七条 参加评议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及评议工作人员应做到:依法履行职责,清正廉洁,保守秘密,严肃认真地参加评议活动;结合评议内容,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深入调查研究,广泛了解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评议,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 工作评议内容:贯彻执行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及政府政令的贯彻执行情况;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的处理情况;履行职责,为本行政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情况;接受各级人大监督,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情况;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情况;班子建设、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第九条 工作评议按照宣传发动、调查走访、会议评议、督促整改四个步骤进行。
第十条 评议调查主要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组成评议调查组。也可以邀请部分省、岳阳市、临湘市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评议调查的基本程序为:召开单位干部职工及下属单位中层骨干动员会议;向全体干部职工、乡镇及有关单位发放征询意见表,书面征求意见;个别座谈走访听取大多数干部职工和被评单位服务对象的意见;召开离退休及退线老干部座谈会;征求纪检、监察、审计、计生、信访等部门的意见;征求市委、政府主管领导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的意见;对被评单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评议大会审议的工作报告的真实程度进行民主测评。必要时责成审计部门对被评单位进行经济审计,对于重大问题可移交监察和司法部门进行个案调查。
第十二条 被评单位和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评议调查,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走访、调查、视察提供便利与服务。需要调阅有关案卷或资料的,被评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如实提供。
第十三条 被评单位的工作报告,要按照第八条规定的内容撰写,报告应坚持实事求是和一分为二的观点,既总结成绩,又要找出存在的问题,还要提出整改措施。切忌虚浮空泛,文过饰非,夸大成绩,回避矛盾。
第十四条 被评单位的工作报告应当在评议会议召开前15日报送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在会前发给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评议的人员。
第十五条 工作评议可以在市人大常委会上进行,也可以组织更大范围的评议会进行评议,人大常委会组织工作评议时,被评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评议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第十六条 评议会议的主要程序:被评单位负责人向会议报告工作;调查组报告调查情况;会议评议发言;被评单位负责人回答代表的询问;对被评单位的工作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
第十七条 评议标准:凡满意票超过参评人员50%,没有不满意票的为满意单位;满意和基本满意票之和超过参评人员半数的为基本满意单位;不满意票超过参评人员半数的为不满意单位。
第十八条 评议结果以及评议大会提出的评议意见,由主任会议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评单位。被评单位自接到整改意见之日起15日内,制订整改方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并切实进行整改,90天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整改结果。市人大常委会评议调查组对被评议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调查,并就被评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整改不彻底或是不满意的,可责令被评单位重新整改,重新整改的时限为一个月。
第十九条 工作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 (一)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和被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评议情况。 (二)被评为满意单位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其中特别突出的,市人大常委会授予“人民满意单位”称号并给予挂牌奖励。 (三)被评为基本满意单位的,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本年度年终考核不得评先评优。 (四)被评为不满意单位的,如属法、检两院和政府组成单位,由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撤销或提请代表大会依法罢免其主要负责人职务;属市政府事业局和双管部门的,建议市委、市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免去其主要负责人的职务或调离本行政区域;班子其他成员,根据责任情况,建议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 (五)对整改不及时,或拒不整改,或重新整改后代表仍不满意的,根据岳阳市领导干部有错无为问责办法,启动问责程序。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提出询问、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然后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2006年2月2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临湘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双管部门进行工作评议的决定》同时废止。
临湘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同意撤销贺畈乡、壁山乡并入詹桥镇的决 议
(2008年4月28日临湘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28日临湘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临湘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撤销贺畈乡、壁山乡并入詹桥镇的议案》。经过认真审议,会议决定,同意撤销贺畈乡、壁山乡并入詹桥镇,依法成立新的詹桥镇。
临湘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出、缺席人员名单
一、出席(25人)
王关明 彭官田 彭丙申 贺望成 方国林
李璞珊 万云霞 卢勇军 阮炎林 刘祖德
吴小会 李开龙 李平南 李红安 李国武
李锦华 邱国营 来艳梅 胡华湘 胡金良
晏晓敏 彭生保 廖良神 廖桢祥 熊炎辉
二、缺席(1人)
李炎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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