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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发挥财政对预算收支的分配调节职能,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稳定、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就财政预算监督,作出如下决定:
一、强化监督程序
根据《监督法》、《预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预算监督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1、市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督法》和《预算法》规定的时间,将本级预算草案,连同详细的收支安排计划资料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预审。
2、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在预审预算草案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并应在收到草案后10日内向主任会议提出预审意见。
3、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本级预算草案提出初审意见后,市政府和财政局应在15日内将采纳初审意见的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然后由主任会议提交人大常委会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转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4、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总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经批准的本级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
5、财经工委每季度听取一次市财政局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6、市人大常委会每年至少二次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应对人大常委会监督主要内容的十个方面分别作出说明。
7、市政府决定对预算调整,应在每年十月底以前进行。调整方案应在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10天送财经工委预审后,由主任会议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8、市人大常委会每年6-9月份期间审批上年度市级决算。市人民政府、审计、财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定时间将预算执行的审计工作报告和财政决算工作报告提交财经工委预审,财经工委必须十日内向主任会议提出预审意见,再由主任会议提交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决算。
二、明确监督内容
根据《监督法》和《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参照其他地方性法规,明确对预算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草案审查监督的主要内容:
①预算草案的编制时间、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②财政收入增长是否与地方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相适应。
③财政支出是否合法合理,比例结构是否协调。
④实施本级预算的办法措施是否得力。
2、市人大常委会对本级预算执行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①预算收支的平衡情况。
②对人大常委会预算批复的落实情况。
③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缴情况,有无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或截留、占用预算收入。
④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是否依法依规征收,及时足额上解入库,有无截留、挪用或拖欠。
⑤按照批准的预算计划和国库库款情况,是否及时、足额拨付预算资金,有无擅自改变预算项目的资金使用,或无计划、超计划拨款。
⑥预算执行中的变更、调整、追加和科目间资金划转情况。
⑦上级预算补助、转移支付、专项资金、补助资金、结算资金使用和预备费动用情况。
⑧预算收支的管理情况,超收收入的资金安排使用,有无将本年度收支转为下年,或把下年收支列为本年。
⑨有无违反国家规定将预算资金挪作他用,有无将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款项擅自改变用途。
⑩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问题。
3、财经工委负责办理人大常委会对预算和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具体工作,其预审主要内容是:
①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财经政策的规定。
②是否符合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中长期计划。
③是否收支平衡,结构合理。
④收支预算是否真实,是否有不列或虚列收支情况,是否达到了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
⑤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可行。
⑥群众关心的涉及预算收支的重要问题是否做了恰当安排。
⑦其他重要问题。
4、其他相关问题的审查监督内容:
①市级预算收入超过预算计划,市人民政府在保证总支出不超过总收入的前提下,可以用超收部分增加重点项目的支出、偿还历史欠帐和用于其他必须增加的支出,但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财政部门及时向财经工委通报情况,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人大常委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报告,经主任会议审查批准,必要时由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
②市级预算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因情况变化收支科目间调整时,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③市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决定,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中作出相应安排。预算批准后,不得随意决定减免税、费收入或增加项目支出,特殊情况需采取相应增收节支措施,并报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备案后执行。
④预备费主要用于解决临时性急需和事前难预料的特殊开支,一般应控制在下半年使用。急需动用时,其方案报人大常委会备案,人大常委会可随时了解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⑤上年预算结余安排,是预算编制内容之一,除结转下年支出外,净结余的安排,应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
三、规范监督方式
根据《监督法》和《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对预算监督施行以下方式:
1、依照预算法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改变或撤销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2、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立预算审查委员会,负责在会议期间收集、征询代表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的修改意见,并在大会闭幕前向代表作预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3、市人大常委会在对预算的编制、调整、执行和决算方案以及财政收支的其他重要事项审查中形成的审议意见,市政府或财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落实,并作出回复。
4、市人大常委会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专项调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材料。
5、市人大常委会有计划地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对乡镇财政和相关部门、单位开展财经法律法规的执行检查,以促进和加强乡级预算与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6、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政府审计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知情不报、弄虚作假,并按法定要求及时、如实、全面提供审计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报告作出决定。
7、市人大常委会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预算外资金、专项基金、重点项目资金和群众关注的专项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实施必要的检查和监督。
8、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或者提出询问、质询,市人民政府或者市财政局必须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给予答复。
四、严肃法律责任
1、一切组织和个人,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人大常委会或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报复。
2、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对违反本决定,情节严重的,市人大常委会将依法撤销其职务或依法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其职务。
本决定自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1996年6月30日临湘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财政预算监督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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