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制度
作者:人大办 文章来源:人大办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5 18:33:01

(1984年9月6日临湘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施行  1990年12月8日临湘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2003年2月26日临湘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再次修订)

    为了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学习培训

    1、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驻临湘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要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学习培训。

    2、各代表小组要按照常委会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小组的实际,定期组织代表学习,各代表小组每年集中本组代表学习不得少于2次。换届后第一年,新当选的代表学习培训不得少于4天。

    3、代表学习的主要内容: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人大工作的基本知识、代表开展活动的先进经验。

    4、各代表小组要努力为代表学习创造条件,准备必要的学习资料和学习用品。人大常委会《公报》要及时送到代表手中,要鼓励并督促代表积极订阅党报党刊和有关人大工作的报刊杂志。

    二、代表联络

    1、为了便于代表联络,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及时编制代表联络手册,制发代表证。届内代表发生变动要及时修改代表名册,收回和补发代表证件。

    2、常委会正副主任及驻会委员要坚持代表接待日制度,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在年初制订出代表接待日程安排,正、副主任和驻会委员轮流下乡镇执接待代表。接待代表要及时填写代表接待登记表,并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归纳整理一式三份,由负责接待的领导签字后,交联络工委交办。

    3、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结合工作,定期走访、接待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走访代表不少于20人次;专职组成人员不少于50人次。

    4、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不同类型的代表座谈会。

    5、代表大会期间或闭会期间,常委会办事机构可根据代表的要求,安排集体约见“一府两院”和有关部门负责人。

    6、常委会审议重要议题前,必要时将有关资料印发给有关代表征求意见,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有关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

    7、按照就近和便于活动的原则,将全体代表以乡镇为单位分成若干个代表小组,代表小组组长一般由是临湘市人大代表的乡镇人大主席担任,桃矿及机关联组的组长由市人大常委会指定代表担任。常委会定期召开代表小组长(人大主席)会议,每季度至少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集或由常委会办事机构组织分片召开会议,及时了解代表活动和乡镇人大工作情况,交流总结经验,布置部署工作。

    8、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印发《临湘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和《人大工作》及其他有关资料向代表通报情况。

    9、市人大常委会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代表联络的日常工作。

   三、代表联系选民

    1、代表要和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向选民宣传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了解法律法规、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贯彻实施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对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了解选民和群众对各级人大代表自身建设的意见和要求。

    2、代表要经常走访选民,要深入选民家中或利用各种接近选民的机会征求选民意见,每年至少要到原选区进行一次调查研究,保持与原选区选民的联系。

    3、代表要建立选民联系点,选择三户至十户选民进行长期联系,帮助选民解决生产生活中的难事。

    4、代表要每年召开一至二次选民座谈会,集中征求选民对代表、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及其部门工作的意见。

    四、代表小组活动

    1、代表小组每年年初要制订代表活动计划,建立必要的制度,使代表小组活动更加富有成效,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2、代表小组活动应充分利用人数少、规模小、行动方便、灵活性强的特点,坚持省时、省力、高效的原则,不拘一格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代表小组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活动。

    3、代表小组的代表,必须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及各办事机构和代表小组组织的各项活动,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提前向有关领导和组长请假。

    4、每年本市各级人大代表要积极参与市人大常委会倡导的“四个一”活动,即:①每人写一份调查报告;②给“一府两院”或有关部门提出一条好的工作建议;③给本单位或本选区上一堂法制教育课;④帮助选民解决一个生产生活难题。

    各代表小组要积极开展“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争先创优活动,每年年终,市人大常委会将组织召开总结表彰大会,评选和表彰先进代表小组及代表活动积极分子。

    5、代表小组活动要及时总结,每次小组活动中心要突出,最好只选择一个问题;每次活动后必须写出活动纪要,发给每位代表及相关单位,并督促落实。活劝纪要的内容应有:活动时间、地点;活动主题内容;代表形成的统一意见、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的表态意见;参加人员名单。

    6、市人民政府、法检两院及其相关单位,应为代表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与保障,努力搞好有关接待与服务工作。

    五、代表视察与执法检查

    1、代表视察和执法检查,是通过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及其有关单位实施工作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代表要积极参与市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代表小组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活动。

    2、代表视察的内容最主要的,应当是围绕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会议议题进行;围绕市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进行;围绕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和“难点”进行;围绕人大代表认为需要视察、研究的其他主要问题进行。执法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有关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执法人员依法办事情况。

    3、视察的形式可根据工作需要灵活多样,一般可采取综合视察、专题视察和分散视察(持证视察)。市人大常委会每年要在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组织省、岳阳市、临湘市三级人大代表开展一次大型的综合视察。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可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点和主任会议的安排,不定期地组织部分代表开展小型专题的视察活动及执法检查活动。

    4、代表在视察和执法检查中,不直接处理问题,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应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向“一府两院”及有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建议。由上述机关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5、组织代表视察和执法检查,在每次视察检查前,要拟出视察、检查方案,围绕主要问题进行,做到有的放矢,避免盲目性。每次视察后,应有视察检查报告和整改建议。

    6、被视察检查单位,要如实汇报情况,对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要诚恳对待,并积极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力措施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并书面答复代表。

    六、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

    1、市人大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全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各承办单位对代表的建议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负责办理。

    2、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向大会提出的建议,用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发的专用纸书写;在闭会期间,代表可用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

    3、代表建议可一人单独提出,也可以数人联名提出。建议的内容要具体明确,为了便于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代表在书写时,应一事一案,书写工整,文字简洁。

    4、对代表建议,实行归口负责,分级办理的原则,在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由大会秘书处整理分类,险大会期间当面办理答复代表的以外,分别交常委会办事机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闭会期间代表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负责交办。

    5、代表建议的内容,所涉及的问题需要两个以上的部门会办的,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并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会办单位应协同主办单位研究办理,并在两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出会办意见,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

    6、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建议,应及时研究办理,如果收到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办理的代表建议时,应在收到后十天内,向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或政府办公室研究重新确定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办。

    承办单位对办理的代表建议,要确定具体工作部门,分工专人负责,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意见答复代表,并切实予以落实。个别建议,如果情况比较复杂,在三个月内答复确有困难的,应在期限内先向代表说明情况,待办结后,再作正式答复。承办单位对办理的代表建议的书面答复,应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坚持办理一件,答复一件,同时抄报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如果由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办理的,其答复还应当同时抄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对于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可以并案办理,分别答复;对于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逐人答复。

    7、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建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①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本部门正在研究解决的问题,要据实答复代表;

    ②应当解决或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问题,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创造条件,抓紧解决。

    ③超出法律和现行政策规定的问题,或者因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办到的问题,以及因事实有出入,不便采纳的问题,应当向代表说明情况,作出解释。

    ④办理难度较大的建议,承办单位可通过走访、座谈、通讯等方式与提出建议的代表联系,认真听取代表对拟办方案的意见和要求。

    8、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市政府办事机构,对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要加强检查督促,重大问题实行跟踪督办和反复督办。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在收到承办单位答复代表的抄件后,应发函代表征询对承办单位办理答复的意见,如果承办单位办理不认真,答复不当,或者代表不满意要求重新办理的,应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重新答复代表。

    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办理完毕后,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

    七、代表辞职与补选

    1、乡镇因岗位需要所产生的代表,由于工作变动至市直单位工作的,应向市人大常委会辞去代表职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在辞去市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委员职务的同时,一般应辞去其代表职务。

    2、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务,或因违法知己纪不适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市人大常委会应按《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劝说或敦促其辞去代表职务。

    3、代表因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4、代表资格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市人大常委会,并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5、代表在届内出缺,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补选,补选市人大代表,应换届时划分的选区,哪个选区出缺代表,应在哪个选区进行补选。

    6、补选市人大代表,不需重新进行选民登记,只需核对选民名单。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补选的代表名额,也可以同应补选代表名额相等。

    7、换届时未选足应选名额,所剩余名额不属于出缺,不能按补选程序选举,只能按另行选举程序选举。

    8、补选和另行选举产生的代表,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由常委会公告后,其代表资格有效。补选代表的任期,到本级人大任期届满为止,不单独计算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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