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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在纪念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0周年之际,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有关部门针对当前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存在的实际困难,本着需要解决而又能够解决的原则,统筹研究出台了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给予部分曾参加作战和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以及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再就业、住房、社会保障接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总揽全局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我们党坚持以人为本执政理念,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在今天这个会议上,我代表市联席会议企业军转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问题两个工作小组,就涉及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政策文件的有关情况作个说明。这次中央对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出台了五个政策性文件,这些政策的出台,是中央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反复修改完善,经中央联席会议领导同志多次主持召集有关部门开会研究,并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委、省政府、省联席会议坚决贯彻中央精神,印发了两个中央文件,转发了三个中央文件,并在中央政策规定的总体框架内,结合我省实际,经过反复讨论研究,另行出台了三个政策性文件。岳阳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7.17”会议精神,于7月23日召开了全市部署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工作会议。作为县级市,我们的职责主要是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里文件精神,将关于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有关政策落实到位。下面,我对中央和省里出台文件的主要精神作个说明,并对文件出台后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对策讲几点意见。 一、中央和省里文件的主要精神 中央文件的主要精神是:大幅提标,适当扩面,细化现行政策,解决医疗问题。省里文件的主要精神是:坚决落实中央精神,着力解决实际问题,细化量化有关政策,完善规范配套措施。中央和省里两级政策的主要精神具体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1、提高了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中央《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提出了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提高幅度。即:从2007年8月1日起,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0元,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44%-28%不等,城镇和农村烈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20%-15%,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20%;对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复员军人,要通过多种途径给予照顾,包括适当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2、明确了解决部分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并参战退役人员生活困难的政策。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战的退役人员,多数已五、六十岁,部分在乡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生活非常困难。针对这一问题,文件明确:从2007年8月1日起,对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并参战的退役人员,由地方政府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3、规定了带病回乡同时又是参战退役双重身份人员的补助标准。很大一部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同时又具有参战的双重身份。国家规定对参战退役人员每月补助100元,对带病回乡退役人员每月补助不低于100元。国家有关部门明确,具有双重身份人员只享受一份补助,但就高不就低。基于带病回乡退役人员在服役期间患病未能达到评残条件,但其疾病又影响终身健康,回乡后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且目前家庭生活又特别困难,不仅如此,他们又具有参战身份。根据这一情况,省里出台的文件确定凡带病回乡同时又是参战退役双重身份的人员,用既高于带病回乡人员,又低于十级因战伤残人员标准给他们每人每月补助150元。经费来源主要是在国家下达的专项经费中解决,差额部分由市政府配套解决。 4、放宽了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范围。中央《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在适当放宽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范围的同时,明确了解决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问题的政策。即:从2007年8月1日起,对原8023部队、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包括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与原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部队的退役人员和曾在核导弹、核潜艇部队服役的退役人员等,经体检,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因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由地方政府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5、完善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中央《关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予以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安排,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保障原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切实措施,将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并按规定给予缴费补助;对个人负担较重的,从优抚对象医疗资金中予以补助;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优抚对象就医予以优先和照顾。我省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建立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基金,在国家下拨医疗补助费的基础上,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筹集,省本级50元,市县30元。此次省里只印发了中央出台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以后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下发《湖南省实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具体意见》。 6、明确了对1953年12月31日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他们曾为保卫国家政权作出重要贡献。目前他们年事已高,生活确有困难。我省出台了《关于对1953年12月31日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即从2007年8月1日起,经县(市)级以上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1953年12月31日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补助。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由所在单位申报,市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州)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生活困难补助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由政府委托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同级民政部门发放。发放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7、规范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省里《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通知》明确: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起,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入伍,在服役期间患有各类慢性疾病尚未治愈,未达到评定残疾的条件,但影响终身健康,退伍时其档案有原始医疗病历的在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条件要同时符合退伍档案有原始医疗病历纪录、退伍回乡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而长期不能参加生产劳动、家庭生活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三个条件。《通知》着重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作出了界定。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条件的对象,由个人申请,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证明,乡镇(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告栏张榜公布一个月内无异议后,报我市民政局审核,由岳阳市民政局审批。补助标准不能低于每人每月100元。民政部门要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档案资料进行全面清理,造册建档,建立并完善基础数据库。对过去不符合条件而享受定补的对象应予以取消。 8、细化了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措施。一是中央《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针对各地在落实劳社部发[2005]17号、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从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解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障接续问题等方面,明确了将有关政策规定落到实处的具体措施。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明确了养老保险接续个人部分个人必须缴费,视同缴费年限(军龄)达到15年的,即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多缴的,退休后可按政策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即多缴多得;明确了按“两个17号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军队退役人员适当放宽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相应的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范围;明确了在医疗保险接续工作中,将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尽管这样,可能有一部分人员个人仍无力缴费,因此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资,帮助他们参加医疗保险。文件还提出将部分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并参战的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纳入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范围,解决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 二是中央《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和做好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针对目前上访复员干部反映的多数人员无固定经济收入、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多数地区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部分租住公有住房的租金及取暖费用高,无力承担等问题,对建住房[2005]110号文件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了贯彻落实的可操作性。 上述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原标准内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此次提标所需资金与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及其他涉核人员、1953年底入伍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省财政对人均财力低于1.5万元的县(市、区)补助90%,对人均财力在1.5万元到2万元的县(市、区)补助80%,对人均财力在2万元到3万元的县(市、区)补助70%。对人均财力在3万元以上的县(市、区)补助60%。(根据市统计局的数据,2006年我市人均财力为3.1万元) 二、文件出台后可能出现的问题 中央和省里针对当前部分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中的实际困难,分门别类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在很大程度上使他们的困难得到基本解决。但在贯彻落实这些政策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引发一些人员的攀比。对此,各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把工作做好。可能出现的问题会有五个方面: 一是解决参战人员定补问题,对内执行任务和剿匪、平暴和对越自卫还击战临战入伍人员及城镇有工作单位但收入不高的参战人员等可能会要求定补。 二是放宽核辐射定补人员范围,出国援建人员和原工程兵、铁道兵及雷达兵等其他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退役人员可能会要求定补。 三是给53年底以前入伍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生活补助,54年1月1日至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中,如果没有落实基本养老金待遇,他们可能会要求给予生活补助。 四是超期服役的退役士兵要求给超期服役补助。 五是部分下岗和生活困难的退役士官(志愿兵)要求出台特殊政策,等等。 三、采取得力措施化解各类问题 在贯彻落实政策的过程中,既要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有充分的估计,更要采取得力措施及时稳妥化解各类问题。除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外,还要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要加强政策解释,搞好宣传教育。各级特别是基层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广大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面对面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他们正确理解政策界限和标准。各级都要根据中央拟将下达的宣传教育提纲,结合各地实际,拟定宣传教育要点,统一政策答复口径,引导他们充分理解党和政府的关怀,客观看待暂时的困难。对他们的实际困难和合理要求,目前国家没有政策,应该解决而暂时又不能解决的,要说明情况,耐心解释;对提过分要求的,要理直气壮宣讲政策,有理有据说明理由;对过激言行,要依法依规劝导和阻止。 二要坚守政策底线,搞好个案解困。当前已有的优抚安置政策法规和涉及军队退役人员的有关政策文件,是我们做好工作的基本法规政策依据。作为县级市,我们的任务是不折不扣落实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吃透文件精神,要着力保证中央和省里政策规定的落实。若新开政策口子,必将引起互相攀比,引发新的矛盾。工作中,对有特殊困难的对象,在不突破中央和省里政策、不涉及整个群体、不引起相互攀比的情况下,多采取个案解困及临时救助办法,力所能及的解决特殊困难对象的实际问题。 三要开展帮扶活动,搞好走访慰问。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开展“爱心献功臣”活动安排,近几年来,我市开展了优抚对象脱贫致富奔小康对口帮扶活动,去年“八一”建军节前夕,市委市政府对优抚对象勤劳致富奔小康10位先进典型进行了表彰和奖励。今年,我市将继续开展以关爱优抚对象为主题的“两个一百,三个一十”活动。即:每年走访慰问重点优抚对象100户、扶持优抚对象奔小康100户,每年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解困10户、维修改造住房10户、宣扬先进典型10名。各级各部门要以此为契机,结合建军80周年纪念活动,广泛深入开展关爱优抚对象活动,尽力解决他们生活、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困难。 关于落实中央和省里文件操作程序中的具体问题,如调查摸底方法、参战人员身份确定、新增定补对象和定补条件的界定等,散会后,还将留下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省里要求8月底前完成各类人员申报登记和核查审定工作,我市要求在8月20日前完成各类人员申报登记和核查审定工作。时间很紧,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实事求是,把工作做细做扎实。凡是符合条件的军队退役人员,不管是在哪个乡镇、哪个部门,不管是在职的,还是已退休的,不管企业是存在的,还是已破产转体下岗的,都要无一遗漏地申报上来,要通过我们的辛勤工作,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每一位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心中,确保我市社会大局稳定,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建设和谐临湘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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