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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申诉须知
作者:检察院 文章来源:检察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5 10:22:08

 

市检察院职务犯罪线索举报电话:3732000   3734219   3731119

   一、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
    (一)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务案。
    (二)   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2、玩忽职守案;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6、枉法追诉、裁判案;7、民事、行政枉法判决案;8、私放在押人员案;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案;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 许可证案;18、环境监管失职案;19、传染病防止失职案;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22、放纵走私案;23、商检徇私舞弊案;24、商检失职案;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案;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
    1、  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举报须知
    (一)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
    (二)   受理举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三)   举报的方式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四)   对举报人的保护 
    1、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  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  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 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报举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五)   对举报人的奖励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三、申诉须知
    (一)   受理申诉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   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 
    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县级人民检察院以外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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