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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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9 10:47: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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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 为促进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环境,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5]520号)精神,结合我局湘价服[2001]20号文件执行情况,并参照外省做法,经研究,现就规范全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划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通知》(湘政办函[2000]47号)精神,各市州所在城市规划区内按照“同城合一”原则设立、具有编委正式批复并经工商登记注册,且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脱钩的自收自支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凡不符合上述条件和资质的,一律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 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必须为交易双方提供下列规定的服务,方可收取交易服务费。1、为进入交易中心的客户提供招标投标技术咨询和所需全部登记材料,并以书面形式提供完整的办理程序及指南服务;2、利用电子屏幕显示系统等先进手段收集、储存和发布各类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符合国家要求、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以及评标技术专家库;4、为工程报建、施工许可、消防、合同签证、质量安全监督等部门提供办公场所。 三、规范后的《湖南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标准》见附表。各交易中心按附表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后,不得在以其它任何名义收取费用。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四、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属重要服务收费,由省统一制定收费标准。各市州物价局根据当地实际,在不突破省定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当地具体标准。 五、按照《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决定,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长沙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到省)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明码标价,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合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湖南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二00四年三月十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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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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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市政工程 |
中标额500万元以下 |
2.3‰ |
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每宗交易服务收费最高不得超过8万元。由发包方、承包方按4:6的比列分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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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额500-1000万元以下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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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额1000-3000 万元以下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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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额3000万元及以上 |
1.1‰ |
| 交通、水利、电力、邮政、电信等专业工程 |
中标额500万元及以下 |
每宗不超过3000元 |
由发包方、承包方按4:6的比列分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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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额500万元以上 |
每宗不超过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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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监理 |
中标额30万元以下 |
每宗不超过3000元 |
由中标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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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额30-100万元 (含100万) |
每宗不超过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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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额100万元以上 |
每宗不超过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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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录入:admin 责任编辑:ch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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