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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
关于环卫有偿服务收费的通知 临湘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为了加强我市环境卫生管理,促进环卫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成本审核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在充分吸取我市近两年来环卫有偿服务收费实践经验基础上,决定自2006年9月1日起适当理顺我市环卫有偿服务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卫有偿服务范围 (一) 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矿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武警)、学校(幼儿园)、各类服务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网点、各类市场摊点、住宅、个体经营者所产生的生产、生活、营业性垃圾的清运和处理。 (二) 规划区内单位或个人进行土建施工(含房屋装修)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清运处理。 (三) 市内机动车辆、营运性非激动车辆、基建工地污染城市道路的冲洗、清扫保洁。 (四) 车站、专用车场、各内停车场、市场、专用道路、摊点的清扫保洁。 (五) 临街单位、店铺的门前清扫保洁。 二、环卫有偿服务费及收费原则 环卫服务必须严格遵循“谁交费,谁受益;谁收费,谁服务;不服务,不收费”的原则。凡是环卫部门代为进行清扫、垃圾清运、处理等服务内容的单位和个人,环卫部门必须与其签订合同,双方严格按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个体门店、零摊、基建等环卫费上门征收,各类车辆经我局批准可委托代征,同时要保证服务质量。被服务单位凡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的每日按应交费金额的1%加收滞纳金。 三、环卫有偿服务收费征收项目和标准 (一) 街道清扫及保洁费 街道清扫及保洁费是指环卫部门对城区人口因生产、生活、经营造成的对街道及城区环境污染进行清扫、冲洗、擦拭、保洁等内容的有偿服务收费。 1、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矿企业(含合资、外资、民营)、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武警)、学校(幼儿园)的单位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外地驻临单位的人员、,每人每月向环卫部门交纳街道清扫运费3元。 2、市内临街单位委托环卫部门清扫门前所属卫生区内人行道,按每平方米每月交街道清扫费0.6元,租赁门店已交纳的不得重复收取。 3、城市规划区内单位和个人进行土建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污染城市道路,施工单位按建筑总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向环卫部门交纳街道保洁费。临街门店装修的按装修总面积每平方米3元交纳街道保洁费。 4、市区运输煤炭、砂砾石、石土方,由运输单位或个人按每立方米1元向环卫部门交纳城市道路保洁费。 5、电力、供水、邮电、通讯及市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内破道施工时,按破道面积每平方米交纳城市街道保洁费30元(能按环卫部门要求自行清扫、搬运渣土的不得收费)。 6、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洗灰场、煤店、预制构件场每处每月收取街道保洁费200元。 7、由环卫部门负责清扫、保洁服务的水冲式公厕,使用人小便每人每次交费0.3元,大便(提供手纸)每人每次0.5元。火车站、汽车站内厕所不得收费。 8、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营运性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街道清扫保洁费(不含外地路过车辆),未满一年的,按实际月数计征。 (1) 大客车、大小货车、中巴、的士(含营运性小车)、农用车(含三马、受扶)每台每年240元。 (2) 各乡镇进城营运的客车每台每年150元。 (3) 从事营运的三轮车(含非机动车辆、人力三轮车)、摩托车每台每年120元。 (二)垃圾清运个处置费 垃圾清运和处置费是指环卫部门对城区内人口因生产、生活、经营所产生的垃圾进行清理运输和焚烧、消毒、填埋等处置的有偿服务收费。 1、市区内宾馆、旅社、招待所按床位每床每月缴费2元。 2、夜总会、歌舞厅、卡拉OK厅、电影院、茶楼(不含餐饮)、按摩、洗脚、桑拿浴场、汽车(摩托)修理、美容美发、个体洗车等行业、视其规模大小,每项每月收费100-300元。镭射、录象、理发、网吧、电子游戏室、每项每月缴费40-70元。 3、餐饮业5桌(含本树)以内每家每月缴费40元,5桌以上每增加一桌每月增缴10元,快餐店、夜宵摊点每家每月缴费100元。 4、小型榨油、酒作坊(厂)、副食品加工厂每家每月缴费50元;豆腐店、米粉店(厂)视规模大小每家每月缴费20-30元;单车修理、鞋伞修补每摊每月15元。 5、有固定门面的个体工商业者,每一格门面每月缴费30元(含人行街道清扫保洁费);背街小巷经营门店每家每月缴费15元;商场、超市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500平方米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缴费0.8元,超过5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每月每平方米缴费0.5元,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无固定门面个体游商摊点每天每摊缴费2元;临时瓜果、蔬菜批发每吨缴费10元,产销见面的农民减半收取。 6、住宅生活垃圾每户每月交清运处置费6元。 7、临时性(一次性)垃圾处理费,经环卫部门批准,自行运到指定场所倾倒,每吨须交纳处置费10元。 四、环卫有偿服务及收费的有关事项 (一) 环卫有偿服务收费由环卫部门统一收取和管理,除经我局批准委托代收单位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取环卫有偿服务围。社会福利院交费确有困难的,由环卫主管部门酌情减免。 (二)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属社会公用事业,其环卫有偿服务收费使用规定的票据。所收资金收支分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检年审。 (三) 平本通知到我局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并按规定在各收费窗口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对只收费不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二00六年九月一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以前一切有关环卫有偿服务收费文件一律废止。 二00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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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临湘环卫局 |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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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专业 |
帐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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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王文龙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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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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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414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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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临湘市城东中路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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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价格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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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街道清洁及保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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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发政价[2006]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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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矿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的单位职工、外地驻临单位人 |
每人每月 |
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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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内临街单位门前所属卫生区内人行街道清扫 |
每平方米每月 |
0.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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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凭门店已交纳不得重复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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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规划内单位和个人进行土建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污染城市道路 |
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
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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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街门店装修的 |
按装修面积每平方米 |
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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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区内运输煤炭、砂砾石、土石方 |
每立方米 |
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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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电力、供水、供电通讯及市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城区破道建筑时 |
按破道面积每平方米 |
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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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按环卫部门要求自型清扫搬运渣土的不得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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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市区内洗衣场、煤店、预制构件场 |
每处每月 |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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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水冲式工厕 |
每次 |
0.3元(小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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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便0.5元提供手纸。火、汽车站内厕所不得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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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影响城区环境卫生的营运性机动和非机动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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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外地路过车辆,未满一年的,按实际月数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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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价格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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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大客车、大小货车、中巴、的士(含营运性小车)、农用车 |
每台每年 |
2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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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各乡镇进城的客车 |
每台每年 |
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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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营运三轮车、摩托车 |
每台每年 |
1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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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垃圾清运和处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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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发政价[2006]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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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区内宾馆、旅社、招待所 |
每床每月 |
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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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夜总会、歌舞厅、卡拉OK厅、电影院、茶楼、按摩、洗脚桑拿、美容美发个体洗车等行业视规模大小 |
每项每月 |
100-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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镭射、录象、理发、网吧、电子游戏室 |
每项每月 |
40-
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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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餐饮业(5桌以内) |
每家每月 |
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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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餐、夜宵 |
每家每月 |
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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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小型榨油、酒作坊、副食品加工 |
每家每月 |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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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腐、米粉店视大小 |
每家每月 |
20-
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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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车修理、鞋业修补 |
每摊每月 |
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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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固定门面的个体工商业者 |
每一格门面 |
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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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街小巷经营门店 |
每家每月 |
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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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超市营业面积在100-500平方米 |
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 |
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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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部门批准的个体游商摊点 |
每天每摊 |
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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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瓜果、蔬菜批发 |
每吨 |
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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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住宅生活垃圾 |
每户每月 |
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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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临时性垃圾处置费,经环卫部门批准,自动到指定场所倾倒 |
没吨 |
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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