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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卫有偿服务收费的通知
作者:建设局 文章来源:建设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9 10:51:21


临湘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

关于环卫有偿服务收费的通知 临湘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为了加强我市环境卫生管理,促进环卫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成本审核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在充分吸取我市近两年来环卫有偿服务收费实践经验基础上,决定自2006年9月1日起适当理顺我市环卫有偿服务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卫有偿服务范围
    (一)       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矿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武警)、学校(幼儿园)、各类服务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网点、各类市场摊点、住宅、个体经营者所产生的生产、生活、营业性垃圾的清运和处理。
    (二)       规划区内单位或个人进行土建施工(含房屋装修)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清运处理。
    (三)       市内机动车辆、营运性非激动车辆、基建工地污染城市道路的冲洗、清扫保洁。
    (四)       车站、专用车场、各内停车场、市场、专用道路、摊点的清扫保洁。
    (五)       临街单位、店铺的门前清扫保洁。
    二、环卫有偿服务费及收费原则 环卫服务必须严格遵循“谁交费,谁受益;谁收费,谁服务;不服务,不收费”的原则。凡是环卫部门代为进行清扫、垃圾清运、处理等服务内容的单位和个人,环卫部门必须与其签订合同,双方严格按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个体门店、零摊、基建等环卫费上门征收,各类车辆经我局批准可委托代征,同时要保证服务质量。被服务单位凡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的每日按应交费金额的1%加收滞纳金。
    三、环卫有偿服务收费征收项目和标准
   (一)   街道清扫及保洁费 街道清扫及保洁费是指环卫部门对城区人口因生产、生活、经营造成的对街道及城区环境污染进行清扫、冲洗、擦拭、保洁等内容的有偿服务收费。
    1、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矿企业(含合资、外资、民营)、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武警)、学校(幼儿园)的单位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外地驻临单位的人员、,每人每月向环卫部门交纳街道清扫运费3元。
    2、市内临街单位委托环卫部门清扫门前所属卫生区内人行道,按每平方米每月交街道清扫费0.6元,租赁门店已交纳的不得重复收取。
    3、城市规划区内单位和个人进行土建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污染城市道路,施工单位按建筑总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向环卫部门交纳街道保洁费。临街门店装修的按装修总面积每平方米3元交纳街道保洁费。
    4、市区运输煤炭、砂砾石、石土方,由运输单位或个人按每立方米1元向环卫部门交纳城市道路保洁费。
    5、电力、供水、邮电、通讯及市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内破道施工时,按破道面积每平方米交纳城市街道保洁费30元(能按环卫部门要求自行清扫、搬运渣土的不得收费)。
    6、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洗灰场、煤店、预制构件场每处每月收取街道保洁费200元。
    7、由环卫部门负责清扫、保洁服务的水冲式公厕,使用人小便每人每次交费0.3元,大便(提供手纸)每人每次0.5元。火车站、汽车站内厕所不得收费。
    8、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营运性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街道清扫保洁费(不含外地路过车辆),未满一年的,按实际月数计征。 (1)   大客车、大小货车、中巴、的士(含营运性小车)、农用车(含三马、受扶)每台每年240元。 (2)   各乡镇进城营运的客车每台每年150元。 (3)   从事营运的三轮车(含非机动车辆、人力三轮车)、摩托车每台每年120元。
     (二)垃圾清运个处置费 垃圾清运和处置费是指环卫部门对城区内人口因生产、生活、经营所产生的垃圾进行清理运输和焚烧、消毒、填埋等处置的有偿服务收费。
    1、市区内宾馆、旅社、招待所按床位每床每月缴费2元。
    2、夜总会、歌舞厅、卡拉OK厅、电影院、茶楼(不含餐饮)、按摩、洗脚、桑拿浴场、汽车(摩托)修理、美容美发、个体洗车等行业、视其规模大小,每项每月收费100-300元。镭射、录象、理发、网吧、电子游戏室、每项每月缴费40-70元。
    3、餐饮业5桌(含本树)以内每家每月缴费40元,5桌以上每增加一桌每月增缴10元,快餐店、夜宵摊点每家每月缴费100元。
    4、小型榨油、酒作坊(厂)、副食品加工厂每家每月缴费50元;豆腐店、米粉店(厂)视规模大小每家每月缴费20-30元;单车修理、鞋伞修补每摊每月15元。
    5、有固定门面的个体工商业者,每一格门面每月缴费30元(含人行街道清扫保洁费);背街小巷经营门店每家每月缴费15元;商场、超市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500平方米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缴费0.8元,超过5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每月每平方米缴费0.5元,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无固定门面个体游商摊点每天每摊缴费2元;临时瓜果、蔬菜批发每吨缴费10元,产销见面的农民减半收取。
    6、住宅生活垃圾每户每月交清运处置费6元。
    7、临时性(一次性)垃圾处理费,经环卫部门批准,自行运到指定场所倾倒,每吨须交纳处置费10元。
    四、环卫有偿服务及收费的有关事项
    (一)   环卫有偿服务收费由环卫部门统一收取和管理,除经我局批准委托代收单位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取环卫有偿服务围。社会福利院交费确有困难的,由环卫主管部门酌情减免。
    (二)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属社会公用事业,其环卫有偿服务收费使用规定的票据。所收资金收支分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检年审。
     (三)   平本通知到我局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并按规定在各收费窗口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对只收费不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二00六年九月一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以前一切有关环卫有偿服务收费文件一律废止。                           二00六年八月三十日    

单位名称

临湘环卫局

开户银行

 

单位性质

专业

帐  号

 

负责人姓名

王文龙

联系电话

 

经办人姓名

 

邮政编码

414300

单位地址

临湘市城东中路34号

服务价格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  注

一、街道清洁及保洁费

 

 

临发政价[2006]90号

 

1、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矿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的单位职工、外地驻临单位人

每人每月

3元

2、市内临街单位门前所属卫生区内人行街道清扫

每平方米每月

0.6元

 

租凭门店已交纳不得重复收取

3、城市规划内单位和个人进行土建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污染城市道路

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1元

 

 

临街门店装修的

按装修面积每平方米

3元

4、市区内运输煤炭、砂砾石、土石方

每立方米

1元

5、电力、供水、供电通讯及市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城区破道建筑时

按破道面积每平方米

30元

能按环卫部门要求自型清扫搬运渣土的不得收费

6、市区内洗衣场、煤店、预制构件场

每处每月

200元

7、水冲式工厕

每次

0.3元(小便)

大便0.5元提供手纸。火、汽车站内厕所不得收费

8、影响城区环境卫生的营运性机动和非机动车辆

 

 

不含外地路过车辆,未满一年的,按实际月数计征。

服务价格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  注

⑴大客车、大小货车、中巴、的士(含营运性小车)、农用车

每台每年

240元

 

⑵各乡镇进城的客车

每台每年

150元

⑶营运三轮车、摩托车

每台每年

120元

二、垃圾清运和处置费

 

 

临发政价[2006]90号

1、市区内宾馆、旅社、招待所

每床每月

2元

2、夜总会、歌舞厅、卡拉OK厅、电影院、茶楼、按摩、洗脚桑拿、美容美发个体洗车等行业视规模大小

每项每月

100-300元

镭射、录象、理发、网吧、电子游戏室

每项每月

40-

70元

3、餐饮业(5桌以内)

每家每月

40元

快餐、夜宵

每家每月

100元

4、小型榨油、酒作坊、副食品加工

每家每月

50元

豆腐、米粉店视大小

每家每月

20-

30元

单车修理、鞋业修补

每摊每月

15元

5、有固定门面的个体工商业者

每一格门面

30元

背街小巷经营门店

每家每月

15元

商场、超市营业面积在100-500平方米

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

0.8元

经部门批准的个体游商摊点

每天每摊

2元

临时瓜果、蔬菜批发

每吨

10元

6、住宅生活垃圾

每户每月

6元

7、临时性垃圾处置费,经环卫部门批准,自动到指定场所倾倒

没吨

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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