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临湘市委关于加强对乡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组织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 9:40:48

  为加强对乡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正确、规范地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1998]16号)以及岳阳市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建立健全防范滥用职权,监控权力的运行机制,不断强化乡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廉洁自律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提高拒腐防变、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监督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乡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乡(镇、办事处)正职领导干部和市委管理(含党的关系在临)的党的机关、行政机关、政法机关及人民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乡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监督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决策,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情况;

2、遵守学习、工作纪律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情况;

4、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5、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6、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7、执行国家财经纪律,严格财务管理的情况;

8、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9、按照组织原则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及抓队伍建设情况等。

四、监督措施

(一)上级党组织的监督

1、建立乡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考核和述廉评议制度。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乡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要将本人一年来的思想作风、工作情况、廉洁自律、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抓班子自身建设的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

2)健全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制度。市纪委采取经常性检查考核、综合性考核与专门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对乡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评定为优秀的领导干部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当年评定为不合格的领导干部必须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连续两年评定为不合格的领导干部要进行组织调整、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

3)执行乡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市纪委全会上公开述廉制度。原则上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及市直正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届内要在市纪委全会上公开述廉一次,接受市纪委全会的评议。述廉对象要根据市纪委全会的评议意见,制订整改措施,认真整改,并自公开述廉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纪委常委会报送整改情况。

2、落实“三项谈话”和函询制度。

1)落实任前廉政谈话制度,任前廉政谈话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2)落实市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市纪委负责人在乡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届内至少与其谈话一次。乡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针对指出的问题认真整改,整改情况及时回复。

3)落实诫勉谈话制度,市纪委对有轻微违纪行为、可不给予纪律处分的乡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适时进行警示、提醒和告诫。

4)落实函询制度,市纪委对群众反映乡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勤政廉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要适时进行函询。乡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收到函询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对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无故不回复函询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3、执行个人重大事项申报及审核制度。领导干部的个人重大事项要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市委组织部报告。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至组织处理;涉及违纪的,由市纪委调查处理。

4、加强对乡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认真落实和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规定,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市委组织部每年要对乡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市审计局要对负有经济责任的乡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内或晋升、调任、转任、退休、辞职等离任前的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者如存在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做出处理。

5、实行有错无为问责和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敷衍塞责,对重大事项决策不按照民主集中制要求实行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责任事故的,上级党委要根据《岳阳市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无为问责办法(试行)》追究乡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直至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市委组织部要对乡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要严肃处理。要认真执行拟提拔任用人选廉政情况征求同级纪委(纪检组、纪工委)意见的规定。凡拟提拔任用为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人选,市委组织部应征求市纪委对拟提拔任用人选在廉洁从政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的意见,防止领导干部带病提拔。

(二)领导班子的内部监督

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度。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包括党风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党委(党组)议事规则,科学规范乡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权力运行。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要求,实行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凡属重大问题的决策,如提拔任用干部、项目投资、大额度资金开支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乡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实行末位表态制,即在决策会上,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先表态发言,单位主要负责人最后一个表态发言,提出个人观点,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体决策,最后再形成决议。有些决策也可以实行党委(党组)会票决制。

2、坚持民主生活会和党政主要负责人讲党课制度。市委组织部每年要对乡科级单位民主生活会主题内容作出安排。乡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要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至少一次。民主生活会前,要向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报告。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接到报告后,要派人参加指导乡科级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乡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自觉坚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无故长期不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讲党课制度,乡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讲一堂党课。

3、加强班子成员之间的用权监督,实行“四个不直管”制度。明确乡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本单位机关财务、基建项目、人事工作、政府采购工作的规定。凡涉及到财务、基建、人事、采购等事项应由单位副职具体分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其进行有效监督。

4、实行主要负责人公开承诺制。乡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年初根据工作职责,围绕市委、市政府年度重要工作责任制、乡镇党代会和人代会确定的工作目标,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自身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内容,广泛征求干部群众意见,认真梳理归纳,经所在单位班子成员会议认真研究,确定年度重要工作承诺事项。承诺事项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机关干部大会上公开承诺后,再公开在乡镇、村(居、社区)公开栏或本单位、下属单位公开栏上。领导干部的承诺履行情况作为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和干部考察的重要依据。

5、加强班子内部对主要负责人的日常监督。班子其他成员应与主要负责人进行经常性的思想交流和谈心,发现苗头性的问题及时提醒、制止。对主要负责人思想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领导班子成员应及时对其指出,或向上级党委和纪检机关、组织部门报告。

(三)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

1、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工作规划、决策程序、办事规则等,凡适宜公开的,都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涉及重大问题的决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必须予以公开,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要进一步规范公开内容,扩大公开的范围,将本单位的人事安排、人员调动,二级机构及下属单位负责人的安排,纳入公开的范围,使乡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权力运行更加透明规范。

2、发挥人大和政协的监督职能。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做好对依法任免乡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监督。健全人大代表民主评议制度,评议中要突出对乡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评议。政协和民主党派要发挥广泛联系社会各界人士的优势,加强对乡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作的民主监督。

3、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要坚持发扬民主,发动群众通过行风评议、信访举报等形式,反映乡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在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等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意见,特别是乡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生活圈”和“社交圈”中的情况,并做好调查核实工作。要注重发挥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和离退休老干部的监督作用。

4、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市委宣传部要加强对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的领导,各级要支持各新闻媒体对乡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作的监督,形成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各新闻媒体要增强参与舆论监督的责任感,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特有的作用,及时、全面、准确地对乡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具体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对乡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在市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人大、政协、纪委监察、组织、宣传、审计等机关和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畅通监督渠道,强化监督措施,建立健全规范权力运行的长效监督机制,加强乡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

(三)要自觉接受监督。乡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切实规范从政行为。

(四)要严肃纪律。对违反本规定的,要按照岳阳市《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制实施责任追究的试行办法》和《岳阳市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无为问责办法(试行)》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适用本暂行办法。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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