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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新闻工作管理,严肃新闻宣传纪律,把准正确的舆论导向,促进新闻宣传事业健康发展,经请示市委主要领导同意,现印发《临湘市新闻宣传管理办法》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08年3月25日
临湘市新闻宣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闻宣传工作管理,严肃新闻宣传纪律,把准正确的舆论导向,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闻宣传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市委宣传部在市委的领导下负责全市包括报纸、广播、电台、电视、网络在内的新闻宣传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归口管理,市新闻宣传中心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第二章 宣传导向
第三条 新闻宣传工作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主线,遵循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四条 新闻宣传中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方针政策。
第三章 宣传纪律
第五条 新闻宣传要遵守政治纪律,遵守党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持正确舆论在社会生活中的主导地位。在事关全局、事关政治方向、事关政治原则的问题上,必须旗帜鲜明。
第六条 新闻宣传要遵守纪律,必须接受和服从组织领导,按照市委的部署开展宣传工作,严格执行市委宣传部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令行禁止。
第七条 新闻宣传要遵守职业纪律,必须忠诚于党的新闻事业,敬业爱岗;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实事求是;坚决反对有偿新闻、虚假新闻和失实报道、违规炒作及以稿谋私等不良行为。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八条 新闻审阅审看制度
㈠市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每天刊(播)发的新闻稿件,必须严格把关,实行 “三审制”;业余通讯员向岳阳市以上媒体采写的新闻稿件,各单位应把关核实,加盖公章,并报市新闻宣传中心审核。
㈡下列内容必须向市委宣传部或有关部门报审:
1、市内各新闻单位的重大选题计划,新开辟敏感性强的热门话题、专题、专栏或栏目调整等。
2、重大意外事件、突发事件的报道;
3、涉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全局工作评价性的报道或重要评论;
4、有关民族、宗教、军事、外事、物价、反腐、教育改革等社会敏感问题的报道;
5、新闻单位参与社会上的一些组织或临时性工作班子组织的大型社会活动。
㈢市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每月要对广播、电视、网络的新闻报道和稿件进行一次检查,并进行业务培训和栏目讲评。
第九条 会议和领导活动报道制度
㈠切实改进会议报道,进一步规范领导重要活动的报道,着力解决会议和领导同志一般性活动报道过多过滥、质量不高的问题。
㈡市委宣传部重点组织好市党代会、人大会、政协会、三级干部会、经济形势分析会、季度讲评会等对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以及在临湘召开的具有重要影响的岳阳市级、省级重要会议的宣传报道。对这类报道,各新闻单位要事先做好报道预案,并报市新闻宣传中心把关。事后还要做好解读、贯彻落实的专栏、专题报道。会议报道应突出会议及活动实质内容,淡化程序报道。对市内召开的所有会议,应以会议的重要程度、信息含量、指导作用、新闻价值等作为是否进行报道、报道篇幅大小或时间长短的依据。
㈢要作好主要领导重要活动的报道。对市委书记、市长、市委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市委常委和其他副市级以上领导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分时段和篇幅进行报道。
第十条 重大典型宣传管理制度
重大典型的宣传,各单位各乡镇申报,市委宣传部报经市委同意后统一组织宣传。本市以上新闻单位宣传临湘的典型要征求市委的意见。副科以上的人物报道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委宣传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报道。
第十一条 重大活动宣传管理制度
带全局性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重大活动的新闻宣传,由市委宣传部根据情况统一作出部署,统一组织宣传。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及重大群体性事件报道制度
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的报道,要加强统一管理。市内突发事件的报道,由市委宣传部归口协调,报请主管领导批准或备案后组织实施,新闻通稿由市新闻宣传中心负责,市委主要领导把关,对内对外宣传口径以新闻通稿为准。 ㈡对外报道或对外辟谣工作由市委宣传部会商有关部门后组织实施,突发事件所涉及到的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自行向外提供资料发布消息。
㈢凡发生在市内的各类事故,是否进行公开报道,均由负责该事故处理的市级领导(或由其指定的机构)和市委宣传部决定,并负责报道文稿的审签。
㈣新闻单位对事故的报道,报纸不放在一版,广播、电视不放在时政新闻时段。一般只作一次简要报道,且不得刊播悲惨恐怖的现场照片和镜头,不得进行系列追踪报道,更不得渲染炒作。
㈤市内新闻单位未经市委宣传部批准,均不得派员出市采访报道兄弟县市发生的各类事故。
第十三条 新闻通气会制度
各新闻单位要建立定期新闻通气会制度,市新闻宣传中心每月要向新闻单位下发本月新闻重点提示,各新闻单位每月要向新闻中心报送上月新闻成果。
第十四条新闻通联工作制度
㈠本市级新闻单位的编辑记者要经常同各乡镇和各部门保持联系,掌握基层的第一手资料和信息。
㈡各乡镇、各部门单位报送到两办的信息、材料,需同时报送市新闻宣传中心,以便及时掌握信息。
㈢本市级新闻单位要组织发动通讯员积极参加各项宣传报道活动。
㈣市新闻宣传中心每年要举办一次新闻通讯员培训班,不断提高通讯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 新闻发布会制度
㈠全市性的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由市委宣传部统一安排、布置,负责组织实施。
㈡各乡镇、市直各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必须在半个月前将发布会、招待会的方案上报市新闻宣传中心审批,批准后方可举办。方案要写明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的时间、地点、目的、内容、规模等。
㈢各新闻单位对未经批准的各类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等,不得派记者参加,不得报道。
第十六条 市外新闻媒体采访管理制度
㈠中央、省级、岳阳市级新闻单位记者来临湘采访,由市新闻宣传中心负责核实身份和协调采访工作,除重大采访由市里统一接待外,其它来临湘采访的新闻记者原则上由被采访单位接待。凡经市委宣传部或市新闻宣传中心介绍、安排的记者采访,各单位要负责做好接待和配合采访的工作。
㈡外地新闻单位记者来临湘采访,一般应先到市新闻宣传中心报到衔接。外地新闻媒体记者自行来临湘进行采访的,被采访单位应及时向市委宣传部报告。
㈢各乡镇(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邀请市外新闻媒体来临湘进行新闻采访、拍摄、制作各类节目,必须报市委宣传部审批后方可进行。
㈣境外及港澳台记者来临湘采访,一律需经市委宣传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境外敌对媒体提供广告宣传及其它新闻宣传资料。
第十七条 舆论监督工作管理制度
㈠市委宣传部负责对舆论监督工作的宏观协调和分类指导,把好关,把好度,充分发挥市内主流媒体的主导作用,切实加强对小报小刊和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管理。
㈡对已经依法处理、妥善解决的孤立事件或个别问题,一般不再进行公开批评报道。涉及农村征地、城镇拆迁、水库移民、人员安置等问题以及重大群体性事件、敏感案件等,不宜进行公开批评报道,确需公开批评报道的,由市委宣传部统一部署。
㈢舆论监督要适时适度。重大政治活动期间、重要节日期间以及特殊敏感时期,舆论监督要十分慎重,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㈣对群众提供的舆论监督线索,新闻媒体要派本单位记者采访核实之后按程序报道。不得直接编发互联网上的信息,不得刊播未经核实的社会来稿。
㈤对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要讲清事实、讲明原因,解疑释惑、重在引导,理顺情绪、化解矛盾。
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不得接受宴请和馈赠,不得以舆论监督为名敲诈勒索,坚决杜绝有偿新闻。
㈦进行舆论监督报道,不得干扰和妨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在案件审结前,一般不对案件审理情况进行公开批评报道。
第五章 新闻目标及奖励处罚
第十八条 各新闻单位必须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对上新闻报道方面,做到中央主要媒体年年有,省级主要媒体月月有,岳阳主要媒体周周有。
第十九条 各新闻单位采编人员要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使命感,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推行首席记者、首席编辑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各新闻单位领导和部室主任要竞聘上岗,鼓励人才脱颖而出。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新闻奖励制度。市委、市政府设立“市长新闻奖”,对新闻宣传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年度表彰奖励。各乡镇、市直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励办法,对在新闻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一条 新闻宣传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的,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照新闻宣传管理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违规警告、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屡次出现严重错误,或影响恶劣的要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的通讯员参照本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项按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宣传工作 新闻宣传 管理办法 通知
中共临湘市委办公室 2008年3月25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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