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告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 2013-03-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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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的有关规定,凡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个人,应当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为做好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凡年取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以上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除外),无论在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

二、申报内容:包括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扣税额、应补(退)税额和相关个人基础信息等。申报的“年所得”包含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个应税所得项目,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含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申报地点: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又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四、申报期限:对2012年度取得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2013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五、申报要求:一是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准确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二是要由本人签章;三是要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申报方式:可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采取邮寄申报方式,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理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七、申报表获取方式:可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免费取得,也可到地税机关网站(http://yy.hnds.gov.cn/hnyy/)中的资料下载栏目直接下载。

八、法律责任: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和报送相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阶段结束后,地税机关将结合纳税申报情况,有针对性地对高收入行业、企业和个人组织开展专项稽查,重点查处不申报、零申报和虚假申报行为。

九、咨询、涉税举报电话:

办税服务中心3722060 稽查局3751500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