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区域、时段的通告
(LXDR—2024—00003 临政通告〔2024〕2号)
为加强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减少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参照《关于湖南省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禁烧时段划定严控大气污染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划定临湘市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区域与时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种类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种类包括水稻、玉米、油菜、棉花、豆类、烟草、甘蔗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田边或水边荒草视同秸秆。
二、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区域、时段划定
本通告划定的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范围为临湘市辖区14个镇(街道),包括长安街道、五里牌街道、云湖街道、桃矿街道、江南镇、黄盖镇、聂市镇、坦渡镇、羊楼司镇、桃林镇、忠防镇、詹桥镇、长塘镇、白羊田镇,按时段分为全时禁烧区和限时禁烧区。
(一)全时禁烧区
1.临湘市城市建成区外延500米范围内,各镇(街道)集镇建成区外延300米范围内;
2.途经临湘市的京广高铁、京广铁路两侧2公里范围内;
3.途经临湘市的京港澳高速(G4)、杭瑞高速(G56)两侧500米范围内;
4.途经临湘市的国道(G107、G353)300米范围内;
5.市空气质量监测站5公里范围内;
6.敬老院、学校、医院等单位周边300米范围内;
7.全市区域内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油库、粮库、易燃易爆仓库、化工园等周边1公里范围内;
8.与周边县(市、区)交界1000米范围内;
9.全市区域内所有林地、城市园林绿化带及森林边缘50米范围内的林缘地;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烧范围内。
(二)限时禁烧区
除以上全时禁烧区域外,临湘市辖区内其他区域均为限时禁烧区。
三、禁烧要求
(一)全时禁烧区实行强制性禁烧政策和管理措施,除经检疫确需焚烧处理病虫害的农作物秸秆外,在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都不允许进行秸秆露天焚烧。各镇(街道)要在秸秆禁烧区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标明“秸秆禁烧区”字样,并明确禁烧管控要求。
(二)限时禁烧区在以下条件下可露天焚烧秸秆。
1.临湘市限时禁烧区内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大气污染、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气象条件、焚烧地点和方式,可有序开展焚烧。
2.限烧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1)风速小、静稳、逆温等不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天气;下雨天或者秸秆潮湿不能充分燃烧的天气;
(2)当日18:00至次日8:00的夜间时段;
(3)环境空气质量预报达到轻度及以上的污染天气;
(4)环境空气质量当日实际监测连续出现三小时中度大气污染及以上的;
(5)临湘市人民政府已经启动轻度及以上大气污染应急管控措施的;
(6)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时段。
3.除本条第二项规定的禁止焚烧情形外,限时焚烧区内,由镇(街道)组织实施有序焚烧,在组织焚烧前将焚烧方案报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个人或单位需要焚烧秸秆的,需按以下程序申请焚烧:(1)由个人或单位向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焚烧申请;(2)村(社区)出具初步意见后向属地镇(街道)报备;(3)镇(街道)确认无误后,由所属村(社区)指定焚烧地点、焚烧时段,并安排1名监督员负责现场监督,指导有序焚烧。
4.限时内,经检疫确需焚烧的病虫害秸秆,取得农业农村部门的检疫证明后方可焚烧。
5.气象部门发布的寒潮预警期间,为保护特殊农作物防御霜冻,需报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后,方可焚烧。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的,由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临湘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执法部门及授权(受委托)的镇(街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等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本通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街道)组织辖区内行政村(社区)具体实施。
六、本通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临湘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临政通告〔2023〕2号)同时废止。
临湘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