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岳阳市农村住房
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岳阳市农村住房改扩建管理办法》《岳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22〕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岳阳市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岳阳市农村住房改扩建管理办法》《岳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4日
岳阳市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住房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以及村民现有住房使用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 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选址安全、设计规范、按图施工、验收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建、资规、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应急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全市农村住房建设及质量安全、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内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住建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及其监督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农村住房宅基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资规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农村住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农村住房建筑材料质量、用于经营场所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应急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农村住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管理处,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属地政府管理责任,其所属的村镇建设服务机构具体承担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安派出所应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职责。
村委会(含社区居委会,下同)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并将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要求纳入村规民约,指导村民签订《村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七条 村民承担其住房在建设、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村民在住房使用过程中应当定期检查住房安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将相关情况按程序报告村委会、乡镇政府。
第二章 村民建房审批管理
第八条 村民申请新建房屋,按照《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村民申请建房时,应当提交《村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应当将村民建房政策规定、基本建设程序、质量安全要求等相关事项告知建房村民。
第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和相关保护规划,规避易发生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段和地下采空区等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坡的,应当在乡镇政府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
县级资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村民建房选址安全的检查和监督管理。发现选址不符合建房安全要求的,应当要求乡镇政府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严格控制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原则上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高于11米。各县市区应当结合实际确定并公布当地农村住房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控制标准,且不能超过省上限规定。各地农村住房的建设标准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和公布。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农村住房建设位置、范围及建筑层数、高度、面积,并附经审定的设计方案或通用图集。
第十一条 村民申请建房应当提供设计方案(包括设计图纸,下同)。设计方案应当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有资格的设计人员进行设计(设计方案的质量和安全由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负责),或从政府推广使用的通用设计图集中选择。
县级住建部门应当编制、及时修订农村住房建筑设计通用图集,免费供村民选用,指导通用图集推广应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宣传推广设计图集,协助建房村民选择设计图纸。
第十二条 县级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住房设计单位、设计人员的管理,指导农村住房设计服务,建立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有资格的设计人员信息库。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村镇建设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农村住房设计监管,对村民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设计方案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有资格的设计人员进行设计;是否包含建筑平面图、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水电施工图。
第十四条 村民建房应当委托取得合格证书的乡村建设工匠或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施工。村民提出建房申请时,应当提供选择的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情况。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不得由乡村建设工匠承揽施工,并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一)3层及以上的;
(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
(三)6米跨度及以上的。
第十六条 村民建房设计方案应当经乡镇政府村镇建设服务机构审查通过,选择的施工队伍报交村镇建设服务机构备案。乡镇政府承担自然资源规划和农业农村事务的机构,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宅基地审批手续时,应当查验村民建房设计方案和施工队伍选择情况。
乡镇政府可采取联合办公的方式,由承担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和村镇建设事务的机构,对村民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和设计方案审查等实行联合会审,确保农村建房按图施工、由专业队伍施工。
第三章 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管理
第十七条 乡镇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村民建房公示制度,负责免费制作公示牌,并自开工放线之日设立,直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公示内容应包括建房的基本信息、各方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建房设计图等复印件,以及监督举报投诉电话。
第十八条 村民建房应当与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农村住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施工合同一般需包含以下内容:
(一)建房基本情况,包括建房地点、建房规模、建房内容等;
(二)承包范围和建设工期;
(三)建房质量标准;
(四)合同价格和支付方式;
(五)施工条件和质量安全要求,包括建房合法条件、施工环境、施工人员、建筑材料、按图施工、安全管理措施等;
(六)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
(八)其他需约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方案,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条 建房村民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鼓励使用绿色节能建筑材料、技术,采用装配式建筑。
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协助村民选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偷工减料。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劝阻、拒绝。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销售流通环节的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以及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抽样检查,依法查处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 乡镇政府应当建立村民建房巡查制度,在选址踏勘、定点放线、基坑基槽验收、工程重要节点、主体结构完工和竣工验收等6个环节进行现场巡查,做好现场巡查记录,建立巡查工作台账。乡镇政府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承担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巡查监督服务。
乡镇政府村镇建设服务机构现场巡查应重点对房屋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等重要部位和安拆模板、搭拆脚手架、安全用火用电设施布置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形成质量安全检查记录。
村委会配合乡镇政府对村民建房进行日常巡查,一般一周不少于一次。村委会可聘请取得合格证书的乡村建设工匠负责日常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联合执法机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村民建房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查处不按规划、不经审批、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按图施工等违法违规建房行为,责令建房村民和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停工整改。
第二十三条 县级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和监督管理服务,定期开展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实地抽查,及时将发现的问题移交乡镇政府并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施工的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依规查处,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县级住建部门在实地抽查时,应重点抽查建设程序、建筑材料、按图施工、现场施工质量及安全生产管理等情况。实地抽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每年集中抽查不少于2次,抽查数量不少于当年辖区村民建房总量的20%。
第二十四条 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组织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对其住房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乡镇政府应当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农村住房档案,收集完备的农村住房全生命周期的档案资料,确保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责任可溯。
第四章 乡村建设工匠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住建部门应当加强乡村建设工匠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并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和考核。培训合格的,颁发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格证书,并录入湖南省乡村建设工匠管理信息库。
第二十七条 乡村建设工匠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建筑识图、建筑构造、建筑防火、施工技术、建房质量安全、房屋拆除安全、农村危房改造修缮加固技术、建筑风貌管控要求、行业政策法规等知识。
第二十八条 乡镇政府应当组织辖区内的乡村建设工匠参加县级培训,会同村委会加强乡村建设工匠从业行为的日常监管,及时劝阻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承接农村住房建设业务等不良从业行为。
第二十九条 县级住建部门应当建立乡村建设工匠信用档案,将乡村建设工匠的基本情况、工作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记入信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为村民建房选择乡村建设工匠提供信息服务。
县级住建部门应当定期公布规范作业、信誉较好、建房村民满意度高的乡村建设工匠(或班组)信息。
第三十条 乡村建设工匠应当配合县级住建部门、乡镇政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三十一条 积极探索成立乡村建设工匠协会,鼓励乡村建设工匠成立乡村建设工匠班组或组建劳务公司,加强乡村建设工匠行业自律,提高业务承接能力和农村建房水平。
鼓励建房村民或承揽建筑工程的乡村建设工匠、建筑施工企业购买雇主责任险,为建房施工人员购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等相关保险。
第五章 农村住房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住房拟用于生产经营的,应当进行质量安全鉴定;质量安全鉴定不合格的,不得用于生产经营。
县级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和经营项目许可时,应当查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情况;质量安全鉴定不合格的,不得为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但已开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乡镇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关停整改,及时制止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村民拆除住房前应当向村委会和乡镇政府报备,并委托取得合格证书的乡村建设工匠或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
乡镇政府负责指导村民住房拆除工作,并落实安全防护和警戒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四条 村民及村委会应当充分考虑房屋拆除对毗邻建筑的影响,告知毗邻建筑所有者和使用者,必要时应先组织对相关人员和财产转移。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稳定排查整治常态化机制,组织乡镇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加大废弃建(构)筑物、“空心房”和危险房屋的整治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县级资规、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乡镇督促村民自行拆除违返“一户一宅”制度、村民承诺“建新拆旧”等形成的废弃建(构)筑物、“空心房”和危险房屋;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应当会同乡镇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县级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安全隐患排查,并制定整治措施,督促乡镇做好排查整治工作。
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住房自然灾害风险管控和农村住房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农村住房所有者和使用者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承担整治责任,村委会应当督促其完成安全隐患整治。
第三十六条 农村住房经鉴定为C、D级危房的,村民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暂时未消除安全隐患的,乡镇政府应督促村民腾空封闭、停止使用,并在现场张贴安全警示标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相关规定的,由乡镇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农村住房改扩建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条件、程序和竣工资料归档管理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国有农场、林场、渔场内的村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9日起施行。
岳阳市农村住房改扩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农村住房改扩建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益和住房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改建,是指不增加农村住房建筑体量,需改进其使用安全性能、改善其使用功能、改变其使用目的,而对原有住房进行改造的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扩建,是指在原有农村住房基础上加高加层或增加建筑面积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 农村住房改扩建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严格执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和抗震设防要求,满足农民生活生产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 市住建、资规、农业农村、市场监督、应急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全市农村住房改扩建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农村住房改扩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安排相关工作经费。
县级住建、资规、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应急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村住房改扩建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是农村住房改扩建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住房改扩建的监督管理,审批农村住房改扩建工程,查处改扩建违法违规行为。乡镇政府应当明确村镇建设服务机构,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农村住房改扩建日常管理工作。
村委会(含社区居委会,下同)配合乡镇政府,参与农村住房改扩建监督管理,负责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改扩建活动,巡查、发现、劝阻改扩建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乡镇政府报告。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农村住房改扩建应当参照新建住房进行管理,符合当地建筑风貌管控要求。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应当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房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或拆除,其维修和修缮按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 农村住房涉及结构性改造、超过原结构承载能力、用于生产经营的改扩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有资格的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受委托的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对设计方案负责。
第八条 农村住房涉及结构性改造、超过原结构承载能力、用于生产经营的改扩建工程,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不涉及结构性改造、不超过原结构承载能力、不用于生产经营的改建工程,可由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乡村建设工匠进行施工。承接农村住房改扩建工程应当签订施工合同。
建筑施工企业或乡村建设工匠对承接的农村住房改扩建工程施工质量和现场安全承担责任。
第九条 村民对其住房安全负责,应当定期检查住房安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经鉴定为C级危房的,不得进行扩建,应当采取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不得进行改扩建;符合建房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在原址重建或异地新建住房。
乡镇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改扩建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和旅游景区等房屋租赁行为频繁、人员密集、建设主体混乱地区农村住房改扩建的质量安全管理,杜绝随意加大门窗洞口、超高加层接层、破坏承重结构建设等情况发生。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农村住房改扩建:
(一)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住房有地质灾害隐患需异地搬迁新建的;
(三)住房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住房经鉴定为C级危房的不得申请扩建);
(四)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
(五)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农村建房控制面积标准的;
(六)非法占地的违章建筑;
(七)住房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建房区域内的。
上述情形(一)中住房存在安全隐患需进行维修改造的除外。
第三章 申请审批
第十一条 村民实施住房改扩建应当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实施改扩建。
第十二条 村民对自有住房进行改扩建,应当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住房建设(改扩建)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住房权属证明材料;
(四)住房改扩建设计方案(设计图);
(五)根据有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村委会收到村民申请住房改扩建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改扩建条件的,村委会应当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委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村民持村委会审核意见和改扩建申请材料向乡镇政府提交申请。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接受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批准条件的,由乡镇政府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因扩建需增加宅基地用地的还应同时办理用地手续。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村民改扩建住房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签订施工合同后方可开工建设。需扩建增加宅基地用地的,还应取得宅基地审批手续,经乡镇政府现场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或乡村建设工匠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不得无图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建房村民应当加强监督,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或乡村建设工匠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建筑施工企业或乡村建设工匠对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的应当劝阻、拒绝。
第十七条 乡镇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改扩建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动态巡查制度,会同村委会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村民及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及时整改,对未经批准的改扩建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第十八条 县级住建、资规、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农村住房改扩建的指导和监管,定期组织对农村住房改扩建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农村住房改扩建落实建设规划、占用宅基地、按图施工、质量安全等情况,督促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严格落实农村住房改扩建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县级市场监管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改扩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管,指导督促乡镇政府落实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责任。农村住房改扩建未按程序建设或经质量安全鉴定不合格的,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为其办理营业执照或相关许可审批。乡镇政府应当加强核查,及时制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农村住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报县级市场监管或相关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农村住房改扩建工程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按规定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将验收资料报村委会,由村委会报乡镇政府存入该村民原住房建设管理档案。
建房村民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一条 县级住建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农村住房改扩建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并及时组织核查。
第二十二条 对日常巡查检查发现和投诉举报查实的改扩建违法违规行为,乡镇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国有农场、林场、渔场内的村民住房改扩建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9日起施行。
岳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规范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程序,根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竣工验收,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先审批后建设、先设计后施工、先验收后使用”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住建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相关政策,指导全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住建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依法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明确村镇建设服务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 村民建房,应当选择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乡村建设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方)施工,并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约定住房保修期限和责任。
鼓励建房村民委托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或者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监理人员对农村住房施工进行监理。
第六条 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填写《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告知书》(附件3),将竣工验收时间告知乡镇政府或者经由村委会告知乡镇政府,并提出用地和规划核实申请。乡镇政府在监督竣工验收时,应对村民住房用地和规划进行核实,并出具用地和规划核实证明。
第二章 竣工验收条件
第七条 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农村住房用地和规划条件;
(二)完成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三)施工方在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住房建设相关标准,符合设计图纸及施工合同要求,提供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施工检查记录等施工质量保证资料,并向建房村民提交《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申请书》(附件1);
(四)设计、监理单位出具农村住房质量评估报告(委托设计、监理的);
(五)建房村民与施工方已签署《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附件2);
(六)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第三章 竣工验收组织、程序和内容
第八条 建房村民在农村住房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应及时组织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设计单位(个人)、监理单位(个人)对其房屋进行竣工验收,并告知乡镇政府进行现场监督。
第九条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房村民、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分别陈述农村住房建设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农村住房建设相关标准的情况;
(二)查阅施工记录、检查记录等施工质量保证资料;
(三)实地查验农村住房质量;
(四)对农村住房质量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五)参与验收的单位和个人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填写《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记录》(附件4),参与验收的单位或个人应签名盖章,作为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乡镇政府应当对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应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 农村住房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住,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四章 竣工资料归档
第十三条 建房村民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下列竣工资料报村委会,由村委会统一报乡镇政府存档(附件5),并按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建房人户籍证明资料;
(二)设计图纸;
(三)施工合同(协议);
(四)施工方身份证明及执业资格资料;
(五)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明或销售凭证;
(六)施工质量保证资料;
(七)设计、监理单位出具的农村住房质量评估报告,相关负责人身份证明资料及执业资格证书(委托设计、监理的);
(八)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申请书;
(九)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告知书;
(十)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十一)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记录;
(十二)农村住房用地和规划核实证明。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应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档案,并逐步建立电子档案数据库,改扩建的农村住房建设档案应纳入原档案一并管理。
第十五条 建房村民和施工方对提供的建房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9日起施行。
附件:(略)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湘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2年版)》的通知
(临政办发〔2022〕23号)
临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相关单位:
《临湘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0日
临湘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序号 |
主管单位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市发展和改革局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市发展和改革局 临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2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
2 |
市发展和改革局 |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
市发展和改革局 临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
|
3 |
市发展和改革局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 |
市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
4 |
市发展和改革局 |
节能审查 |
市发展和改革局 临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第44号令) |
|
5 |
市发展和改革局 |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审批 |
市发展和改革局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
6 |
市发展和改革局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
市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7 |
市教育体育局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市教育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
8 |
市教育体育局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市教育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
9 |
市教育体育局 |
教师资格认定 |
市教育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 |
|
10 |
市教育体育局 |
校车使用许可 |
市教育体育局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
11 |
市教育体育局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市教育体育局 |
《全民健身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
|
12 |
市教育体育局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市教育体育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 |
|
13 |
市教育体育局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市教育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
14 |
市教育体育局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市教育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
15 |
市教育体育局 |
校车运营单位的设立审批 |
市教育体育局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
16 |
市民宗局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市民宗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
17 |
市民宗局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市民宗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
18 |
市民宗局 |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
市民宗局 |
《宗教事务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
19 |
市民宗局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
市民宗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
20 |
市民宗局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市民宗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
21 |
市民宗局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
市民宗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
22 |
市公安局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市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23 |
市公安局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市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24 |
市公安局 |
普通护照签发 |
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
25 |
市公安局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市公安局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
26 |
市公安局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 |
市公安局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
27 |
市公安局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市公安局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
28 |
市公安局 |
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市公安局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
29 |
市公安局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深圳、珠海经济特区除外)核发 |
市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42号令) |
|
30 |
市公安局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31 |
市公安局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 |
|
32 |
市公安局 |
机动车登记 |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33 |
市公安局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34 |
市公安局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
35 |
市公安局 |
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施工许可 |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门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湘司办发〔2013〕第76号) |
|
36 |
市民政局 |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
市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
37 |
市民政局 |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
市民政局 |
《殡葬管理条例》 |
|
38 |
市民政局 |
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市民政局 |
《殡葬管理条例》 |
|
39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
40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
41 |
市民政局 |
五保对象入农村敬老院的批准 |
市民政局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
|
42 |
市民政局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民政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市民宗局实施前置审查 |
43 |
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44 |
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45 |
市民政局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审批 |
市民政局 |
《殡葬管理条例》 |
|
46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登记许可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经审查(初审)同意后报岳阳市司法局批准 |
47 |
市财政局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市财政局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9〕第9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第44号) |
|
48 |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
49 |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
50 |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
51 |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第6号) |
|
52 |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外国人、台港澳人员来湘工作许可 |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
|
53 |
市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
54 |
市自然资源局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
55 |
市自然资源局 |
临时用地审批 |
市自然资源局 临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56 |
市自然资源局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57 |
市自然资源局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58 |
市自然资源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
|
59 |
市自然资源局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60 |
市自然资源局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
61 |
市自然资源局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市自然资源局 临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62 |
市自然资源局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市自然资源局 临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63 |
市自然资源局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
64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
|
65 |
市自然资源局 |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市自然资源局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
66 |
市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
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
67 |
市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
68 |
市自然资源局 |
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审查 |
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
69 |
市自然资源局 |
改变土地用途审查 |
市自然资源局 |
《土地管理法》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
|
70 |
市自然资源局 |
建设用地供地审查 |
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
71 |
市自然资源局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市自然资源局 临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72 |
市自然资源局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 |
市自然资源局 临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73 |
市自然资源局 |
土地资产处置审批(不含省直管土地) |
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 |
|
74 |
岳阳市生态 环境局临湘分局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临湘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75 |
岳阳市生态 环境局临湘分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海洋工程、核写辐射类除外,权限内) |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临湘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
76 |
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 |
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
77 |
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临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
78 |
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
79 |
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临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
|
80 |
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临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
|
81 |
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湘建建〔2021〕208号) |
|
82 |
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临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政府投资条例》 |
|
83 |
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审批 |
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
84 |
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审批 |
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 |
|
85 |
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
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临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
|
86 |
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临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7号) |
|
87 |
市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市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
88 |
市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市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市供水条例》 |
|
89 |
市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 |
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 |
市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 |
《城市供水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
90 |
市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市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91 |
市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市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92 |
市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市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93 |
市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
94 |
市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市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
95 |
市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市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96 |
市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市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97 |
市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市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98 |
市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市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 临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城市绿化条例》 |
|
99 |
市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市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100 |
市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市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 |
《城市绿化条例》 |
|
101 |
市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市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 |
《城市绿化条例》 |
|
102 |
市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 |
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 |
市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 临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
|
103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第6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34号) |
|
104 |
市交通运输局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
105 |
市交通运输局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
|
106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
107 |
市交通运输局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
108 |
市交通运输局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
109 |
市交通运输局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
110 |
市交通运输局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
111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
112 |
市交通运输局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不含省际旅客、危险品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79号)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
113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114 |
市交通运输局 |
港口经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
115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116 |
市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117 |
市交通运输局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118 |
市交通运输局 |
车辆运营证核发 |
市交通运输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119 |
市交通运输局 |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
120 |
市交通运输局 |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
121 |
市交通运输局 |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市交通运输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
|
122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
|
123 |
市交通运输局 |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 |
|
124 |
市交通运输局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
125 |
市交通运输局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交通运输局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34号) |
|
126 |
市交通运输局 |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6号) |
|
127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
|
128 |
市交通运输局 |
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
129 |
市交通运输局 |
县内客运业户开业、增项经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
|
130 |
市交通运输局 |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
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
|
131 |
市交通运输局 |
设置、前移、撤销渡口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
132 |
市交通运输局 |
经营性道路旅客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
133 |
市交通运输局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 |
|
134 |
市水利局 |
取水许可 |
市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 |
|
135 |
市水利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市水利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136 |
市水利局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市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
137 |
市水利局 |
河道采砂许可 |
市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
138 |
市水利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市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20〕15号) |
|
139 |
市水利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市水利局、临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区域评估范围社会投资项目受市水利局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140 |
市水利局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市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141 |
市水利局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市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142 |
市水利局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市水利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农田水利条例》 |
|
143 |
市水利局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市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
144 |
市水利局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市水利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
145 |
市水利局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市水利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 |
|
146 |
市水利局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市水利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147 |
市农业农村局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
|
148 |
市农业农村局 |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
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6号) |
|
149 |
市农业农村局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6号) |
|
150 |
市农业农村局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
151 |
市农业农村局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
152 |
市农业农村局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市农业农村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
153 |
市农业农村局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市农业农村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
154 |
市农业农村局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
|
155 |
市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156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药经营许可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药管理条例》 |
|
157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市农业农村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
158 |
市农业农村局 |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 |
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
159 |
市农业农村局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 |
|
160 |
市农业农村局 |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
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
161 |
市农业农村局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
|
162 |
市农业农村局 |
渔业船舶登记 |
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
|
163 |
市农业农村局 |
渔港水域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审批 |
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
164 |
市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165 |
市农业农村局 |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8号)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 |
|
166 |
市农业农村局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
167 |
市农业农村局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
168 |
市农业农村局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
169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
170 |
市农业农村局 |
执业兽医注册 |
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
|
171 |
市农业农村局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
172 |
市农业农村局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
173 |
市农业农村局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
174 |
市农业农村局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
175 |
市农业农村局 |
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审核 |
市农业农村局 |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
|
176 |
市商务粮食局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市商务粮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
177 |
市商务粮食局 |
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审批 |
市商务粮食局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
|
178 |
市文化旅游 广电局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
179 |
市文化旅游 广电局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180 |
市文化旅游 广电局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
181 |
市文化旅游 广电局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令第11号) |
|
182 |
市文化旅游 广电局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2号) |
|
183 |
市文化旅游 广电局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 |
|
184 |
市文化旅游 广电局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185 |
市文化旅游 广电局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186 |
市文化旅游 广电局 |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审核 |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187 |
市文化旅游 广电局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核发 |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 |
|
188 |
市文化旅游 广电局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 |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 |
|
189 |
市文化旅游 广电局 |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不含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
190 |
市文化旅游 广电局 |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 |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 |
|
191 |
市文化旅游 广电局 |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 |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26号令)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
192 |
市文化旅游 广电局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193 |
市文化旅游 广电局 |
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无线)业务审批 |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
194 |
市文化旅游 广电局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临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195 |
市文化旅游 广电局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 |
|
196 |
市文化旅游 广电局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
|
197 |
市卫生健康局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市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
198 |
市卫生健康局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市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
199 |
市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
市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
200 |
市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市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201 |
市卫生健康局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
市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17〕第13号) |
|
202 |
市卫生健康局 |
护士执业注册 |
市卫生健康局 |
《护士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第6号) |
|
203 |
市卫生健康局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市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
204 |
市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市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
|
205 |
市卫生健康局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市卫生健康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
|
206 |
市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市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6〕第46号) |
|
207 |
市卫生健康局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市卫生健康局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
208 |
市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市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
209 |
市卫生健康局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市卫生健康局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
210 |
市卫生健康局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
市卫生健康局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211 |
市卫生健康局 |
义诊活动备案 |
市卫生健康局 |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第365号) |
|
212 |
市卫生健康局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及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核发 |
市卫生健康局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6号) |
|
213 |
市林业局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市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
214 |
市林业局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
市林业局 |
《森林防火条例》 |
|
215 |
市林业局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市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
216 |
市林业局 |
权限内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市林业局 |
《野生动物保护法》 |
|
217 |
市林业局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市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
218 |
市林业局 |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市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
219 |
市林业局 |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
市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
220 |
市林业局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市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
221 |
市林业局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市林业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
222 |
市林业局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类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审核 |
市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
223 |
市林业局 |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
市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森林防火条例》 |
|
224 |
市林业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市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
225 |
市林业局 |
森林资源流转审批 |
市林业局 |
《湖南省林业条例》 《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 |
|
226 |
市林业局 |
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 |
市林业局 |
《草原防火条例》 |
|
227 |
市林业局 |
占用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审批 |
市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
228 |
市林业局 |
植物园设立许可 |
市林业局 |
《湖南省植物园条例》 |
|
229 |
市林业局 |
森林公园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审查 |
市林业局 |
《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 |
|
230 |
市林业局 |
人工繁育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批 |
市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
231 |
市林业局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猎采许可 |
市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湖南省林业条例》 |
|
232 |
市林业局 |
森林生产用火许可 |
市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
|
233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企业登记注册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
|
234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个体工商户条例》 |
|
235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
236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
237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
238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食品经营许可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239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
240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
241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
242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
市市场监管局 临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药品网络销售备案 |
243 |
市档案局 |
地方志书、综合年鉴出版许可 |
市档案局 |
《地方志工作条例》 |
|
244 |
市档案局 |
地方志书、综合年鉴冠名编纂许可 |
市档案局 |
《地方志工作条例》 |
|
245 |
市委宣传部 (市新闻出版局) |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
市委宣传部 (市新闻出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 |
|
246 |
市委宣传部 (市新闻出版局)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登记 |
市委宣传部 (市新闻出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 |
|
247 |
市委宣传部 (市新闻出版局)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市委宣传部 (市新闻出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 |
|
248 |
市委宣传部 (市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市委宣传部 (市新闻出版局) |
《出版管理条例》 |
|
249 |
市委宣传部 (市新闻出版局) |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许可 |
市委宣传部 (市新闻出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
250 |
市委宣传部 (市新闻出版局) |
点播影院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委宣传部 (市新闻出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管理条例》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2018〕第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
|
251 |
市委宣传部 (市新闻出版局)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委宣传部 (市新闻出版局)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管理条例》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21号)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8〕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
|
252 |
国家税务 总局临湘市 税务局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国家税务总局 临湘市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253 |
国家税务 总局临湘市 税务局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国家税务总局 临湘市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
254 |
国家税务 总局临湘市 税务局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 临湘市税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255 |
国家税务 总局临湘市 税务局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国家税务总局 临湘市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
256 |
市烟草专卖局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市烟草专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 |
|
257 |
市消防救援大队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市救援消防大队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
市级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的公众聚集场所或属于市级重点建设工程的公众聚集场所;总面积1000早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总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由岳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审批。 |
258 |
市气象局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市气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
259 |
市气象局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
市气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
|
260 |
市气象局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市气象局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
|
261 |
市气象局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
市气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262 |
市行政审批 服务局 |
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审核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2〕第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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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湘市推进审管联动一体化
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发〔2022〕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相关单位,临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临湘市推进审管联动一体化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4日
临湘市推进审管联动一体化实施方案
为持续推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批服务,强化行业监管,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闭环管理、一体服务的审批监管工作衔接机制,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完善政府治理体系和提高政府治理能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强化部门层级协同信息共享,提升审批服务能力,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按照“许可全监管”“监管全覆盖”“审管一体化”的原则,以建设应用审管联动一体化平台为切入口,将监管贯穿行政权力运行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过程全覆盖,实现审批服务、监管执法的每一个环节有据可依、有迹可循,行政效能大幅度提升,营商环境跨越式优化。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部门层级协同机制,提升审管合力
1.建立联合学习培训机制。对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业务培训、总结大会,本级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审批和监管人员参加,及时了解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动态;行业主管部门在接收、印发、转发有关业务文件时,应将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纳入主送或者抄送范围,确保最新政策同时知晓、同步执行;行业主管部门制订审批、监管本地化改革措施、办事制度时,应共商共议联合起草,进一步提升审批、监管工作的部门协同能力。商事登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不动产登记、城市综合执法、安全生产、生态环境整治、应急消防、网络安全等重点领域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部门的业务培训工作,临湘高新区要积极参与相关业务培训工作。(牵头单位:各领域牵头部门;责任单位:临湘高新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2.建立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审批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同步将许可决定的主要信息推送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在开展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问题,也应及时将行政处罚、强制、征收、检查等监管信息同步推送给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应及时将监管结果和撤销行政许可建议反馈给审批部门;审批部门要核实撤销理由,依法办理撤销,并录入诚信管理系统黑名单开展联合惩戒,形成审管良性互动。市工改办与市城管局要建立日常工作联系机制,工程建设审批相关信息与综合执法信息要互通互信互用。临湘高新区按权限办理的行政许可和监管信息要及时反馈给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平台授权、数据交换、工作联系单等形式及时向高新区反馈行政处罚、强制、征收、检查等监管信息。(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司法局;责任单位:临湘高新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3.建立部门定期会商机制。审批、监管部门应加强联系配合、定期会商,将监管贯穿行政权力运行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让审批更规范,监管更有效。在重大投资项目审批中,行政审批部门通过批前函询、联合勘验、联合评审等方式,充分征求相关监管部门意见,共同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服务,做到充分理解、共商互认、行动一致,实现“审管分离”分工不分家。商事、工改、不动产等三大重点改革领域要建立定期会商制度,临湘高新区、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要分别牵头定期召开相关业务工作会商会,要列出工作问题清单、整改措施清单,工作任务,责任要细化到相关审批和监管办事机构。(牵头单位:临湘高新区、各领域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二)开发审管联动一体平台,提升监管效率
1.业务运行互联互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要依托临湘市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智慧审管”一体化平台,构建个性化智能审管应用场景,开发监管数据采集移动应用端,方便监管工作人员现场采集相关业务信息。“智慧审管”一体化平台要以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服务、流程交互为核心,打通与“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等平台数据链路,推进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提高数据服务质量,实现审批、监管服务事项“一处填报、全网通用”。(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临湘高新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2.证照材料一体使用。建立证照材料数据库,绑定自然人和法人历史证照材料,申请或发起办件时,相关的身份类、资格类、财产类、权益类、信用类、社会关系类等证照材料同步显现在部门应用端的“证照材料库”,供审批、监管部门查阅调用,确保证照材料有效期内不需反复提交或上传。保障证照材料的规范性、一致性,提升审批、监管的业务处理能力,进一步减轻企业群众准备办事材料的负担。(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临湘高新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3.应用信息精准推送。以“轻审批、重监管、强服务”为目标,将打通的数据链路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有机融合,创新打造一体化“智慧审管”应用体系精准推送各类业务数据信息,自动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平台精准推送监管信息,向双随机监管等平台精准推送审批信息,实现审批与监管信息双推送,打造一条审管联动的“高速路”。在审批、监管流程中设置涉及安全、环保等底线工作的“敏感”关键词,自动向相关工作责任人推送监管任务信息。(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临湘高新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三)创新办事结果应用,提升审管效能
1.调整前置程序实行后置监管。重构再造行政权力全链条审批流程、材料规定、核查内容,调整企业开办、项目审批、不动产登记等部分事项前置特殊审批程序为后置,对企业群众监管无违法记录、履行承诺信用良好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度,实行先受理办结,后监管核实,变前置审批为后置监管,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推动行政许可即办率全面提升,使人民群众在政务服务中切实收获改革红利。临湘高新区要按《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助推“五好”园区建设推行“园区事园区办”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8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审批服务告知承诺制,为全市其他部门提供“变前置审批为后置监管”的办事模板。(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司法局;责任单位:临湘高新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2.集成联合监管促进集成服务。找出审批和监管事项之间的业务逻辑关系、环节内容关系,围绕“企业开办”“建厂房”“办不动产证”“纳税”等“一件事”集成服务,对申请材料、办事流程、业务经办环节、事项办理深度、承诺办结时限等进行全面梳理,理顺法律调整企业和自然人全生命周期审批与监管关系,探索在集成服务中实施集成审批或监管、一次审批或监管。对未侵害他人利益的轻微违法,可采取补办许可手续措施中止违法行为的,相关部门要整合监管、审批为“一件事”,为企业群众同时办理处罚和许可业务。(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司法局;责任单位:临湘高新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3.严格闭环管理实现免申免检。依托一套高效协同制度、一张全覆盖事项清单、一个“智慧审管”交互平台,强化电子监察应用,创建“审批+监管+监察”行政权力运行闭环管理体系。通过对人工录入、视频监控、感应设备等采集的各环节数据治理应用构建事项办件“自画像”,实现户籍办理、纳税缴费、住房保障、离职退休、公共服务等热点民生服务事项免申请即可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市场行业管理等重点领域免现场检查即可监管。(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临湘高新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三、保障措施
1.细化责任措施。各相关单位要结合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清廉单元”建设、基层公共服务(一门式)全覆盖、“走流程、解难题、优服务”、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整治、黄赌毒专项整治、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等主题工作进一步细化各项工作具体措施,制订任务清单,每月调度通报一次工作进度。
2.加强督查指导。各部门单位在推进过程中要大力支持,积极做好协调配合、指导评估等工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协调做好“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等平台的数据对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智慧审管”一体化平台操作培训,市司法局要指导各镇(街道)、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机构在办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业务时,使用“智慧审管”一体化平台严格规范录入相关信息。
3.保障实施经费。本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设施设备采购、系统软件开发部署、外出调研学习培训、采购第三方服务等费用,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按程序办理。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湘市液化石油气行业优化
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函〔2022〕7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临湘市液化石油气行业优化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5日
临湘市液化石油气行业优化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我市燃气安全管理,切实解决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站点数量“多散小”、安全隐患多、未按规范标准化场站建设和管理水平低下等问题,有效提升燃气经营管理维护、硬件标准和安全设施水平,加快形成符合临湘经济社会发展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规模化结构体系,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以市场为导向、改革为引领,贯彻“公共服务一盘棋,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发展思路,协调推进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规模化改革,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健全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安全、服务三大保障体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要求,按照《临湘市燃气专项规划(2016—2030)》,坚持“行业优化、合并重组、规模经营、集中配送”的目标,全面推进液化石油气行业优化工作。重点将全市19个液化石油气经营站点优化为5个储配站、24个瓶装燃气销售网点。
三、工作任务
(一)规范优化液化石油气站点。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总体原则,计划保留何诚燃气(储量350m3)、儒溪气站(储量312m3)、鑫辉燃气(储量1200m3);升级改造路南气站(储量350m3)、坦渡气站(储量350m3),将其他站点改造成瓶装燃气销售网点。
(二)取消零散配送点,合理设立销售网点。优化保留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将按照《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程序重新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配备符合条件的配送员(原则上优先原有配送员)。按照《临湘市燃气专项规划(2016—2030)》要求,计划在中心城区和江南镇各设3个销售网点,羊楼司镇、坦渡镇、聂市镇、桃林镇、詹桥镇、长塘镇、白羊田镇、忠防镇各设2个销售网点,黄盖镇、桃矿街道各设1个销售网点,销售网点原则上在原站点设立。
四、部门职责
市城管局:履行燃气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牵头液化石油气行业优化工作,负责市域内符合条件的燃气设施改动项目审批许可,以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液化气定点销售证申报的审查、发放工作,按照《临湘市燃气专项规划(2016—2030)》要求,督促液化石油气行业优化落实到位。
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办):整体协调各镇(街道)、各相关职能部门抓好燃气安全管理和消防管理等相关工作,督促液化石油气行业优化的推进和落实。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不符合《临湘市燃气专项规划(2016—2030)》的灌装站气瓶充装单位主动注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按程序报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并要求其拆除充装设备设施,不再为其办理特种设备备案,对规划许可内保留的储配站依程序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新建、改扩建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和销售网点用地规划选址、核发规划许可、土地出库、挂牌出让等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做好新建、改扩建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消防设计及验收工作,对新建的建(构)筑做好报建及监管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违法违规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的打击处理。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临湘分局:负责做好城市建成区和涉及环境敏感区(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的新建、改扩建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环评审批工作。
市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液化石油气行业优化行动,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镇(街道):负责对所属辖区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销售网点、燃气用户监管,建立网格管理模式,建立预警信息网络,实时推送报警信息至相关管理部门,及时排查和消除企业及用户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召开全市液化石油气行业优化及统一配送工作动员部署大会,明确各部门单位职责,组织配送员统一培训上岗,做好配送员规范管理工作。
(二)集中优化阶段(2022年5月5日至2023年9月30日)。严格按照《临湘市燃气专项规划(2016—2030)》规范标准,启动液化石油气行业优化工作。对不在专项规划布局范围内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停止受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延续申请,对违法经营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依法依规关闭取缔。加快淘汰设备设施基础差、安全管理水平低的储配站,减少重大危险源,坚决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同时,不再保留的储配站在原有站点改为符合要求的瓶装燃气销售网点,配备配送员,集中配送。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组织相关部门对前阶段的优化工作进行复查核实,查找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总结经验,形成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合实效。成立临湘市液化石油气行业优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城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临湘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和各镇(街道)镇长(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城管局,市城管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液化石油气行业优化的日常工作。各镇(街道)、相关市直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锁定目标、细化任务、压实责任,确保优化工作取得实效。
(二)优化行业布局,落实规范管理。各镇(街道)和相关市直单位要督促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按照《临湘市燃气专项规划(2016—2030)》增设瓶装燃气销售网点,经属地镇(街道)初审、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把关后,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瓶装液化气定点销售证。同时,扩大合格瓶装燃气销售网点在农村的覆盖程度,推进自有产权钢瓶配送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信息沟通。各镇(街道)和相关市直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以及新媒体开展“多方位、全立体”的宣传工作。重点针对季节变化、设施安全、使用常识等老百姓通俗易懂的内容开展宣传活动;通过村(社区)宣传栏、居委活动室以及走访入户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开展用气安全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基础知识,提高公众的燃气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技能。
(四)强化督查考核,严格奖惩兑现。各镇(街道)要完善安全监管机制,对标对表,层层分解责任,建立“机制科学、制度完善、队伍配套、资金落实”的长效管理机制。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液化石油气行业优化工作的督查力度,并严格兑现奖惩,对于优化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敷衍塞责,进展不快,或安全隐患较大的,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和问责。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起施行,2022年5月20日印发的《临湘市液化石油气行业整合实施方案》(临政办函〔2022〕39号)即行废止。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临湘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临政办函〔2022〕7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机构设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临湘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刘 琦 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杜卫东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黎建平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姚铁军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 员:张京贤 市纪委常务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李红旭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陆伟雄 市政府办副主任
段光胜 市委网信办主任
周 伏 市发改局局长
何华光 市财政局局长
李宗才 市教体局局长
万云霞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强华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陆如勇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
周良植 市人民政府总督学
黄明良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李小军 长安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 正 五里牌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文元 云湖街道办事处主任
喻俊峰 桃矿街道办事处主任
骆东子 羊楼司镇镇长
李 露 坦渡镇镇长
李 青 聂市镇镇长
张 宁 江南镇镇长
谌汤泉 黄盖镇镇长
曾 伟 詹桥镇镇长
潘 骙 忠防镇镇长
陈 磊 桃林镇镇长
胡 彬 长塘镇镇长
张 力 白羊田镇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教体局,由市教体局局长李宗才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人民政府总督学、市教体局党组成员周良植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统筹协调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相应岗位人员自然替补,不再另行文。
附件:临湘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及工作要求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7日
附件
临湘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及工作要求
一、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
校车工作由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校车办)统一管理。
1.组织召开校车联席会议,分析车辆及驾驶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车辆安全管理的对策,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2.审批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购车申请。
3.审批校车行政使用许可证和校车标牌。
4.指导监督市教育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保校车运行安全。
5.指导监督学校、镇(街道)校车办、校车运营公司、校车队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6.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提升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指导监督校车公司(校车队)组织驾驶员、照管员进行安全教育、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学习。
7.开展校车安全管理日常督导工作检查。
8.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对各镇(街道)校车管理工作进行考评。
(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1.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和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违反《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每年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审验,按期对校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2.负责全市校车标识、标牌核发工作,负责校车驾驶人的资格审查,严把驾驶员的准入关和资质关,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3.建立校车台账,定期汇总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数据,通报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并提出处理意见。
4.教育其他车辆驾驶人员对校车进行礼让;适时安排警力在学校附近人员较为集中、交通相对拥挤的路段维持秩序;严格落实学生车辆户籍化管理,监督管理承包车辆安全情况。
5.负责城区内学校、幼儿园门前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及维护工作。
6.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三)市交通运输局
1.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协助相关部门加强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管理和规范非专用校车的营运行为,严厉打击专用校车非法从事班车营运等交通违法行为。
2.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城乡巴士公用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建设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3.严厉打击“黑校车”非法运营,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4.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四)市教育体育局
1.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参与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会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交通运输局等职能部门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监察和审查备案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2.做好校车使用许可证申请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校车现状及校车需求。
3.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落实上下学交通组织,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驾驶员、照管员、车辆台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校车的日常管理,发现学生搭乘非法营运车辆应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部门,牵头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4.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建立健全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责任机制,明确校长(园长)、班主任和教师的护学责任。督促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处罚。
5.督促学校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是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做到安全、文明乘车,做好安全交接工作,与司乘人员记好交接日志,并接受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和消防大队的监督检查;二是指派专人负责对校车每次运送学生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员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必须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严禁校外人员乘坐接送学生幼儿专用车辆;三是合理调整学生的上下学时间,在确保完成规定教学活动时间的前提下,采取错时制上下学轮回接送学生的方式,减轻校车运载压力,确保接送学生行车安全;四是履行“校车七不放行”:校车发车前,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专人查验校车。在发车查验程序中,发现无随车照管人员的、驾驶人与校车标牌载明的驾驶人不符的,驾驶人疲劳驾驶的,驾驶人饮酒或者严重身体不适的,驾驶人情绪异常、不适宜驾驶校车的,超过核载人数的,以及妨碍校车安全的其他情形的,不得放行。
(五)市应急管理局
1.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
2.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职责,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指导镇(街道)村(社区)安全监管机构充分利用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综合网络平台进行监管。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校车发生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市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做好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网上宣传报道工作,加强网上舆论引导、网上管理和网上舆情监管。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七)市财政局
1.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会同市教体局制定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2.参与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市政府要求承担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3.参与校车安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八)市发改局
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校车服务收费管理,密切跟踪校车收费的执行情况,保障收费标准基本稳定。适时对收费管理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研究提出调整完善收费管理政策的指导性意见。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加强对校车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督促校车生产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保证其所生产(包括改装)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2.依照《条例》及政府规定,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对生产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3.负责校车运营公司和校车维修企业的登记注册,建立校车营运公司登记注册的“绿色通道”,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4.依法规范和维护校车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监督管理校车市场交易行为。
(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将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纳入考评体系,确保占10%以上的权分。
2.依照“地方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校车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本辖区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镇(街道)镇长(主任)是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建立镇(街道)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制定并落实镇(街道)校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镇(街道)校车安全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应急队伍,开展应急演练。
3.各镇(街道)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研究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的会议;各村(社区)确定一名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监督员,落实各村(社区)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村(社区)对辖区内校车安全监管力度,积极构建全社会举报监督机制。
4.对校车行驶线路、停靠站点进行实地勘查,建立安全隐患台账,消除已开通校车行驶线路出现的安全隐患。会同相关部门统一规划、设置校车停靠站点及其预告标识、站点标牌和标线。
5.每月开展一次校车专项督查,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严厉打击“黑校车”接送学生和校车超载超员、无照管员、安全设施设备不齐、医药箱药品过期、司乘人员不系保险带、交接手续不到位、故意关闭或遮挡校车监控摄像头、校车带“病”运行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市纪委监委
1.对相关部门履行赋予的职责进行监督,确保各部门工作落实。
2.对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的不作为、失职、渎职行为进行问责、依规依纪依法进行查处。
(十二)临湘市博才校车服务有限公司
1.确保所有为学生服务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经市校车办审核,在公安交警部门取得校车使用许可。
2.依照《条例》要求聘请合格资质的驾驶员,牵头处理校车安全责任事故,落实校车安全事故赔偿。
3.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4.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员、照管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员、照管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5.会同学校一起对学生进行乘车安全教育,教育学生安全乘车知识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定期组织校车开展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6.与学校、学生监护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坚持校车运营监控,及时提醒制止校车司机违规行为,督促各镇(街道)校车队做好每天交接手续,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7.切实履行校车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二、工作要求
(一)专班推进。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关注度高、难度大、责任重。各成员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集中领导下,主动作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其他校车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要组建工作专班,制定相关工作方案,负责校车管理各项工作的具体推进。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对接市校车办,原则上每月上报一次校车管理工作情况。
(二)广泛宣传。各成员单位要广泛开展校车安全管理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关心学生出行安全的意识。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广播等宣传手段向学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宣传有关法规和校车管理规定,教育家长监督和拒绝子女乘坐违法校车。通过点面结合、形式多样的深入宣传教育活动,使社会各界重视关心学生安全出行,抵制校车不安全行为。
(三)清单管理。要重点针对校车数量、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运行时间、行驶路线及道路安全隐患等进行排查、并逐一建立档案。要通过定人、定校、定车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校车进行排查和检验,杜绝“病车”进入校车行列,每次排查和检验的结果要记入校车档案。对发现校车有交通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整改,不消除隐患禁止上路行驶。
(四)全面督查。组织力量对校车开展全面督查,做到全域覆盖、不漏一车。要重点检查校车是否有乘车学生不系安全带、超员、超速、疲劳驾驶,不按审核路线行驶;是否有非校车接送学生的违法行为;校车监管平台是否实现现场图片、视频实时传输功能。要联合各成员单位加大路面对校车的监管,严厉查处无牌、假牌、套牌及报废车辆作为校车上路行驶和严重超载、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一律先纠正后处罚,该罚款的一律顶格处罚,该报废的一律强制报废。
(五)加强教育。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经常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要建立完善乘坐校车学生登记台账,完善校车安全乘车管理制度,细化校车安全接送方案。要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接送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要进一步完善学生乘车交接手续,严格落实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制度;要进一步完善校车日常管理档案,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鼓励乘车学生及其监护人举报校车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的问题要及时逐一查实,并采取果断措施予以纠正。
(六)责任追究。建立校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采取提醒、约谈、通报等方式开展催办督办,问题依旧严重,隐患依然突出的,启动倒查问责。凡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排查整改不彻底、管理不规范、效果不明显,或因上述原因导致发生涉及校车安全责任事故和师生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导致重大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湘市人民政府
关于冯志刚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临政人〔202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冯志刚同志兼任市政府侨务办公室主任;
肖芳明同志兼任市政府办副主任;
李勤(女)同志任市第二中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市第二中学总务处主任职务;
李朝辉同志任市第二中学教务处主任(试用期一年);
易小燕(女)同志任市第二中学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陈楚波同志任市第二中学教研处主任(试用期一年);
谢正东同志任市第二中学总务处主任(试用期一年);
李滔龙同志任市第二中学政教处主任(试用期一年);
姚剑锋同志任市公路建设和养护中心副主任;
元咏梅(女)同志任市人民医院副院长;
陆劲松同志任市融媒体中心副主任,免去其市融媒体策划调度中心主任职务;
汤毅同志任市聂市古镇建设保护管理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刘信志同志任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大队长;
李栋林同志任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主任;
廖华同志任市大市场管理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李勇军同志任长安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免去其五里牌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李鑫同志任长安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郑迪瑞(女)同志任五里牌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彭小琛同志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刘木清同志市公安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谭献忠同志市公安局羊楼司警务站站长职务;
免去游黎明同志市公安局危险爆炸物品管理大队大队长职务;
免去王济民同志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方志雄同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谈红亮同志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郑辉同志市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职务;
免去黄世雄同志市商务粮食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朱华林同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刘鑫同志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余致新同志市农业农村局总农艺师职务;
免去陈文同志市第二中学政教处主任职务;
免去张波同志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主任职务;
免去李兵同志市人民医院副院长职务;
免去王佑良、胡跃虎同志长安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临湘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