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湘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 2013-05-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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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湘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LXDR—2012—00011  临政发〔2012〕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现将《临湘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八日

 

临湘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推进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发挥政府统计的整体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及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部门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岳政发〔2010〕1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为满足行政管理需要而依法实施的专业性统计活动。

第三条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负责本部门及管辖系统内的统计工作。承担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应负责全行业统计任务,健全行业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岗位,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等职权时不受非法侵犯。

第五条  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对本部门、本系统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有责任协助市统计局进行查处。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六条  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应报经市统计局审批或备案。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制度应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第七条  拟审批(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函(备案函);

(二)填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新增、调整或续批)审批(备案)申报表;

(三)调查方案、相关文件、包括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表式、指标解释等。

第八条  市统计局在收到部门送审(备案)资料后,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九条  统计调查项目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度。

在有效期内需修改或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须按法定程序重新办理审批(备案)手续。超过有效期未重新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统计调查项目,自行失效。

第十条  未经市统计局审批(备案)而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变更统计调查内容的,市统计局有权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一次性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定期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全面调查。调查适用的统计标准应当与国家统计标准和部门专业标准相一致。统计调查表式应符合统计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格式要求。

第三章  统计资料管理、报送及公布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统计台帐的记载要与相应的原始资料、记录及统计报表相一致,台帐登录必须及时、连续、完整,并进行数据备份。统计台帐数据如有修改变动应作详细说明,留底备查。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市统计局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市统计局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统计调查、统计报表、统计数据发布等管理审批规定。在对外公布、提供统计资料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重复的部门统计数据,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数据为准;部门使用的区域性统计数据必须是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认可或公布的数据。 

(二)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交叉的部门统计数据,以及涉及本地区某一方面或某一行业的经济总量数据,均须待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评估审查认定后,方可对外公布、提供。

(三)计算机网络,以及出国携带或对外商务谈判中使用统计资料,均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执行。

(四)任何部门和个人公开发表本部门管辖系统内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须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各部门报送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各种统计报表,必须同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定期公布的部门统计数据及每年编印的本部门统计年鉴、统计资料汇编等应按规定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七条  各部门通过新闻媒介对外发布统计信息,应遵守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发布或者提供统计资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的规定。

第四章  统计数据质量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和评估报告制度,采取科学规范的方法,对本部门的统计数据质量进行评估,并自觉接受市统计局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加强统计数据的审核,建立健全统计数据的初审、复审制度,上报的统计数据必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对于报表中的各项数据,应逐项进行平衡关系和逻辑关系审核,并与相关统计资料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异常,应及时核查原因,修改订正;确属特殊情况的,应附文字说明。

第二十条  综合运用技术审核、综合判断、实地核实、集中会审等科学方法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与分析。

第五章  统计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加快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配备必要的网络传输设备,不断改善统计机构和人员的工作条件,逐步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管理的网络化、现代化。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数据库、统计调查数据库,积极推行网上直报数据采集系统,加强部门间协作,积极推进统计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政府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第六章  统计工作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统计工作职责:

市农业局:负责对全市种植业统计的布置、收集、整理、汇总;负责对种植业的播种面积、产品产量和农业总产值、农业增加值等相关数据评估分析。

市林业局:负责对全市林业统计的布置、收集、整理、汇总;负责对林业产品产量和林业总产值、林业增加值等相关数据评估分析。

市畜牧水产局:负责对全市畜牧业统计的布置、收集、整理、汇总;负责对畜牧、水产产品产量和畜牧业总产值、畜牧业增加值等相关数据分析评估。

市工信局:负责全市规模工业企业统计的布置、收集、整理、汇总;负责对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工业技改投资、规模工业节能降耗、非公经济总产值、非公经济增加值等相关数据评估分析。

市房产局和市建设局:负责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一套表的布置、收集、整理、汇总;负责对房地产业的投资额、销售面积,建筑业总产值等相关数据评估分析。

市发改局:负责重大项目统计的布置、收集、整理、汇总;负责对固定资产投资、万元GDP能耗等相关数据评估分析。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限上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企业报表布置、收集、整理、汇总;负责对服务业营业总收入,批发和零售业销售额、住宿和餐饮业营业额相关数据评估分析。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统计的布置、收集、整理、汇总;负责对高新技术增加值、研发经费支出、专利数等相关数据评估分析。

市工商局:负责城镇私营和个体户从业营业收入、从业人数等相关数据的提供和评估分析。

市农办:负责对农村住户调查户选点,资料收集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等相关数据的提供和评估分析。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人口统计的布置、收集、整理、汇总;负责对全市常住人口数据提供和分析评估。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总收入和总支出、一般公共性财政支出等相关数据的提供和评估分析。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等相关数据的提供和评估分析。

市地税局:负责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等行业各项税收相关数据的提供和评估分析。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公路、水路总里程和全社会运输周转量等相关数据的提供和评估分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等相关数据的提供和评估分析。

市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等相关数据的提供和评估分析。

市电信公司:负责电信业务总量等相关数据的提供和评估分析。

市邮政局(公司):负责邮政业务总量等相关数据的提供和评估分析。

市保险机构:负责保费收入、支出等相关数据的提供和评估分析。

市电力局(公司):负责全社会及工业用电量等相关数据的提供和评估分析。

市旅游局:负责旅游总收入、总支出等相关数据的提供和评估分析,协调星级酒店数据收集及评估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主要污染物减排等相关数据的提供和评估分析。

第二十四条  市统计局在统计业务上负责对部门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的指导。

(一)按照《统计法》指导各部门统计工作,开展统计数据标准、目录及分类体系标准建设,建立对部门统计标准的审定制度;研究制定本系统统计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协助开展部门统计分析,不断提高全市统计优质服务水平。

(二)牵头建立以国民经济核算及各类考核考评等内容的部门统计联席会议制度:对全市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形成分析预测报告,研究部门统计数据采集和报送问题。

(三)开展对各部门统计的检查、巡查工作,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督促整改,依法依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市监察机关给予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