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湘市爱国卫生暂行规定》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1〕1号
LXDR—2011—01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临湘市爱国卫生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临湘市爱国卫生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爱国卫生运动是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的改善和提高环境卫生质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创造良好工作、生活环境的活动。
爱国卫生包括市政卫生、环境卫生、农村卫生、环境保护、疾病预防、除“四害”和健康教育等内容。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方针。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应将爱国卫生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纳入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制定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发展规划,并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市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统筹协调全市的爱卫工作,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爱卫会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组成,爱卫会各组成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爱卫工作。
市卫生局、市药监局:组织做好预防控制重大疫情和各种传染病以及指导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医源性垃圾、污物等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强卫生监督执法;抓好食品、药品、公共场所、化妆品、饮用水卫生的监测监督工作,开展除害防病技术指导,“四害”密度监测及科学研究,组织实施全民健康教育计划和社区卫生保健规划。
市爱卫办:组织协调全市爱卫工作,负责抓好爱卫组织管理、文明卫生创建、农村改厕、全民健康教育和灭鼠除“四害”等爱国卫生工作。
市建设局: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建设系统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并按省、市要求落实到位,指导并监督实施环境卫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加大市容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店外经营、乱停乱摆、占道经营等监督检查及查处力度;加强对生活垃圾、粪便的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抓好“门前三包”,保持城市街巷整洁、绿化、美化;加强全市公园及城区绿化管理,国家珍贵树种的保护,力争城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省要求;加强市政基础设施的管护;积极开展创建“园林式单位”活动,抓好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的中、长期规划与建设、监测、管理工作,做好下水道、绿化带等地的灭鼠除害工作;加大违法违章建筑的查处力度,抓好基建工地的环境卫生与文明施工,搞好工地除“四害”工作。
市环保局: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重点加强工业“三废”防治和各类噪声的统一监管及工业噪声的具体监督工作,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
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技监局、市市场管理中心:加强对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督促市场管理单位抓好集贸市场卫生设施建设和日常清扫保洁工作;依法严格规范卫生杀虫药械生产、经营资格;严肃查处非法生产销售禁用鼠药行为;严格审批户外广告。
市文明办、市文化局、新闻、广播电视部门: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科普知识宣传,普及和提高群众性卫生科学知识,积极宣传、督促、实施卫生法规;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主渠道作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曝光,对好的单位和好的典型及时通报表扬;市文明办要把爱国卫生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提高中华民族文明素质的重要内容,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镇、村、文明单位活动规划。
市教育局:加强学生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培养学生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习惯,提高学生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爱国卫生和卫生宣传活动;改善学校教学条件和卫生设施质量,加强对学校食堂管理,协助卫生、城管部门对学校周边饮食行业及个体摊饮的管理,严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净化、绿化、美化学校环境,确保城乡学校饮用水和无害化卫生厕所在“十二五”期末普及率达90%以上;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托幼、少儿机构应当开展卫生健康常识教育。
市农办、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能源办:市农办、市能源办组织做好人、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和推广沼气能源的综合利用工作;全面落实全市沼气能源计划,加快农村改沼气步伐。市农业局定期组织开展农村灭鼠,认真贯彻《农药管理条例》,牵头组织开展毒鼠强等禁用杀鼠剂的整治活动,积极组织农民参与健康教育和乡村除“四害”活动;协同卫生等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工作。市水利局要结合新农村要求,认真落实人畜饮水工程计划,确保“十二五”期末,全市乡村自来水普及率达85%以上。
市工业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抓好文明生产、劳动卫生、“三废”治理和职业病防治。
市商业、供销、粮食等部门:督促指导所辖单位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和《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加强管理,提高从业人员自身素质;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健全制度,完善卫生设施,搞好除“四害”工作;配合开展公共卫生场所控烟工作。
市体育局:要坚持体育与卫生相结合,积极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人民群众身体素质。
市公安局:要积极配合爱卫、城管执法,维护公共卫生设施和市容市貌,对盗窃破坏、毁坏公用卫生设施、市政设施的案件加大侦破力度,及时破案;加大对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剧毒性鼠药的查处力度。
市公安交警大队:制订全市交通安全管理的长远规划,完善各类交通安全警示及标志,规范城区车辆停靠,禁止乱停乱靠,对过期报废车辆、无证无照驾驶的加大巡查力度,禁止畜力车和“五漏”车辆入城,以维护城区正常交通秩序、交通安全及交通工具卫生。
市交通局、市旅游局、临湘火车站:搞好车站、宾馆饮店、旅游景区(点)的卫生管理,抓好废弃物收集处理以及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治理;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搞好铁路沿线清洁工作,禁止白色污染;协助做好发生重大疫情的管制工作,积极开展除“四害”、控烟、创建卫生窗口单位活动。
市房地产局:抓好小区建设及物业管理,做好创建卫生示范小区的工作。
长安街道办事处、五里牌乡、城南乡:全面组织、指导、协调、开展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着重抓好除“四害”和卫生城市、文明卫生单位、卫生社区、卫生镇、卫生村等创建及社区健康教育活动,负责辖区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环境卫生的生活、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改善和提高环境卫生水平。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经常组织群众学习卫生知识、培养卫生行为,不断提高全民卫生素质。
其他成员单位和部门要根据全市爱卫工作计划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具体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成立爱国卫生组织或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九条 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活动月,重点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十条 城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卫生城市建设标准,完善卫生基础设施,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应当按照村镇建设规划整治环境,以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改建卫生厕所、改善饮用水条件和杀灭“四害”、预防疾病为重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的活动。
第十二条 城区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义务卫生劳动制度,严格实行产权单位、归口单位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三包责任制,确保市容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的义务。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随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物,不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不损坏公用设施和花草树木,不乱贴乱画等。
第十四条 禁止在下列公共场所吸烟:
㈠影剧院、歌舞厅和音乐厅的观众厅、游艺厅(室)、音乐茶座(室);
㈡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览厅;
㈢邮电业、金融业及大型商场的营业厅;
㈣公共交通工具内及火车、客车候车室、售票厅;
㈤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住院部;
㈥托儿所、幼儿园、学校、体育馆、文化馆;
㈦机关、企事业单位、宾馆、旅店业的会议室、接待室;
㈧其它公共场所。
禁止吸烟的场所,由场所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并加强管理。
第十五条 城区所在地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城乡结合部的农户饲养家禽要实行限养、圈养,城区禁止养犬,因特殊需要养犬的,须公安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动,消除病媒生物的孳生场所,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全国和省爱卫会规定的标准之内。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在爱卫会统一组织下,参加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动。
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所需药品、工具的工本费,由受益者负担;受益者不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担。
第十七条 用于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的药品、工具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严格禁止使用毒鼠强、毒鼠硅、氟乙酰胺、氟乙酸钠,甘氟、邱氏鼠药等剧毒急性鼠药。
第十八条 市爱卫会可以聘请爱国卫生监督员。爱国卫生监督员担负市爱卫会委托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九条 市爱卫会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管检查,对不履行爱国卫生义务的单位,可以对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报告市人民政府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对于妨碍爱国卫生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市爱卫办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达到卫生乡(镇)、村和文明卫生单位标准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爱卫会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取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或者取得荣誉称号后卫生质量下降已不符合标准的,由授予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拒不参加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的,由市爱卫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病媒生物的药品、工具的,由市爱卫会会同公安、工商、农业、技监、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