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湘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1〕9号
LXDR—2011—01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临湘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临湘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加强和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确保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开展,根据湘建房〔2008〕460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岳政发〔2007〕10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和住房状况等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条 临湘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在临湘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房地产管理局下设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具体承办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及申购家庭的资格审查、已购家庭的信息台帐建档等工作。各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申购家庭的受理、初审、复审工作。监察、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并在当地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五)未享受过以下任一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落实安置政策专用住房;
(5)拆迁安置住房;
(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六) 凡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待遇(含房改、集资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离婚后夫妻双方原则上均不能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优惠。其住房问题应由双方在离婚时一并妥善解决;如居民离婚后确有异常特殊住房困难情况,且离婚两年以上,经相关部门严格审查,方可考虑同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根据我市目前经济适用房发展规模和财政承受能力的实际情况,年龄未满30周岁的离异、丧偶、未婚居民,暂不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所需提交的资料:
(一)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家庭收入情况、住房状况、资产情况及其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单位、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资产情况及家庭现住房状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其他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由相应管理机构出具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出具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失业证》,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的提供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证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由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到市保障住房配售中心领取《临湘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批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将其及上述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交,由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
(二)初审和公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应当自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组织评议、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在申请人所在工作的单位或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应当同时组织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经重新调查核实后公示无异议或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应当将申请资料和签署了初审意见的《临湘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批表》提交主管部门或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三)复审和公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复审,并签署复审意见。将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四)核准和备案: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将上报的申请人材料和审核意见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复核,对符合申购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报市房地产管理局予以核准,同时报岳阳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为经过备案的申请人建立全市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第七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和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对各级经济适用住房审核部门工作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四章 销售办法
第八条 销售数量: 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预(销)售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可按审批后的购买对象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具体销售数量、销售时间、销售价格,以届时发布的销售公告为准。
第九条 销售价格: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按 《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由市发改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明码标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应由购房家庭按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价格补交差价款。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参照标准,由市发改局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销售原则:
(一)分级把关原则。申请人必须取得《临湘市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确认书》后,才能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活动。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严格把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与配售。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的原则。销售工作邀请市“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公证人员等全程参加,摸号选房结果现场公布,确保销售工作阳光操作,公开透明。
(三)差额选房原则。凡列入经济适用房销售候选人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临湘市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确认书》编号顺序参加摸号选房活动。如摸取的是轮候顺序号,在下期经济适用房销售时优先按轮候顺序摸号。
(四)重点保障的原则。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供存量闲置土地的单位职工、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优先配售。
(五)优先摸号选房原则。对前款所列对象中的伤残复员军人、双腿残疾、日常需要轮椅代步的肢体残疾人家庭和重大疾病且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家庭优先在低楼层进行摸号选房。
第十一条 销售方法:
(一)销售资格确认: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已经审批后,列入经济适用房销售候选人,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向候选人发出《临湘市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确认书》,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所有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临湘市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确认书》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摸号选房活动。
(二)摸号选取房号:取得《临湘市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确认书》的候选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房源,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临湘市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确认书》编号顺序,集中现场摸取经济适用住房房号。摸号选房配售经济适用住房分三轮进行,第一轮进行优先摸号选房保障家庭选房(第十条第五款规定的);第二轮进行重点保障家庭选房(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第三轮进行其他保障家庭选房。取得《临湘市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确认书》的申购家庭在规定的摸号选房销售时间内未选购房号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资格,取消其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重新排队轮候。
(三)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单: 经核准对已摸号选房确定房号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摸号现场下发《临湘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单》(以下简称《准购单》)给申请人,确定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时间、地点、价格、户型、面积、房号。 购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办理购房手续,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购买资格,申请人今后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
(四)办理购房手续:申请人应在接到《准购单》后7个工作日内到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手续。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验证《临湘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单》的持有人与购房人的身份无误后,按《临湘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单》载定的户型、面积、房号,按物价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向申购家庭售房。申购人选好房后,购房户应分别将购房款和房屋维修资金交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专户和房屋维修资金专户,然后凭《准购单》和以上存款回单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临湘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并及时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登记。
(五)摸号顺序轮候:对已摸取顺序号而未能摸到房号的申请人,可保留其顺序号作轮候顺序,在下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执行。轮候的申请家庭,今后仍需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两年内可不再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直接进行公示,进入下期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摸号。实行轮候制度的住房保障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改变的),申请人应当自改变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如实提交书面材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资格条件,并按程序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核实,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据实际情况做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轮候资格的决定,调整轮候顺序。
(六)其他:已登记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的家庭无正当理由,如因楼层、户型等原因拒购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视同该家庭放弃本次经济适用住房配售资格,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并将调整的结果及时予以公布。放弃选房的保障对象,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一年内不予接受申请住房和安排配售。
第十二条 参加经济适用住房摸号选房的家庭禁止将选房号转让他人,一经查处,选房号无效,市房地产管理局将取消申请人两年内申购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并从严处理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 选房工作结束后,同批次选取了经济适用住房房号的,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房号互换,但必须双方写出书面申请,经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互换。
第十四条 既已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又已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如果参加此次经济适用住房摸号,将不再参加本年度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摸号,但未摸取房号的可继续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摸取房号的家庭在获取经济适用住房后,原已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必须退出保障性住房(含直管公房),不得重复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十五条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按照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要上市场交易的,按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 销售按揭及预售款管理
第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要协调各商业银行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家庭发放。实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款监管制度,其预售款全部进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设立的经济适用住房专户。
第六章 权属登记
第十七条 凡新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其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 登记发证时,必须注明该房为经济适用住房、行政划拨土地,并在房屋所有权证的附页上注明:“该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的保障性住房,不得转让、转租、交换、赠与、分割、合并或用作经营性用途,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和变相交易”。
第七章 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房购买对象对其公共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资金按已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参照普通商品房标准缴纳,经济适用住房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
第八章 退出回购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如确需退出的,实行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回购制度。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按照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一)购房人出租、出借、转让或改变使用性质并拒不改正的。
(二)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三)购房人死亡又无人继承使用的。
(四)设定抵押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利人为清偿债务须处置经济适用住房的。
(五)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
(六)购房人自愿退出经济适用房的。
(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建档备案
第二十条 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已购家庭信息档案制度,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将低收入家庭及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的有关资料,及时移交至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已购家庭的基本情况、收入情况、居住情况、申请情况、摸号选房及购买等申购资料、办证资料整理归档备案,实行动态管理,资源共享,对其异动情况及时进行跟踪核实。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过程,接受市纪检监察部门和选聘的特邀群众监督员的全程监督和市人大的法律监督、市政协的民主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收社会各界群众监督和媒体的舆论监督。对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相关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不能收购的,由相关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临湘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