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18116/2026-2384062
  • 统一登记号:LXDR-2026-58001
  • 发布机构:临湘市人民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6-06-06
  • 信息时效期: 2031-06-0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临消通【2026】001号
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
来源:临湘市政府门户网站   日期: 2026-06-06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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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DR-2026-58001

 


 

临消通【2026】001号


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引发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严禁销售、购买不合格电动车及配件、擅自改装、不按规定停放、在非规定区域充电、私拉乱接电线排插充电、在易燃易爆品附近充电、长时间整夜充电。
    二、严禁单位和个人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严禁在其他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占用、堵塞、封闭上述通道、出口的,依法对单位责令其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对电动自行车长期反复占用、堵塞、封闭上述通道、出口的,予以暂扣。
    四、严禁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违规为电动车飞线充电、堵塞消防通道等行为,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五、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禁阻碍执行公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或者执行上述紧急任务的专用船舶通行的。

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属地街道社区、有关供社会公众活动企业及商户、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对制止不听劝导的单位和个人,报告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临湘市消防救援局        临湘市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临湘市公安局              临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