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临湘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有关事项的通知
临发改价[2025]231号
临湘市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22〕945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做好湖南省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湘税发〔2021〕44号)及《关于明确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环卫有偿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临发改价[2022]27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和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原则和范围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我市城区规划区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临湘市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零散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含装卸,下同)和处置费用,不含保洁服务费。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在城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等,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
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临湘市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组织征收并负责相关工作。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临湘市税务局组织征收并负责相关工作,临湘市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核定缴费金额,由税务局征收缴入国库。
1、城区规划区居民、暂住人口由税务部门委托临湘自来水供水单位随水费征收;
2、按规定应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由缴纳义务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或由税务部门委托临湘市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使用湖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城镇垃圾处理费协征模块上门征收。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非居民厨余垃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宾馆、饭店等相关企业,自行申报缴纳;上门征收的,由临湘市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核定缴费金额,缴纳义务人直接缴入国库;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的,由临湘市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核定缴费数额,出具《湖南省城镇垃圾处理费缴款通知单》,缴纳义务人持缴费通知单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税务部门征收窗口自行申报缴纳。
三、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及标准(详见附件)
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减免规定
城区规划区域内各单位产生的垃圾,有清运能力的,可以经环境卫生部门许可后,按照规定自行清运,凡清运至中转站的,应当免收收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清运至垃圾处理场的,应当免收收集和运输(中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无清运能力的单位,将垃圾倒入环境卫生部门的专用设施,委托环境卫生部门代为清运的,应当全额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烈属、特困人员以及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凭临湘市民政局核发的有效证明,免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相关事项
1、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2、征收部门应当向其委托的代征单位出具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代征委托书,明确委托的职责、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各受委托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代征职责,在其办公场所、网站醒目位置公布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委托书,开具合法的收费票据。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收费。
3、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清扫、保洁以及清运生活垃圾到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等服务的,除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外,还应当支付保洁服务费。
(一)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居民或者单位委托清扫保洁公共区域的,保洁费按照不高于1元/月/平方米的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在业主大会成立后,保洁服务费由被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按合同约定提供清扫保洁服务和收费。
(二)城镇街道、公共场地、临街门店、商业网点等其他经营单位的保洁服务费,由市容环境卫生服务部门与居民或者单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六、征收部门要做好价格公示,明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监督部门及价格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部门的检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关于明确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环卫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临发改价[2022]274号)同时废止。
临湘市发展和改革局 临湘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湘市税务局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0月22日
临湘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5年10月22日印发
附表1:
临湘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政府定价)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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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对象 |
计费 单位 |
收 费 标 准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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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居民住户及暂住人口 |
户·月 |
9.5 |
1、由税务部门征收,委托临湘自来水供水单位随水费征收; 2、一户多表按表征收; 3、一表多户原则按实际户头收取,对无法统计的住户按定量征收,每表每月超过30吨用水量的,超出部分按水量0.3元/吨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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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自备水源用户 |
户·月 |
9.5 |
由税务部门征收,委托环卫部门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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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武警)、学校(幼儿园)、医院、企业及社会团体等 |
m3 |
0.3 |
由税务部门征收,委托临湘自来水供水单位随水费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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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营运性机动车辆 |
公交、的士等营运车辆 |
台·年 |
240 |
1、不含外地路过车辆(挂外地车牌长期在本地活动车辆按本地车辆收费; 2、由税务部门征收,委托环卫部门直接上门收取或委托代收。 3、未满一年的,按实际月数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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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临时性(一次性)垃圾处理费 |
吨 |
150 |
该费用为运输费,焚烧发电处置费另计,由环卫部门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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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收费对象以城市规划区为主,具体范围以临湘市自然资源局确定的城区红线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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