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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吸纳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来源: 人社局 发布时间: 2026-03-23 08:53 浏览次数: 1

  各镇(街道)及相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5〕26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申报时间

  采取集中申报原则,经办机构每年下半年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为:7月1日至9月30日。

  二、补贴对象和条件

  在临湘市履行了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下列单位(人群):

  (一)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建档立卡退捕渔民,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缴纳义务,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二)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依法履行了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缴纳义务,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三)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且已按程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录入“湖南省人社一体化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人社一体化系统”)的下列6类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在社区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

  1.男满五十周岁、女满四十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2.城市居民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4.失业的残疾人员;

  5.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业的农民;

  6.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四)离校2年内(以毕业证书注明的时间为准2年以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在社区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

  三、补贴范围、期限和标准

  (一)补贴范围

  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建档立卡退捕渔民和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的部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后,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代发放工资或代缴社会保险的第三方单位,以及毕业时间(毕业证发放时间)超过2年的高校毕业生,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二)补贴期限

  1.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建档立卡退捕渔民或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 3 年;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间不早于初次申报时间一年,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不再申报本补贴。自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计算,距法定退休时间不足 5 年的,可延长享受至法定退休时间;提前退休的,以实际退休时间作为享受补贴截止时间,补贴起始时间不能追溯至初次核定享受政策之前;延迟退休的,以法定退休时间作为享受补贴截止时间,延迟退休期间不再继续享受补贴。

  2.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建档立卡退捕渔民或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同一时间、同一对象只能享受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之中的一种,不能同时享受;对同一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单位,享受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累计时间不超过规定的期限。

  3.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时限从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至毕业时间满2年为止。不同小微企业招用同一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的,均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累计享受补贴时间不超过1年。同一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可在不同时间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三)补贴标准

  1. 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建档立卡退捕渔民或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进行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未缴齐上述三种社会保险费的不予补贴。

  2.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计算方式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我省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的 60%执行,费率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率执行“4050”人员(女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上、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上,下同)按上述方式计算金额的60%予以补贴,非“4050”人员按上述方式计算金额的40%予以补贴。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年度从2026年开始。

  3.符合条件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社会保险补贴按前款非“4050”人员标准执行。

  四、补贴经办原则、申请材料及申领流程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属地管理原则。

  (一)企业(单位)吸纳人员社保补贴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单位),通过“人社一体化系统”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或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

  3.享受补贴对象的身份证;属高校毕业生的,还需上传毕业证书。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1.申请资料

  (1)《临湘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申报审批表》;

  (2)本人社保卡复印件;

  (3)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相应证明(残疾证、低保证、土地征用证明等有效证明资料);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2.申领流程

  (1)社区(村)初审。申请对象持以上申请资料向社区(村)提交申请,并在《临湘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登记名册》上进行登记,社区(村)初审后,在《临湘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并录入系统提交镇(街道),同时打印《社保补贴申请回执单》,集中受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申报资料提交镇(街道)。

  (2)镇(街道)复审。镇(街道)复审核实后,在《临湘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并同步在系统中审核提交上级,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申报资料提交临湘市人社局。

  (3)临湘市人社局审核审批。市就业服务中心相关业务股室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在临湘政府网公示7天后,进入资金拨付流程。

  五、注意事项

  1.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原则上以年为单位申报,当年退休人员及剩余可补贴月数不足一年的可直接申报剩余部分。

  2.申报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申报前必须先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并录入“人社一体化系统”,并及时据实到社区进行灵活就业登记。补贴计算到月份,时间不得早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月份。

  3.凡查实有房屋出租、门面出租、工商注册、入股经营的均不符合享受条件。

  本办法从文件发布之日开始施行,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附件1.临湘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pdf

附件2.临湘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登记名册.docx

附件3.社保补贴申请回执单(样板).docx

附件4.临湘市企业(单位)吸纳员社保补贴申报审批表.pdf

附件5.临湘市企业(单位)吸纳人员社保补贴花名册.docx

  临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