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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流程规则

来源: 市农业局 发布时间: 2024-05-22 08:57 浏览次数: 1

临湘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流程规则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流程,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临湘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特制订本规则。

一、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局领导直接提出或由局相关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局主要负责人同意上会。

二、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准备工作由局相关股室站或二级机构(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承办。

三、承办单位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出方案。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未经认真调查研究的事项不得提交。

(二)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有关单位的,要事先征求意见,并充分协商。未经充分协商的事项不得提交;协商后仍有较大分歧意见的,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再提交。

(三)听取意见。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充分征求基层组织、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和公民、企业法人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论证评估。需要进一步论证评估的,应当组织咨询、研究机构或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评估。应论证评估而未论证评估的事项不得提交。

(五)合法性审查。涉及法律法规问题的重大决策,提交决策前要经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适宜的,不得作出决策。

四、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一)会前协调。重大的决策,会前一般由分管局领导进行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决策时应一并提交。

(二)准备材料。由有关单位准备规范化的材料,材料包括议题材料、科学论证材料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议题材料指待决策的方案及其说明材料;科学论证材料指论证报告、调查报告等材料。

(三)提前通知。会议通知(附决策材料)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无法书面送达的,应以电话或其他形式通知。

(四)人员到场。凡研究决定局重大决策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到会方可举行;分管领导原则上必须到会,如不能到会,必须委托到会的相关班子成员代履行职责。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报请会议主持人同意,并将本人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告诉会议主持人。

(五)充分讨论。会议要安排足够的时间对重大事项议题进行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领导可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提出意见。

(六)做出决策。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成员的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会议实行逐项表决。

(七)形成纪要。除有保密要求的事项外,会议决策事项一般要形成纪要,涉及面不广的日常性工作可通过抄告单形式印发相关单位执行。

(八)组织实施。重大决策经过民主审定后,必须确定相关责任单位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及时反馈。实施结束后,承办该项决策事项实施的主要责任人员将结果及时汇报。

五、重大行政决策会议必须记录,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列席人员、会议记录人员、议事过程,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和决定等,并由会议主持人签字。

六、及时掌握决策的执行情况,分析决策存在的问题,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局办公室反馈落实情况,保证决策的跟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