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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植保植检站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植物检疫检查的通知

来源: 农业局 发布时间: 2014-07-30 00:00 浏览次数: 1

临湘市植保植检站

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植物检疫检查的通知

 

各乡镇农技站,农作物种子、蔬菜、水果、花卉苗木及应施检植物与植物产品生产、经营和加工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加大检疫执法检查力度,保护农业和国土生态安全,根据《行政许可法》、《植物检疫条例》及湘农业办植[2012]35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现就农业植物检疫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产地检疫申报和检疫。农作物种子生产单位或个人,在种子繁育时必须提前15天到市植保植检站领取并填写《产地检疫申报表》,提交《繁制种合同》或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备案。市植保植检站将按照《产地检疫技术规程》进行现场勘察,在产地检疫结束后2日内,经检疫合格的种子签发《全国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

二、调运检疫申报和检疫。需从外地调入种子、水果、蔬菜、花卉苗木等作物的单位或个人,在调入前必须事先征得市植保植检站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后方可调入,调入时要随车携带《植物检疫证书》;在调入后2日内提交《植物检疫证书》副本一份到市植保植检站备案。需调出种子、水果、蔬菜等作物的单位或个人,在调出前,先到市植保植检站领取并填写《调运检疫申请表》,提交《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经核查符合规定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三、植物检疫标签制度。所有农作物种子均实行植物检疫证明标签制度。植物检疫证明编号按照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九条执行,标注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编号。进口种子检疫证明编号标注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的编号。种子经销单位(或个人)应将依法取得的植物检疫证明编号印刷在种子包装袋或种子标签上的指定位置。种子包装袋或种子标签上的编号必须与《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的编号相一致。

四、植物检疫备案制度。凡在我市从事生产、加工、经营农作物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到市植保植检站办理《植物检疫备案登记》。每月下旬向植保植检站报送调入、调出种苗及其它应施检疫植物、植物产品明细,说明有关种子、蔬菜、水果、花卉苗木的进出及检疫等情况。每年元月到市植保植检站审验一次。

五、植物检疫执法检查。由市植保植检站牵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活动。重点检查领域及内容:农作物种子、种苗生产与市场检疫监督检查(2-6月),重点查处未进行检疫申报登记、擅自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种苗、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弄虚作假调运、经营应施检疫植物、植物产品及运输承运部门、企业不按规定查验《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发现违反《植物检疫条例》有关规定不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报告的行为。农产品销售市场检疫监督检查(7-11月),重点检查水果、高档蔬菜、花卉等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超市,查处无植物检疫证书调运、经营应施检疫植物、植物产品的行为。

六、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凡违反植物检疫有关规定的,按《植物检疫条例》及《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处理。

附件1:植物检疫登记备案表

附件2:调运检疫情况统计表

 

 

      二0一二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