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7-12-01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来源:编办   日期: 2017-01-10 17:21
浏览量:1 | | | |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1 成立、变更、注销宗教团体登记审批 行政许可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六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2000年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佛教协会、道教协会、伊斯兰教协会、天主教爱国会和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基督教协会等宗教组织。 成立宗教团体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的部门备案。
2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教徒培训班审批 行政许可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2000年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第三十六条: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教徒培训班前,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事务部门发现举办培训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责令改正。
3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改变服务方向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3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9月15日国家民委令第2号发布)第十八条: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比例的食作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职工和管理干部。清真食品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应当保证专用。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时,一般应当由有关少数民族人员承包或者租赁。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兼并或者被兼并时,不得随意改变其服务方向,确实需改变服务方向的,必须征得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同意。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4 华侨、华人祖墓的挖掘和迁移审批 行政许可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对华侨、归侨的祖屋、祖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认定和保护工作;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拆迁、挖掘。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5 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处罚 行政处罚 《国家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条: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6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家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7 出版物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内容处罚 行政处罚 《国家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二条: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8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处罚 行政处罚 1.《国家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三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9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 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0 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处罚 行政处罚 《国家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1 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处罚 行政处罚 《国家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2 华侨、归侨及侨眷身份认定 行政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410号)第二条第一款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湖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根据1999年3月31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二条归侨、侨眷身份需要认定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工作主管部门审查,报上级人民政府侨务工作主管部门确认。第五条:归侨、侨眷及华侨身份由县(市、区)级以上侨务工作部门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13 在外事侨务工作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行政奖励 湖南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归侨、侨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智力成果、设备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在商品出口、劳务输出及对外联络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在科技、文化交流和兴办教育、文化、卫生、养老等公益事业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4 对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 号)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组织应当将筹备情况及时向设立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地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5 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会同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宗教组织进行财务检查。在财务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或者在接到宗教教职人员、其他信教公民举报时,宗教事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 号)第三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附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第三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离任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宗教活动场所更换财会人员时,应当由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监督其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宗教活动场所清算时,应当在其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本场所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事业。
16 对宗教团体开展活动,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 号)第十九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第九条 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17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影视片的监管 其它行政权力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县经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8 建议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其他行政权力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