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7-12-01
市档案局
来源:编办   日期: 2017-01-10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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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1 损毁、丢失及非法利用档案馆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主席令第7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市档案局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款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 非法出卖、转让、倒卖、赠送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主席令第71号)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购。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市档案局
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三款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3 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曰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曰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1999年5月5曰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曰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市档案局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
损失的。
4 非国有档案因安全原因的档案代保管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主席令第7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市档案局
5 对档案工作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主席令第71号)第九条第二款: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作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市档案局
6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4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贯彻实施档案法规的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的查处。第四条:国家档案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计划单列市、省(自治区)辖市、行署和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监督检查员,负责组织、协调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档案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应与档案业务工作密切结合,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档案法规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市档案局
7 利用临湘市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曰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曰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1999年5月5曰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曰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市档案局
8 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主席令第71号)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临湘市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临湘市域内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市档案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曰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曰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1999年5月5曰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曰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 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临湘市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
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临湘市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临湘市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
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9 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登记备份 其他行政权力 《湖南省档案登记备份管理办法》(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第十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一)列入省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五年,向省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自治州?设区的市?地区和县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列入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移交期限,由其主管部门确定?部门档案馆的属于永久保存的档案,在部门档案馆保存满三十年后,向综合档案馆移交?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形成的档案,有关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活动结束后六十日内,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的,须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市档案局
10 对一般、或地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国档发﹝1992〕8号)第九条 国家档案局和省级档案局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档案机构,参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其他建设项目则分别由相关的地方行政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档案部门参与其竣工验收。 市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