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7-12-01
市农机局
来源:编办   日期: 2017-01-10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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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1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市农机局
2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及其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市农机局
2.《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11号修订)第二条第三款: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拖拉机驾驶证。
3.《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第43号令)第二条第三款: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登记申请的受理,拖拉机检验等具体工作。第六条 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拖拉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确认拖拉机的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或者挂车架号码,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3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1《.国务院令第412号》 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77项,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市农机局
2.《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第一款: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取得县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核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接受县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其技术能力、设备状态、维修质量和零配件质量的定期审验与检测。3.《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9号)第二条:申请从事农村机械维修的服务点,须经当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县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考核发给技术合格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4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维修报废农业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市农机局
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 工商行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市农机局
2、《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无号牌、行驶证的,责令办理相关牌证,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6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一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市农机局
2、《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第四款 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收缴伪造、变造的牌证,暂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暂扣的拖拉机或者联合收割机。
7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二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市农机局
2、《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无驾驶证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作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8 操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三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市农机局
9 使用拼装的或者已达到国家报废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八条 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2、《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 第五款、 使用应当报废的拖拉机进行作业的,责令强制报废,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市农机局
10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五条 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市农机局
11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市农机局
12 农机事故肇事人构成犯罪或逃逸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号)五十一条第二款 农机事故肇事人构成犯罪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生效后,依法吊销其操作证件;拖拉机驾驶人有逃逸情形的,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拖拉机驾驶证的决定。 市农机局
13 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市农机局
2.《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取得县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核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接受县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其技术能力、设备状态、维修质量和零配件质量的定期审验与检测。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方可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4 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维修等级、范围承揽维修项目,严格执行农业机械维修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二)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市农机局
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5 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市农机局
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五)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6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市农机局
17 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由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农机局
18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9号)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市农机局
19 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及收缴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行政强制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一条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市农机局
2、《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号) 第二十条 调查事故过程中,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事故农业机械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发生农机事故后企图逃逸、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4、《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一)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无号牌、行驶证的,责令办理相关牌证,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无驾驶证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作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转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或者吊销农业机械驾驶证;(四)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收缴伪造、变造的牌证,暂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暂扣的拖拉机或者联合收割机;(五)使用应当报废的拖拉机进行作业的,责令强制报废,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未按规定接受定期审验的,责令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补检或者补审,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七)拖拉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令按规定投保,并处依据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20 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行政强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市农机局
21 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行政强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条第一款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一)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无号牌、行驶证的,责令办理相关牌证,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无驾驶证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作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转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或者吊销农业机械驾驶证;(四)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收缴伪造、变造的牌证,暂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暂扣的拖拉机或者联合收割机;(五)使用应当报废的拖拉机进行作业的,责令强制报废,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未按规定接受定期审验的,责令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补检或者补审,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七)拖拉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令按规定投保,并处依据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市农机局
22 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市农机局
第二十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配合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23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市农机局
24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第三十二条: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市农机局
2、《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及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3、《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25 对拖拉机报废回收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三十七条 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督回收单位进行解体或者销毁。 市农机局
2、《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接受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进行的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限期修复。拖拉机达到报废标准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不得进行作业,并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的监督下解体。
26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报废,证、照注销及证、照回收公告作废 其他行政权力 1、《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十五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拖拉机,拖拉机所有人申请报废注销时,应当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拖拉机登记证书。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 市农机局
第二十六条 因拖拉机灭失,拖拉机所有人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和拖拉机登记证书。因拖拉机灭失无法交回号牌、拖拉机行驶证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公告作废。拖拉机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登记的,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和拖拉机登记证书。因拖拉机灭失无法交回号牌、行驶证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公告作废。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第十二条联合收割机报废或者灭失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提交身份证明,并交回号牌、行驶证。无法交回号牌、行驶证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作废。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有前款情形之一,未收回驾驶证的,应当公告驾驶证作废。
3、《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拖拉机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拖拉机驾驶证作废。
27 农业机械安全检验 其他行政权力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十三条。 市农机局
2、《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68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工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的实施工作。
3、《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接受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进行的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限期修复。拖拉机达到报废标准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不得进行作业,并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的监督下解体。
28 拖拉机驾驶证审验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市农机局
2、《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换发拖拉机驾驶证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拖拉机驾驶证进行审验。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接受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进行的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限期修复。拖拉机达到报废标准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不得进行作业,并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的监督下解体
3、《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证进行定期审验。
29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9号)第七条第二款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制定。 市农机局
30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合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9号)第十一条 跨区作业的供需双方应当签订跨区作业合同,合理确定引进或外出联合收割机的数量和作业任务。跨区作业合同签订后,应当分别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备案。 市农机局
31 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核发 其他行政权力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9号)第十二条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机主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对符合条件的,农机管理部门免费发放《作业证》,并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 市农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