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能源局
来源:编办
日期: 2017-01-10 17:21
| 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 1 |
电网企业违反协议,未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没有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二十九条: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
市生态能源局 |
| 2 |
对未取得农村能源相应资质证书从事农村能源建设施工、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2005年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二十九条: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资质证书从事相关职业或者从事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计、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市生态能源局 |
| 3 |
对本地区生产、销售的农村用能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2005年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应当协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生产、销售的农村用能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
市生态能源局 |
| 4 |
对从事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2005年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二十三条:从事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接受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部门的监督管理。 |
市生态能源局 |
| 5 |
设计、兴建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2005年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二十五条:兴建下列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建设单位在设计完成后应当将设计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备案:(一)单池容积5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池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二)日供气量50立方米以上的生物质气化工程;(三)集热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四)10千瓦以上的太阳能光电站和风力发电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对报备案的设计方案发现有不符合技术安全要求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予以改正。 |
市生态能源局 |
| 6 |
开发农村可再生能源企业标准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2005年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二十一条:开发农村可再生能源、应该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备案。 |
市生态能源局 |
| 7 |
沼气利用工程造成质量事故或者伤亡事故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2005年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三十条:沼气利用工程未达到设计、施工标准或质量要求的,承担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造成质量事故或者伤亡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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