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7-12-01
市公安局
来源:编办   日期: 2017-01-10 17:20
浏览量:1 | | | |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1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初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临湘市公安局
2 普通护照核发或变更、加注初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主席令第50号)第四条第一款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十条 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18号)第九条 普通护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加注,并提交普通护照及复印件以及需要作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一)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二)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需要作近期照片加注的;(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临湘市公安局
3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签发、签注及台湾居民定居证核发初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十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证旅行证件。
第十六条 台湾居民因在大陆投资、贸易等经济活动或者因其他事务来大陆后,需要多次来往大陆的,可以向当地市、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多次有效的签证。 第二十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临湘市公安局
4 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初审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1986年12月3日批准 公安部1986年12月25日公布)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
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公民,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并按期返回。
第二十二条 前往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临湘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