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7-12-01
市建设局
来源:编办   日期: 2017-01-10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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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1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初审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城〔2009158号) 第二条第一、二款申请核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先向企业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由省级主管部门或申请企业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临湘市建设局
2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初审 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城)〔200516号) 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报,由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自治区建设厅审查同意后,报建设部。 临湘市建设局
3 国家重点公园初审 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城〔200667号) 第四条国家重点公园的申报,由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自治区建设厅审查同意后,报建设部。直辖市由市园林绿化局组织进行审查,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建设部。 临湘市建设局
4 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资质(甲级)初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八条第一、二款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临湘市建设局
5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甲级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乙级)初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八条第一、二款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临湘市建设局
6 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注册工程师)注册初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有关部门的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审批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审批部门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用印的注册证书,并核发执业印章。第九条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临湘市建设局
7 建造师执业资格(一级)注册初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七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临湘市建设局
8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初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临湘市建设局
9 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水利、交通、信息产业专业承包一级,铁路、民航专业承包一级、二级,公路交通工程、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初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四)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五)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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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监理企业资质(综合、专业甲级)初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九条第一、二款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临湘市建设局
1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甲级)认定的初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应当向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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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甲级)初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十一条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第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临湘市建设局
13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初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八条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临湘市建设局
14 国家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项目推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四条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2.财政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460号) 第六条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部门,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发布的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申报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项目申报,并逐级联合上报至财政部和建设部。
3.财政部《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29号) 第九条省级财政、建设部门对申请补助资金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和核查,并于每年的4月30日、8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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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及初审 1.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六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2.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九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3.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条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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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风景名胜区申报初审 1.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条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2.《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风景名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事业发展规划,对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评价,负责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建设的审查、报批等工作,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情况和资源保护状况,指导监督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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