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 1 | 省重点交通项目前期技术文件项目建议书(项目服务联系单)转报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四条 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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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省重点交通项目前期技术文件项目建议书(项目服务联系单)转报审批 |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3、《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经贸、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农业、水利、交通、海洋、卫生、教育、国有资产、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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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交通运输部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审核转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条 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2、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47号)。 | 临湘市交通运输局 |
| 3 | 建设项目使用港口深水 岸线审核转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十三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2.《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2 年第 6 号) 第八条 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使用的岸线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进行审查,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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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审批(初步设计、施工 图设计)审核转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7 年第 5 号) 第二十一条 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法人直接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转报相关材料。由交通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材料,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再向交通部转报相关材料。 转报机关收到初步设计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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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水路旅客班轮开航前、 变更、停业备案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4 年第 2 号) 第二十七条 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 60 日内开航,并在开航的 15 日前通过媒体并在该航线停靠的各客运站点的明显位置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同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旅客班轮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票价的,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的 15 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经营的 30 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班轮航线开航的 7 日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货物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或者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或者停止经营的 7 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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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国家重点港口、航道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 |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 第十六条 港口设施建设工程必须具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施工条件,由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运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分别负责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港口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试运行。具备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的,按照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2.《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予以备案:(一)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二)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复印件1份; (三)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1份; (四)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1份。 3.《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第3号)第三条航道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 交通部负责全国航道建设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航道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工作,按权限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竣工验收以及招标投标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设计文件审批、招标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航道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程序的规定进行。政府投资航道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航道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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