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 1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初审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 第五条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申请和初审工作; 第七条 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请者的材料和现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市农业局 |
| 2 | 农产品产地安全审核 |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农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
市农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