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 1 | 省、市科技进步奖 申报推荐 |
1、《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4号)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设区的市、自治州、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条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 2、《岳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㈠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管委会;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㈢中央、省属驻岳单位;㈣经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
临湘市 科技局 |
| 2 | 国家、省、岳阳市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审核转报、经费监管、绩效评估和验收 |
1、《湖南省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湘科计字[2002]8号)第七条 计划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各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国家高新区、中央在湘和省属的高校及科研机构等,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审查和推荐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的计划项目;(二)负责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的组织协调与监督检查;(三)受省科技厅委托,组织计划项目验收。第十二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和管理按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1)按行政和地属关系逐级申报、审核,经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省 直有关部门推荐,送达专项计划部门或受委托的有关机构受理审查; 2、《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湘财企[2008] 46号)第二章 经费管理职责 第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三)市州财政局、科技局 1.根据省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重大项目由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其余项目科技局组织申报,并送财政局备案;2.根据省科技厅下达的科技项目立项文件,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做好项目实施前相关工作;3.根据省财政厅、省科技 厅下达的科技项目经费文件,财政局会同科技局下达项目经费;4.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临湘市委、市政府“三定”规定(临委【2011】42号)第三条:负责组织实施市级科技计划工作。负责相关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推荐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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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 推荐、审核转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2)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3)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4)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十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和高新技术服务的法人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4、临湘市委、市政府“三定”规定(临委【2011】42号)第六条:主管全市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工作。组织申报、推荐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自主创新产品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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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国家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项目申报 | 1、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5〕264号):"地(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协调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对专项行 动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2、《关于印发<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科技部 财教〔2005〕140号)第九条"根据各省专项行动方案,申报专项行动的县应当由县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由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逐级上报到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实施方案应包括实施周期内专项行动的总体目标、具体任务、可行性分析、保 障措施等。第十五条 地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协调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对专项行动实施进行指导。 3、临湘市委、市政府“三定”规定(临委【2011】42号)第二条:组织实施市科技重大专项工作。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评审立项、跟踪管理与评估验收等;统筹申报和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工作,协调市科技重大专项与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的衔接与配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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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科技服务与创新平台认定申报推荐转报 | 1、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科条字[2006]159号),第三条:条件平台建设与管理的主要任务:(1)结合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进行总体规划和合理布局;(2)根据“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加强顶层设计,着重解决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和增强科技服务能力的关键问题;(3)构建和完善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自然科技资源共享、产业(行业)共性技术公共服务、科技信息和科学数据共享、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农村科技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物质和信息保障系统;(4)构建和完善以共享为核心的制度体系,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责任、权益和义务关系,逐步形成全省性的科技资源共建共享的制度环境。第四条: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条件平台建设与管理,成立条件平台建设管理办公室 2、关于印发《湖南省县(市、区)科技服务与创新平台认定和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科条字〔2013〕128号,以提高科技服务与创新能力为核心,按照“促进共享、强化服务”和“专业化、规范化、特色 化”的建设原则,认定和考核一批为区域特色产业、科技中小微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和广大农户等对象提供高效服务的县(市、区)科技服务与创新平台,努力为科技服务提供科技公共技术支撑和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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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计划项目申报审核转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快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六十条第一款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五)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 2、科技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办财字〔2001〕417号)第五条:“科技部负责制定和发布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审议转化资金运作的重大事项,批准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审定转化资金支持项目……”第十九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填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并编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区、市)科技厅(科委)。 3、临湘市委、市政府“三定”规定(临委【2011】42号)第三条:负责组织实施市级科技计划工作。负责相关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推荐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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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国家、省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审核转报 | 1、《湖南省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湘科字[2013]30号)第六条 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及相关业务部门(以下统称“基层组织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制、申报、实施管理;负责项目承担单位的遴选;负责落实资金、政策、人才等保障条件。县市区科技局是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第七条 基层组织单位所在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及相关业务部门在项目的征集遴选、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考核验收和成果推广中,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2、临湘市委、市政府“三定”规定(临委【2011】42号)第三条:负责组织实施市级科技计划工作。负责相关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推荐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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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国家、省、岳阳市农业科技园区的审核转报 | 1、《“十二五”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12]760号)第八条:园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成立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制定地方配套政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园区的组织申报、指导管理等具体工作。 2、《湖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湘科农字〔2013〕113号)第十条 园区申报程序(一)园区建设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二)市州科技局对申报条件进行初步论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提出推荐意见,申报材料报送省科技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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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国家星火计划项目审核转报 | 1、科技部《关于印发<星火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农社字〔2002〕1号)第四条:星火计划实行国家、省、地、县四级管理,分级开展工作。各级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建立和完善星火计划管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要保持星火计划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第七条:地(市)、县级星火计划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是:在本地(市)、县政府领导下,积极开展有利于本地区农村科技、经济发展的指导性和服务性工作,负责本地区国家和省级星火计划项目的初审、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编制和管理本级年度星火计划。 2、临湘市委、市政府“三定”规定(临委【2011】42号)第二条:组织实施市科技重大专项工作。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评审立项、跟踪管理与评估验收等;统筹申报和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工作,协调市科技重大专项与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的衔接与配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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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审核转报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18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含基地)审批。实施机关:科技部。” 2、湖南省科技厅《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度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的通知》第二条 申报要求 请各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流程及有关要求填报资料后,将申报项目的书面申请材料一式3份(各市州科技局或高新区须将本范围内的项目汇总,并出具推荐函) 于2015年5月12日之前报湖南省火炬创业中心。 3、临湘市委 “三定”规定(临委【2011】42号)第二条:组织实施市科技重大专项工作。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评审立项、跟踪管理与评估验收等;统筹申报和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工作,协调市科技重大专项与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的衔接与配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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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审核转报 | 1、科技部火炬中心《 关于印发<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火字〔2010〕179号:第四条第二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科技部门”)负责本地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组织推荐工作。 2、湖南省科技厅《关于申报2014年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第3条 各市州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将本地区申报企业推荐名单(附件2)及名单电子版、《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附件1)一式两份(要求以网上申报系统生成并打印带条形码的PDF文件为准,按8个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分类)集中报送至省高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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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申报、审核转报 | 1、《关于印发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和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社字〔2007〕112号)第九条:实验区申报由实验区所在地政府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科技部提出推荐意见并向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以下简称实验区办公室)提交有关材料。 2、《湖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暂行办法》(湘科社字﹝2012﹞137号)全文 3、临湘市委、市政府“三定”规定(临委【2011】42号) (四)农村与社会发展股职责第2条:负责组织全市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推荐和管理、实施,搞好临湘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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