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来源:编办
日期: 2017-01-10 17:20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 1 |
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初审(甲种)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十一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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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合办广电频道或栏目的初审 |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四条 合办广播电视频道及栏目,应由该频道或栏目所属广播电台、电视台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由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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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指配证明审查(甲类)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十二条 下列业务,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一)中、短波广播(二)调频、电视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三)调频同步广播(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和电视广播(五)多工广播(六)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涉及两个(含)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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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审核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第十条 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书面材料,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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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50瓦(不含)以上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审核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12条 下列业务,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二)调频、电视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第23条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机关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以下简称《订购证明》),并提交以下文件:(三)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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